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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4 21:53:19瀏覽1021|回應0|推薦8 | |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國 和平 獨立 民主 統一 繁榮 ***** 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 國家管理委員會 ຄຂພສ字02號 2010年11月1日於萬象市 關於成立老挝萬象市賽塔尼縣嫩通工商園區的決定 - 根據2009年7月8日頒佈的國會2號鼓勵投資法。 - 根據2010年10月26日頒佈的第443號有關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的總理政令。 - 根據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國與南偉開發有限公司於2009年10月30日簽訂的有關開發萬象市嫩通工商園區的合同。 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國家管理委員會主席 頒發決定: 第一條: 老挝萬象市賽塔尼縣嫩通村地區設立工商園區; - 該工商園區名稱為:萬象嫩通工商園區,老挝文簡寫為“ນອຄວ”,英文名稱為“Vientiane Industrial and Trade Area”,英文簡寫為“VITA PARK”; - 工商園區地址:萬象市賽塔尼縣嫩通村,該地區根據2009年10月30日簽訂的合作開發合同規定,由政府交給工商部管理並用於和南偉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進行開發。 第二條: 該工商園區初步土地面積為110公頃,詳細地標如下:北面連接森林保護區,長1466.59米;南面連接森林保護區,長1361.66米;東面連接進入華祥村的道路,長871.18米;西面連接森林保護區,長1079.67米,詳情見本決定附件之土地使用權許可證件。 該工商園區的最高投資許可期限為75年,但可根據鼓勵投資法和開發合同的規定條件申請延期。 第三條: 該工商園區的設立是為了進行有關生產、貿易、服務和經營業務活動,旨在鼓勵投資於工商行業,開發該工商園區成為現代化工業園區,生產商品供出口,使之符合鼓勵投資法、有關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的政令以及開發合同的規定,該工商園區有經濟活動自主權,在預算方面自足、自助,使用安保人員保證工商園區內的安全,保證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環境。 第四條: 由工商部負責研究並提交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國家管理委員會以便委任萬象工商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並按開發合同第10條規定的比例委任老方委員;關於萬象工商園區管理委員會的責任和權力範圍將根據開發合同以及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政令執行。 第五條: 由萬象工商園區管理委員會按開發合同以及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政令相關規定組織執行鼓勵投資政策。 第六條: 由萬象工商園區管理委員會內政府代表和開發者共同按開發合同以及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政令組織執行有關保護和分配利益事宜。 第七條: 萬象工商園區管理委員會有其專屬印章以便按其職能和權力範圍用於官方工作活動。 第八條: 各部委、地方政府和萬象工商園區管理委員會、開發者、投資者和附近群眾瞭解、給予合作並共同嚴格執行本決定之。 第九條: 本決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決定未盡事宜,按鼓勵投資法、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政令以及雙方簽訂的開發發合同執行。 老挝經濟特區和經濟專區 國家管理委員會主席 宋沙瓦 棱沙瓦 (簽名蓋公章) 抄送: - 總理 1份 - 各位副總理 4份 - 各位國家管理委員會委員 6份 - 政府秘書處 1份 - 黨中央辦公廳 1份 - 國會辦公廳 1份 - 主席府辦公廳 1份 - 存檔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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