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5/25 11:35:53瀏覽1240|回應0|推薦1 | |
寮國政府將引用第177號政令積極推展首都萬象21公里工商經濟園區的招商引資,其法令全文如下: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沙灣-色諾經濟特區 管理和鼓勵投資的政令 (第177 號政令) 根據2003年5月6日國會02號 寮國政府法的規定; 投資委第1404號報告; 總理發布命令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任務 為管理、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到沙灣那吉省的沙灣一色諾經濟特區投資,並將投資吸引到生產、出口、商業、服務以及過境運輸等。 第二條 沙灣-色諾經濟特區。沙灣-色諾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是政府按市場經濟規律,為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在生產、貿易和服務等行業投資而特設的區域,以特殊的法律、政策管理投資者在特區的投資和經營。 第三條 特區的範圍特區的初期規劃為;按"關於在寮國邊境(沙灣那吉省)建立經濟發展特區的可性研究報告" (2001年. 月稿) 第6.5圖所示,沙灣那吉省坎塔局裡縣(Khan Thabou1y) (A點)305公頃和烏通鵬縣(Ou Thoumphon)20公頃。 第四條 目的 建立特區的目的:為利用區位通道的地域優勢,為逐步向工業化和現代化轉型創造條件,使寮國的市場經濟溶入到地區和世界的經濟大潮中,加速寮國的經濟發展,為提升寮國各民族的物資、文化生活水準奠定基礎,開發和使用特區內的土地,為國內外投資者使用土地提供方便如;規劃土地使用,建設道路、排水、污水處理廠、電網、自來水和電訊網路;鼓勵和吸引國內外投資者,包括國外僑胞到特區投資;在公平的原則下,保護和鼓勵在特區經營的各種國內外經濟實體的競爭和合作;鼓勵國內外投資者能夠到"特區投資目錄"規定的各行業投資;成為寮國的就業培養訓練基地,提升從業人員的知認、能力、經驗,提升管理能力和熟練程度,建成寮國與外國在經濟、工業、商業、財政、現代化的自動管理等各方面合作中心之一,在寮國憲法和領土完整的構架下,在特區的範圍內建成特別關稅區。 第五條 特區內活動的基本原則;進出和特區內的所有活動、各經濟實體的建設、土地出租及其他服務等,均須接受本令所規定的特殊稅費和其他鼓勵政策的管理;如本令沒有規定的,須按特區的有關規定和有關特區的法律執行;如還沒有規定的,須按寮國的有關法律和寮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特區的經濟範圍;特區的經濟範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 工業和來料加工區( Export Processing Zone EPZ) , 2) 免稅商業區(Free Trade Zone FTZ) 3) 服務和免稅商品運輸(Free Service and Logistic Center FSLC) 第七條 特區鼓勵的投資領域; 7. 1 生產和加工業; 出口商品成品生產、高技術的配件生產、成品商品的備用件生產、進口配件的加工、農業商品加工、手工業商品加工、商品包裝和成品生產; 7. 2 商業:免稅商店、過境免稅商品批發、國內商品批發(手工製品、香木製品、玻璃製品等)、商品展示、超市、會議和培訓中心(批發和出品商品) 、出口、進口和過境貿易。 7 .3 服務和運輸業- 倉儲和冷藏業、商品運輸和集散、大件貨物吊裝業、運輸公司、賓館、配套公寓(Apartment)出租、配送站、商務樓出租、導遊、休閑中心、體育場、遊樂園、旅遊景點、銀行、保險、社會福利、職業和技能學校、普通學院、大學、醫院、飯店、郵政服務等; 7 .4 國內外公司的代理或分支機構; 商業代理(鼓勵出口) 、旅遊代理、國際咨詢、航空公司、國際運輸等代理機構;詳細的鼓勵和禁止目錄,將另行規定。 第八條 特區投資者 寮國政府鼓勵寮國人,包括寮僑、外籍寮國人、和外國的自然人、法入到特區在本令第七條規定的領域投資。 第九條 投資的種類、方式和形式到特區的投資者可按以下種類、方式和形式投資經營; ‧ 種類:個體、國有、集體和合營(國有與國內外合營、個體和國內外合營) ‧ 方式:私營企業或公司 ‧ 形式:按寮國的企業法規定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民營公司。 第十條 企業的組織和活動 到特區投資的各種企業,應按本令、第148號關於特區的總理令、特區的有關規定、規章、企業法、投資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和活動。 第十一條 特區企業註冊 所有獲准到特區投資的企業,在按照本令和特區的其他有關規定批准成立後,必須到特區管理委員會註冊後,才能在特區內開展經營活動,以獲得本令所規定的有關權利。在特區註冊成立的企業可在特區外活動,但必須遵守寮國的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二條 特區基礎設 寮國政府批准和鼓勵各國內外國營、個體公司到特區以承包、專營、合營的形式投資基礎建設。 