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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國的外商投資獎勵優惠法令(三)
2009/05/25 12:03:35瀏覽699|回應0|推薦1

第八章  特區的組織和管理

第五十一條 特區的管理機構  特區管理委員會(簡稱特管會)( 英文名;Savan-Seno Special Economic Zone Authority,簡稱;SEZA),是管理特區的最高組織機構,它直接受寮國政府-總理府的指導,職責是管理和鼓勵在特區內的投資,制定、管理和組織實施特區發展規劃,創造就業機會和條件,為使寮國逐步過度為工業和現代化的國家累積經驗,創造條件。

第五十二條 特區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和任務

()特區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如下:

研究、批准國內外投資,頒發投資和營業許可證,批准經營(生產、貿易、服務和旅遊業),簽訂專營協議和備忘錄,批准擴大經營、批准投資延期包括如果投資者不遵守特區和寮國的法律規定而終止、取消和撤銷投資許可證;

檢查中央政府和特區管理委員會在各時期頒布的各項規定、規章、法律、命令、通知、合約和決定;

管理、接受、安排和建設特區幹部隊伍,包括各項政策的組織實施,建議表揚,表彰、晉職、晉級、離休、退休以及按國家和特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紀律等;

按國家和特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特區的財政預算和其他資產;

在職權範圍內研究對投資者的獎懲;

在職權範圍內就特區的各項事務召集會議、發布通知和指示;

在政府的同意、授權下,與國內外法人(企業、國營/個體公司)就投資、合資事宜
協商、談判;

在建設特區初期,利用部份國家投資,多方面籌集國內外資金和開闢其他資金管道,開發房產和公益設施。

按財政部和特區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開闢資金來源,合理使用資金;

向政府申請低息貸款,發展特區基礎建設;

中央政府在各時期賦予的權力。

()特區管理委員會的任務

研究、制定特區的投資計畫和配套政策;制定特區內的活動及管理規則,制定招商引資的方式和標準,鼓勵、吸引國內外投資;

募集資金和投資者,組織考察、設計、制定發展計畫、安排和開發土地、建設基礎
設施以吸引投資;

管理特區內的房屋及其他國有資產的出租事務,辦理商品進出口及人員簽證,管理和提供勞務。掌握特區投資訊息,組織宣傳動員,貫徹特區的各項政策、規定、原則和法律, 吸引投資;

為學習、傳授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和科學技術創造條件和提供方便,擴大寮國人的就業和職業培訓,提升生產技能;

檢查、掌握、指導、鼓勵特區各企業的經營、並為其提供方便,正常、及時向中央
和地方政府滙報有關情況;

按財政部制定的有關規定,正確、合理發放工資;

按照土地法的有關規定,與沙灣那吉省政府協商特區內的移民搬遷、安置並報中央政府;

與中央和地方的有關部門協商,制定國內外投資的政策計畫;

制定工業、商業、服務業的經營種類,規定優勢產業,有重點、有目標的吸引投
資;

規定特區內禁止投資的產業-有損環保、有損他人、有礙社會和國防的;

指導和制定保護方便設施、基礎建設、保險、環保和災害預報的體系和制度;

規定和收取服務費,註冊費和其他管理性收入;

檢查-出具商品原產地證書,確定原材料或產品的種類和數量,或其他有關證書、
文件;

任命調解員和特區審計員;


檢查勞工、工人的生活條件;
研究和制定年度收、支和財政計畫,建立預備金和資金來源(或者貸款),向公益、服務業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傾斜,或者特區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行業傾斜;

在認為現有的特區土地面積不能適應發展需要時,制定特區擴展計畫並報中央政府;

與中央有關部門和沙灣那吉省政府就有關特區的事務進行協商;

按時向中央和沙灣那吉省政府報送月、季度和年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執行中央交
給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三條 特區管理委員會的法人地位  特區管理委員會是國家的管理機關,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有自己的公章和帳戶,有訴訟權,是一級預算單位,有自己的收入來源,並可獨自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特區管理委員會的收入來源  特區管理委員會的收入來源為;

國家財政預算;服務費、註冊費以及本命令規定的特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特區的管理費;

國內外援助的資金和財物;

第五十五條 一道門服務  特區管理委員會須建立一道門服務的辦公室或工作組,以方便投資者在辦理投資許可證、營業執照、進-出口許可證及完稅等方面的便利,使其快捷、高效的開展經營活動;

