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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08:58:44瀏覽3|回應0|推薦0 | |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對於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
得稅,與其他地區海外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不同。但其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國稅局 舉例,甲君為上市公司員工,於103年前往該公司在中國大陸所成立的公司任職,並由中國大陸公司給付薪資所得 。甲君雖按月領取薪資,卻未依規定併同10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18日電)國稅局表示,由於兩岸租稅 協議尚未生效,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仍應併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兩岸經濟環境變遷迅速,我國民眾前往中國大陸工作者眾,為求租稅公平,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者,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而為顧及民眾權益,該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在中國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如取得稅務機關發給並經海基金會驗證的納稅憑證,得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但不得超過因加計中國大陸來源所得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請民眾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1050618 >現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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