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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不當的媒體行為 無疑就是毀損名譽
2017/08/02 21:02:11瀏覽395|回應0|推薦15

以缺乏可信度的證詞為報道基礎「批判宗教」 應引起社會的警鐘

李裕那(Lee yoona)記者 sks@newsprime.co.kr 2017.07.21 16:05:08

【Prime經濟】 「批判無禁區」,「對於社會性病態現象大膽下刀」是輿論存在的目的。現今在政權或對特定集團的取材與報道雖不像以往那麼難,卻沒有人去爭取,而是職業倫理性更顯作用,遵行行規成了枷鎖。

處理宗教等敏感問題的報道就是很好的例子。濫用「公認理論」,傳播有侵犯名譽權、人權等層面的報道的時候比較多。

最近有指出,對全能神教會(全能神教,The Church of Almighty God) 的一部分的言論狀態太過分。甚至慷慨達到「違法」的程度。

這樣的報道是以「宗教人、宗教集團也是公眾人物或公共團體」的便利理論,形成的錯誤。

從中國來的全能神教會(以下「教會」)從各個方面來看都在受著外邦人一樣的待遇。部分媒體稱該教會是其他國家來的,並宣傳中國不存在人權問題,所以聯繫上擔心會影響到與中國的外交關係。

加上,韓國國內的基督教團體以該教會是外來新興宗教,有太多與他們不合的地方為理由一律地排斥該教會。

在這種背景之下,有人使用很難取證的攻擊性材料作為根據報道新聞,他們也是有口難辯。「麥當勞事件」、「離家出走事件」等各種被中共政府用來鎮壓教會的報道被大肆報道,造成的二次傷害越加明顯。

◆對源自中國的資料、證詞的可信度是「無」

通常對中國製品也會說一些「中國造嘛(不可信)」的這種貶低性言論,但在編輯報道方面,這種態度並非是歧視,且屬於一種合理性的懷疑。源自中國的信息或資料的真實性取證確實很難。

在這種情況下,僅以是「外國事例」為由,引用中國國內的社會新聞,並動員中國人的證詞來報導特定宗教引發的問題,就會產生與事實不相符及片面的報道。

也就是說, 不免有中國共產黨政府對特定團體有意蓄謀行使違背倫理道德的勾當,或者提供帶有其是反社會團體式傾向的資料的可能性。

教會▲有必要深度討論正在中國蔓延的嚴重的人權問題 © 全能神教會

來看看最近事例。去年某電視台「舉報者」的節目播出了一檔「苦尋丈夫的妻子的故事」。該節目播出其實是尋找因中國的宗教逼迫逃亡韓國的丈夫A某的過程。

當時A某的妻子B稱:「中國沒有任何形式的宗教鎮壓。來尋夫是因為丈夫是被教會的花言巧語所迷惑拋棄家庭。」為主要故事情節。

這裡所指的教會就是全能神教會。該教會強調當時的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而且中國的宗教打壓仍在進行。

那些與宗教有關的新聞,例如:中國國內諸多宗教團體發生信徒間毆打事件,或者沉迷教會撇棄家庭不管家等等,目前為止基本都是由負面偏向性報道組成。

問題是「據外媒報道」、「據家人稱」的報道形式,在以有限資料作為評論根據的情況下,將很有可能報道出不公正新聞。

這與目前在全世界擴散的某種「假新聞」類似。尤其涉及到有關該教會受中國共產黨的宗教鎮壓問題,就更應該在印證資料上謹慎,然而這樣的過程被省略,被指出問題很嚴重。

時至今日,來看韓國國內宗教界引發的各種爭議,媒體對韓國宗教都不能達到百分之百的客觀的核實。何況對待中國和宗教問題,就更需要多加慎重。中國共產黨執政後一直迫害宗教,已眾所周知的事實。

2008年,以北京奧運會為契機,原本期待其態度能有所變化卻無果,直到最近也做出很多驅逐宣教士等不悅事件。 據悉,僅今年的一月下旬,延邊自治州一次性驅逐韓國60餘名宣教士就具有代表性。

這樣的情況下,毫無過濾的使用源自中國的有關宗教事件、事故,或對隱情(對特定宗教的批判性新聞)不加考慮的就『引用報道』,是被批判的原因。

◆需要評價普遍人權和為變化而做的努力

僅以宗教團體或宗教人,就判斷為是接受社會關注及批判的——「公眾人物」,是欠缺的。

美國判例中,不會僅對其面向社會出版書籍了,或公開講道視頻了,就判定其具有「公眾性」。 即以社會為基礎的宗教性交流教會團體,不會以『公眾』衡量標準對待。

▲喚起人類普遍人權與試圖變化的呼籲聲越來越高。 © 全能神教會

那麼,韓國法院的立場如何? 在1996年大法院判決(大法96丙19246)中,對待宗教性目的言論、出版,指出應當比一般的言論、出版,評為更高的價值。

這就說明,判定時應考慮批判帶來的利益、價值,保障宗教自由和人權的協調性。也就是說,不會給予批判宗教、批判其他宗教無限的權利與自由。

同時,大法院2006年判決「如果是帶著惡意、輕率攻擊的不當新聞,其出發點是批判、警惕等意圖,也屬於損毀名譽」(大法2004丙35199)反響很大。

照這樣的大法院判例,當媒體想談論宗教問題時,以慎重且深層取材來掌握平衡的義務予以日漸加大。

於是,未經提煉的印證、不公平的採訪,或者僅用一些蠱惑人心的爆料的趣味性來編輯新聞,韓國還是美國等地的法律來衡量,都會成為嚴重的問題。

以其是從中國發展過來的、中國人權需改善等說辭,來低估或藐視該教會所具備的普遍人權思想與為變化而作出的努力,是不可以的。

反而應當肯定他們為所有人的人權和宗教自由等問題而作出的努力,作出援助他們的心裡準備。

原文鏈接是:http://www.newsprime.co.kr/news/article.html?no=382335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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