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美園區弊案,檢方認定當時任立委的張花冠收賄三千萬,而予起訴。毫不意外地,張花冠高喊「政治起訴」,並強調這是檢方針對「民進黨籍縣長」的起訴。
張花冠拿「綠縣長」的帽子往自己頭上戴,認為因此而被「入罪」。但這種「顏色論」有沒有道理,幾件事可為佐證。第一,同案被調查的前嘉義縣長陳明文、前經建會副主委張景森,也都是「正綠」,但因事證不足都未被起訴。張花冠的綠色起訴說豈能成立?
第二,如果指控檢方是針對「綠縣長」才起訴,別忘了,同樣因涉貪而有案在身的也包括了「藍縣長」和「藍民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起訴,羈押四個月後才准交保;轟動一時的賴素如涉雙子星案,被指收賄金額一百萬元,羈押四個月至今仍不准交保。
張花冠涉貪其實不只大埔美這一案,她另涉嘉義縣環保局垃圾車採購弊案,去年已和其妹共同被起訴。但「綠縣長」至今到處趴趴走,還給司法體系扣上「政治黑手企圖用司法手段影響縣政」的罪名。相形之下,賴素如向法庭強調自己在第一時間就講出此事(所以當時輿論一致訕笑其「笨」),希望「羈押要符合比例原則」,但始終不獲交保,藍營也都噤言不敢聲援。
民進黨把林益世、賴素如當作「藍營貪汙」的招牌教材,大肆宣揚;對於歡迎阿扁回黨這件事,卻強調不能切割,縱有同志林濁水批評羞恥亦不以為意。如果說,因「顏色論」而真有差別待遇,不論政治面、司法面看,厚此薄彼的到底是厚了誰?薄了誰?社會應有公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