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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0 03:14:25瀏覽196|回應0|推薦0 | |
通識裡,總認為自由的國家至少比不自由的國家先進 但,那個不自由的中國大陸,借用他山之石的效率卻無比驚人呀 針對利用網路散佈不實消息並企圖霸凌他人或對他人造成傷害 或企圖引起群眾效應,擾亂社會治安的問題 中國在9月10日起,可是祭出對應法律了,光看以下條文,可真是既先進,又符合人權呀.. 不過,住台灣,一定要來鑽一下漏洞的,官字兩個口嘛.任何法律只要到了訟棍的嘴裡,法官的心裡,檢察官的手裡,政客的腦裡,鐵定是牛頭和雞嘴湊一起,走樣地... 所以,那個不明知而發的不明知和次數問題,就很有得鑽了.. 會鑽的人照樣能鑽過去,拿來整人又不無好用呀..仍然還是得回到基本面,端看整體社會法治觀念的水平能否及得上 就像中國大陸的交通號誌是又亮又大又先進,但沒人看也沒人理,亮什麼燈都照樣開過去 也一如台灣祭出重罰酒駕,罰安全帽,罰違規,但酒駕照酒駕,不戴照不戴,違規照違規,三四五貼照樣三四五貼...唯獨台北市例外,任何車輛開進台北市,個個變得遵守交通規則.. 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后果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即可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时规定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也认定为“情节严重”。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聽聞羅志強臉書開示了一則..法律只約束僧人,不約束妖魔的小故事....這鐘老實一敲,法律掉漆掉滿地....話說道法鑽到最後,保護的大約是千變萬化的魔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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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