第十三條 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在特區合法經營的投資者的財產、投資及利潤等,除本令或有關特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得到寮國政府的法律、政府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充分保護,不得被徵用、沒收和轉為國有。 第十四條 特區投資的年限 獲准在特區投資的國內外投資者,有權按特區管理委員會頒布的經營許可證所規定的年限經營,最高可達75年,如特區管委會同意還可延期。 第十五條 註冊資金和資金組成; 1)所有在特區註冊成立的企業(除代表機構外),將按行業執行最低註冊資本; 生產、職業學校、倉儲和運輸公司(有運輸車輛),房屋建築、工業區、住房(如:公寓、辦公樓),旅遊發展業(包括休閒中心、體育場、遊樂園),普通學校(不含職業學校),醫院、超級市場、國內外公司的分公司,註冊資本額最低為10萬美金;物資配送(沒有運輸車輛),導遊、商品零售、批發業、一般性服務業(以上所述行業除外),其資本額至少5萬美金; 2)代理辦公室:出口、邊貿、旅遊和其他代理, 註冊資金最少為1 萬美元; 3)特區內的企業註冊資金,可按寮國企業法規定以現金或物資的形式抽回,但必須符合寮國銀行法或特區有關法津的規定; 4)在寮國銀行或特區管委會不能鑑定企業所引進物資設備的價值時,企業在獲得特區管委會或者銀行的書面同意後,企業可自費向獨立鑑定人申請鑑定,但該鑑定應視為最終鑑定; 第十六條 在特區的最少投資 申請在特區投資的各企業(除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外),如要得到關稅等其他優惠,必須最少投資; 物資配送(沒有自己的運輸車輛)、導遊、商品零售、批發業,其資本額至少15萬美金;生產、職業學校;其註冊資本為3 0 萬美元; 倉儲、運輸( 有自己的運輸車輛) ,超市、旅遊發展業( 包括休閑中心、體育場、遊樂園) 普通學校(而非職業學校) 、醫院; 其註冊資本為50萬美元; 房屋建築、工業區、住房(如; 公寓、商務樓)開發業100萬美元; 一般服務業(以上規定以外的):其註冊資本為5 萬美元。 第二章 投資者的投資許可、土地出租、建築、停業、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投資許可有意在特區內投資開辦企業進行經營的國內外公司和個人,直接向特區管理委員會索取申請表格填寫申報。 ‧ 特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發放投資許可證並進行企業營業註冊,而不必經過商務部。特區管理委員會將定期向商務部報送有關註冊情況。 ‧自遞交投資申請起5個工作日內,特區管理委員需向申請人發放投資許可證或拒絕投資的文件。 第十八條 租地、租房及建房申請獲得批准在特區投資的投資者,需要租地、租房的,請直接向特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簽訂合約(或向得到授權的房屋開發公司簽訂合約),但須符合特區管理委員會的合約樣本。 第十九條 投資者的權利在特區的投資者有如下權利; 第二十條 企業的停業和破產、轉讓和棄權:在特區註冊的企業,如有意關閉、或宣佈破產、或向他人轉讓,必須按企業法、破產法、和特區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程序執行。在申請停業或轉讓他人後兩年內可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他人或退回特區管理委員會或房屋開發公司,並協商出租事宜,但須符合特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土地租期屆滿後的財產安排:在特區註冊的企業,如果投資期滿或者土地租期屆滿,而不需要延期的,視為喪失了對土地的使用權,自從土地出租合約規定期滿之日起,特區管理委員會或房屋開發商將收回該土地的使用權,至於土地上的建築物,還歸其原投資建造者所有,原投資建造者有權也必須對其做出安排;撤離、撤除、贈予或出售。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的義務 在特區的投資者的義務為: 第二十三條 代理處 在特區註冊的代理處,特別是促進出口的商業或旅遊的代理處,其任務僅限於:為總公司收市集場信息、作為總公司的國內-外聯絡點、以總公司的名義檢查投資執行情況等,禁止代理處開展創收活動。對在特區註冊的代理外的政策優惠,僅限於代理處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而不能享受本令所規定的有關投資的政策性優惠。 第三章 在特區投資的政策性優惠和土地出租 第二十四條 一般政策 寮國政府鼓勵到在特區投資,制定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法律;本令2003年9日29日的第148 號關於沙灣- 色諾經濟特區的總理令、關於特區的各項規定、制度及投資法。 第二十五條 稅收優惠 在特區的投資者將享受以下稅收減免的優惠: 1)營業稅 2) 消費稅 3) 抵扣稅 4) 禁令 5) 有效範圍 6) 利潤稅 |
|
(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