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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稅賦釋義(節錄)
2007/05/04 14:07:05瀏覽12|回應0|推薦0

46.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
海外所得: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
  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
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


(2) 海外所得自98年才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行政院得視經濟發展情況於必要時延至99年納入。

 47. 哪些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須申報最低稅負?
(1) 最低稅負制的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
   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報戶,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
  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雖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600萬元以下者。
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
符合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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