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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十六年九月十日,本人在士林地檢接受邱曉華檢察官及告訴人身份傳喚本人,結果本人雙手交叉,該邱曉華檢察官就恐嚇叫本人放下,本人不放下,結果該人又脅迫本人要放下.
2,後來本人喊現行犯,而本人要離開士林地檢偵查庭,結果法警把門擋住還說本人不可離去,然後又說要檢察官同意.
3.後來本人就打110報案,結果本人已告知本人在報案,該等人員還共同妨害本人名譽,說本人是洩漏他們機密.該案是北投明德路名留在剪頭髮時用疏子傷害本人耳朵案件.故該人員疑似教嗦檢察官及法警共同妨害本人權利,依刑訴,本人拿了驗傷單去,該人已有重大嫌疑,要起訴該人,而未見其起訴.
4後來當日,本人被法警及士林地檢檢察官邱曉華等四,五個妨害自由,誣告本人,後來本人被偵訊,而另一檢察官,本人已聲明請求調查有利本人證據的通聯紀錄,經本人再去調,本人是在向110報案,且有證據,而未見其起訴該人,結果黃正雄檢察官還在十月二日早上十一時十分傳訊本人,然後還在法庭上以執行職務之名義,與法警共同實施一個大變態的行為,居然意指他是個人對本人的批評,然後加以誹謗本人名譽,而事實上本人根本沒有義務聽他對本人的看法吧,故本人認為被該人恐嚇及誹謗,後來該黃正雄檢察官更變態似的說要偵查本人案件,還問本人希望怎麼做,本人當然就表現本人的看法,說依刑訴101之1條,妨害本人自由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請其聲請羈押,結果該人就加以侮辱本人的看法(既然該人要叫本人回答,而本人又不是要請該人來批評本人的見解,故認為該人是變態行為,還一直問本人問東問西,問與案件無關之事,妨害本人隱私權,本人有權利不將本人的看法告訴別人的隱私權),而其手法與一般殺人凶手的手法相類似,一般凶手都會問被害人一些問題,而實際上早已有預謀實施犯罪,然後最後主張被害人回答,其不滿意所以犯罪)
5本人上檢察官改革協會,結果疑似被中華電信妨害本人上該網,而本人家中不可上該網路,因為本人在家中上該網,而將其士林地檢檢察官黃正雄及邱曉華及法警的變態行為,正在發布意見,而本人報案請警方協助,結果本人至今仍被妨害自由.
6後來本人在檢察官改革協會發表不但被妨害上該網路自由,還在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晚上八時五十分左右,到台北市撫遠街三六九巷附近倒垃圾,結果被環保局人員恐嚇本人不可倒垃圾,結果還有一個直接搶本人手中的資源回收,後來本人報案,該等人員又派了一輛環保局的資源回收車,直接開到人行道,欲殺害撞擊本人.
7有人想殺本人,其士林地檢的邱曉華檢察官及黃正雄檢察官及法警涉嫌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