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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8 12:00:11瀏覽54|回應0|推薦0 | |
今年兒童節和清明節兩天國定假日,合併在4月4日休假,台北市勞工局指出,考慮到工時規定,只有施行周休二日制的企業才能合併休假,採隔周休的企業,4月3日、4日都應給假。
清明節依農曆曆法,約落在國曆4月4日至6日,今年為國曆4月4日;勞基法規定,清明節前一天是兒童節,因此4月3日、4日都是國定假日,為勞工的法定休假日。
放假是該放假,可是今年人事行政局安排的放假時間是4,5,6,7四天連假, 可是勞工卻要放3,4,6,7,中間隔了一個4月5日要上班,那4月5日學校還放假,勞工父母要上班,小孩怎辦 ? 每次公務員遇到假日經常可以"調整休假" 為何不連勞工也一起調整休 假 ? 勞工主管機關老是說可以勞資協商,可是現行企業休假大都參考人事行政局的安排,尤其民俗節日,更是要配合公務機關, 如果公務機關至少一個 "建議企業比照公務機關安排" 的指示,相信很多企業會比照辦理,把4月3日移到4月5日放假,那勞工不就少煩心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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