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引進外資政策法规及投資環境
1988年4月,寮國政府頒佈《外國在寮國投資法》。1994年3月,寮國政府頒佈修改後的《促進和管理外國在寮國投資法》, 2001年3月《促進和管理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出台。上述法規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不少問題,“優惠政策”透明度不高,影響了外商的投資信心和積極性。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最近寮國政府採取了以下措施︰
1、寮國政府新頒佈《外國投資項目在寮國審核批示程式的規定》和有關設立經濟特區的總理令。
2、重新將外國投資管理委員會劃歸國家計畫委員會。寮國國內外投資促進管理局(DDFI),前身為國外投資管理委員會辦公室(FIMC),它是寮國投資管理、外國合作和國內投資委員會(CIC)旗下的中央政府機構。DDFI主要負責評估投資申請,並與寮國有關部委合作,報告CIC獲最終批准。該部門也負責監控CIC認可的投資項目,並向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訊息。
3、針對外商反映較多的老投資委收費環節多、審核批示慢等問題,老政府在《外國投資項目在寮國審核批示程式規定》中規定,實施“一道門”服務,取消項目審核批示手續費和資料費,限定審核批示時間。少於1百萬美元的投資,15個工作日。大於1百萬美元低於5百萬美元的投資,45個工作日。大於1百萬美元低於1千萬美元的投資,60個工作日。
4、將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非重點領域投資項目的審核批示權下放到省一級,將萬象市、琅勃拉邦省、沙灣那吉省、占巴色省的審核批示權限擴大到200萬美元。
5、根據2002年1月21日總理令,在沙灣拿吉省沿泰老邊境地區設立占地325平方公引的“沙灣-色諾”經濟特區,在老中邊境設立“磨丁邊境貿易區”,並頒佈有關政策法令。
6、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參加東協自由貿易區,參與開發湄公河次區域、湄公河-恆河經濟區、越老柬三角經濟開發區等。
7、寮國政府於2009年5月份批准了南偉開發有限公司與寮國工商部合作開發首都永珍市的第一個經濟特區,雙方以於2009年5月27日在永珍市簽署了"首都萬象21公里工商經濟特區"合作開發諒解備忘錄,引用“沙灣-色諾”經濟特區所適用的有關政策法令將展開招商引資的籌備工作。 http://blog.udn.com/km21p/3012924
主要政策規定︰
-除了那些關於國家安全,環境和公共健康的行業之外,其他的每個行業都是向國外投資者開放的。
-投資可以為完全控股或者合資。
-國家的貨幣可以自由兌換。
-在利潤和分紅方面沒有限制。
-土地可以長時間租賃,至少30年並可以延期。
-單一稅率(利潤的20%)。
-國外雇員徵收10%的收入稅。
-所有進口設備徵收1%的關稅。
-退場門貨物的加工品徵收零關稅。
-成品免征出口稅。
-承擔損失可能性允許為3年。
-自由雇用國外勞力。
-對於大項目給予稅收優惠。
-對於給經濟發展帶來突出貢獻以及位於邊遠地區的投資項目給予降低關稅。
所有的國外投資者在投資申請中,須提交以下檔案︰
-投資申請書。
-公司情況說明。
-合資協議(若為合資企業)。
-有關投資項目的經濟和技術說明。
-用於證明投資公司的法律和財務文書。
鼓勵外商投資的領域︰
電力開發、農林商品生產和加工、養殖業、加工業、手工業、礦產業和服務業等,鼓勵主要使用當地資源和勞動力。重點扶持三個產業︰大米、穀類和食品生產;國內替代進口的日用品生產;出口生產。
寮國到2010年的戰略目標是︰繼續執行政府優先發展的項目,如︰電力、礦產、服裝、手工業品、咖啡、大米、木器、砂仁、山貨、紙漿、麻、棉花、牲畜、植物藥、旅遊產品等。繼續發展基礎建設項目,如︰電網、水電、商品加工、過境公路、運輸、通信、過境服務、旅遊、經濟特區及其他多角經濟區。
重點發展的經濟領域︰
1、繼續加強糧食生產,保持自給有余,力爭擴大出口;
2、大力發展商品生產,特別是退場門商品生產;
3、停止毀林開荒,防止破壞森林和生態環境;
4、加快山區貧困人口脫貧;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5、加快人力資源開發;
6、積極開展對外經濟合作;
7、發展服務業,特別是國際旅遊業。
按寮國發展規劃,2001-2005年,國家需要建設資金40-50億美元。其中,擬爭取優惠債款18-19億美元、商業債款7-8億美元、吸引外商投資15-20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