政府有關企業註冊、發放許可證、稅務徵收等各部門,應給予合作並派員到特區工作以建立健全一道門服務系統。

第五十六條 勞工組織  為使特區的工作協調一致,應建立一個由三方組成的機構;勞動-社會福利部(或特區管理委員會有關勞動-社會福利工作人員或工會)代表一人,勞工代表一人,企業(特別是工業企業)代表一人。

該組織的成立,旨在維護特區的安定和秩序。一旦本命令生效,即永久成立該機構。

第五十七條 與國家規劃的關係  特區管理委員會必須在國家政策、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綱要的指導下制定特區的發展目標。特區管理委員會和基礎建設合資企業(如有按本令第六十條規定成立的企業)必須將經特區管理委員會認可的特區發展計劃和項目報送省和中央政府,以列入省和中央政府的發展計畫。

第五十八條 與地方政府各部門的關係  特區管理委員會必須與地方政府緊密聯系,保證特區的工作與國家制定的管理方針相一致。

第五十九條 與民間的關係  特區基礎建設合資企業(如有)與其他民間組織,自行管理,但必須與所簽訂的特區投資協議所規定的目標保持一致。特區管理委員會有權督促、檢查民間吸引投資和生產經營的組織實施情況。

第六十條   特區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保養維護和服務  根據本令第十二條關於特區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定,如果批准個體或外國公司以與政府合營的方式投資特區基礎設施和房屋開發,其與政府合營的基礎設施開發聯營公司(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即在投資協議的基礎上成立,負責投資建設公益設施,包括維護、經營,詳細的權利和義務將在合資協議中予以明確規定。

第九章  安全保衛、表彰和解決爭端

第六十一條 安全保衛  特區的安全保衛工作由中央政府在與特區管理委員會協商的前提下負責。派駐特區負責安全保衛的部隊,不得插手特區的內部事務,其費用由中央政府承擔。特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成立特區內部的安全保衛和消防警隊。

第六十二條 表彰  在特區的管理、服務和發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和企業,將得到特區管理委員會或中央政府的表彰,詳細條例將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解決糾紛  在特區的生產、加工、貿易及服務活動中,如有糾紛發生,可選擇教育、調解、和解的方式解決。

第六十四條 調解和起訴  如果調解不成,或雙方或一方不願選擇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調解方式,當事雙方可將該糾紛提交到特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按寮國法律和寮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判決

第十章  罰則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本政令的處罰  對在特區內外違反本政令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將按照本令、特區的有關規定和寮國法律的處罰:

()抗稅

如檢查發現特區的投資者不執行本令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企業將被立即停業,並按照特區的有關規定和寮國的法律作罰款處理;

()違章建築

投資者不執行本令第18.2條規定的,將被處以相當於500美元的寮幣或外幣罰款,並立即停業接受特區管理委員會的處理;

()違章出口

個人或法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將被處以半年以下的拘役,並單處或併
處相當於2000美元的寮幣或外幣罰款;

() 違章出售車輛設備

自然人或法人違反第26.5的規定,私自出售或轉讓車輛、設備的,將被沒收出售、轉
讓的車輛設備和所得,並處以相當於5000美元的寮幣或外幣罰款。

()違反出入特區管理

自然人或法人違反第三十七、三十八和三十九條的規定,將被處以一個月以下的拘役,並單處或併處相當於50美元的寮幣或外幣罰款;

()阻擾特區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的檢查的個人或法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37款的規定, 將被處以相當於200美元的寮幣或外幣罰款;

()使用特區署名的個人或法人違反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將被處以相當於200美元的寮幣或外幣罰款;並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組織實施  特區管理委員會、沙灣那吉省政府、特區的投資者和工作人員,以及有關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本命令。

第六十七條 署名權  除特區管理委員會外,嚴禁任何個人或法人在自己的公章、標牌、函頭、通知等商務文件中,使用寮文或者外文譯文的"沙灣-色諾經濟特區"或者"沙灣-色諾經濟特區管理委員會" 等內容,除非得到特區管理委員會的批准同意。

第六十八條 例外  本命令有自己的特殊之處,雖然它的某些條款可能與現行的某些規定不相吻合,但也必須在特區範圍內有效。

第六十九條 生效  本命令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之前的所有規章、規定凡與本令相違的,一律作廢。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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