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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報稅必知重點
2014/05/23 10:54:44瀏覽145|回應0|推薦0

103年報稅必知重點

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已針對101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後、未申報、短漏報等案件,已開出補稅單30萬餘件,補稅金額高達50億餘元。平均每件補稅案件金額為16,666元。今年補稅金額最高件數是在北區國稅局,總共開出11萬件,補稅金額達18億元之多。所以該如何正確的節稅及申報,您不可不知! 

103年報稅五大重點 
 


一、報稅無紙化


依據101年度綜所稅申報戶數統計,全國600萬申報戶當中,其中有326萬戶已採用網路申報,比率已達55%;另外有189萬戶採稅額試算完成申報,申報比率亦達32%,兩者合計占總申報戶數的比率,已高達87%,成為財政部推動免填發所得憑單的基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適用免填發憑單的納稅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今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扣繳、股利及相關憑單;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賦稅署強調,為兼顧需要憑單的民眾,修法明定扣繳憑單為「原則免填發」,但納稅義務人若要求填發時,機關仍應填發,不得拒絕,應提供納稅人多元且便利的申請管道。

二、102年恢復課徵「個人證所稅」,103年納稅人將首次申報

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凡出售上市、上櫃、興櫃及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有所得者,102年、103年採核實課稅單軌制,104年起採核實課稅或「設算為主、核實為輔」雙軌制。

去年年中再度修訂證所稅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取消原先8500點以上的課徵門檻,一般散戶均免徵證所稅;但原先104年起新增售股金額達10億元以上的「大戶條款」,則放寬改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一律繳交千分之一的證所稅。條文中並明定「溯及既往」條款,將全面回溯至102年1月1日起適用。

★課稅基本盤
 


★課稅實務解析



三、免稅額及部分扣除額提高,扶養親屬多養1人 節稅4,250~51,000元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同條第3項及第5條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詳細免稅額及扣除額請見報稅基本盤。 
增加受扶養親屬的人數就是最好的扣除額,人多就是扣除額多,免稅額也就增加了。多扶養一位親屬可以增加85,000元的免稅額,年滿70歲以上的扶養親屬還可以增加到127,500元的免稅額,扶養親屬的首選為直系尊親屬(如父母親、祖父母)其次為在學或未成年的兄弟姐妹。
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減除其免稅額,不再受原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始得列報扶養之限制。

★報稅基本盤:103年報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每扶養一名家人省稅金額表

 


但是要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年齡限制規定雖有放寬,但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 



四、持續擴大辦理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
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各地區國稅局103年就內容單純案件,將繼續提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另為提高試算服務資料正確性及納稅義務人使用意願,經檢討101年度實施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符合以下情形之案件,亦得納入稅額試算服務:

1.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01年度列舉扣除額合計數雖大於標準扣除額,但不影響稅負(即依標準扣除額計算之稅額為零)或稅負差異不大(前1年度仍按標準扣除額申報)之案件。
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及超過20歲之子女,其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未超過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超過20歲子女適用)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合計數,將該等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列入試算服務。
3.考量業別屬其他(代號:9A-90)之執行業務所得,納稅義務人多無法列舉成本費用,為便利徵納雙方,將該所得納入稅額試算之所得額範圍。

五、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再調高,賣屋族稅額加重
1.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2.個人出售房屋,未依前點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a.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
b.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
(2)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雙北市房屋所得額比率
 


◎其他地區請參考財政部所公布【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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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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