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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6 20:30:34瀏覽158|回應0|推薦1 | |
生存權與死亡權為人類基本權之一 當個人生存權被私權蓄意故意或過失等剝奪滅亡時 公權也就應出面來綜合各項証據及民事調解等裁定 定奪其生存權是否應繼續保留到終老或到此為止判死邢是可裁量的不可懷疑的 但有人反對刑法上有死刑字眼存在 依我之見在民主法治國家自己不蓄意故意去做剝奪別人私權生存權滅亡之動機行為事實存在時 跟本就不會觸法被判死刑的存在 因此法根本言之只是備而用之你不觸法就應沒有犯法的存在 況且死亡也是人類生存最終過程之一遲早都要面對的問題 既然要蓄意故意殺人於死地使別人私權生存權提早結束 那自己也要面對自己的生存權提早結束的問題阿 所以蓄意故意去殺人於死地公權力也理應判其死刑以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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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