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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影射楊宗緯偕女上旅館 夜店公關判賠道歉
2009/06/09 18:21:38瀏覽482|回應0|推薦2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609/art_id/31693949

2009年06月09日蘋果日報

夜店公關亂爆泡美眉 楊宗緯怒告誹謗 求償1元勝訴

他昨未對此判決做出回應。

楊宗緯去年3月被夜店男公關阿龐(本名龐清遠),在利菁主持的《麻辣天后宮》節目中,影射他上夜店泡美眉,還請人叫計程車找旅館後帶美眉離開,因阿龐無法舉證證明,台北地院昨判決楊宗緯勝訴,阿龐需賠償1元並在壹蘋果網絡、《自由時報》藝文版頭版以及聯合追星網刊登道歉聲明各1天,人在大陸的楊宗緯昨沒接手機,無法回應。

這起官司源自於夜店公關阿龐在去年3月間,《麻辣天后宮》找他等夜店公關上節目,阿龐爆料說他目睹1位邁入第3季的選秀節目,在第1屆很紅、現在是藝人的楊姓參賽者,和朋友到「LAVA」夜店辦慶生會,還與身材火辣,酒醉的正妹依偎。

阿龐說:「楊姓藝人給正妹小費,並問正妹:『你是公關嗎?這附近有沒有旅館,可不可以幫我叫計程車喬一下。』」他還說楊問他旅館位置後,和美眉坐計程車離開,事後《自由時報》引用阿龐的爆料刊登報導,《蘋果日報》、《聯合報》也將相關新聞登載在網路新聞上。

楊宗緯因此怒告阿龐等人,涉嫌誹謗並要求登報道歉,由於阿龐始終無法舉證自己的爆料內容屬實,因此台北地院已在去年11月,依誹謗罪判處阿龐(22歲)3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楊宗緯前日在武漢出席慈善演出,今天則參加浙江衛視錄影,但他昨與助理都未接手機,未對此判決做出回應。

報導:賴心瑩、劉昌松、朱健弘




http://showbiz.chinatimes.com/20 ... 09060900049,00.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9/4/1kx0x.html

楊宗緯 被影射夜店把妹案勝訴
2009-06-09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楊宗緯很開心打贏了官司。(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3月24日晚上7點,夜店公關龐清遠參加衛視中文台《麻辣天后宮》節目錄影時,影射楊宗緯到夜店把妹,並目睹他疑似送女醉客上旅館,被楊宗緯控告妨害名譽附帶民事求償。台北地院8日判處龐清遠應賠償楊宗緯新台幣1元,並應在1家報紙及2家網路新聞首頁刊登道歉啟事。

 龐清遠在節目上影射楊宗緯曾於96年底到夜店玩樂,一名火辣「正妹」酒醉後,依偎在他身邊。一段時間後,楊宗緯給他小費請他叫計程車,疑似送該名女醉客上旅館。當時媒體向龐清遠求證,是否為楊宗緯,他還說:「那麼好猜喔!」、「我和陳某某都看到了,難道我們眼睛都瞎了嗎?」

 楊宗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刑事部分,龐清遠敗訴,被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而在民事求償部分,法官審理後認為龐清遠辯詞不足採信,判他敗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608/5/1kvwn.html

影射楊宗緯偕女上旅館 男子被判登報道歉

更新日期:2009/06/08 15:53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8日電)龐姓男子去年在電視節目指稱「楊姓藝人」上夜店帶女醉客去旅館,被媒體報導指的就是藝人楊宗緯。楊宗緯提告後,法院今天判決楊宗緯勝訴,龐男應賠償新台幣1元並登報道歉。

 龐姓男子去年3月間以夜店公關「阿PONG」的名義,到衛視中文台「麻辣天后宮」節目錄影,在錄影過程中說,曾經目睹某選秀節目第一屆很紅的楊姓藝人,在夜店中帶著女醉客上計程車,龐男還說自己幫楊姓藝人叫車,並吩咐司機載到某旅館。

  節目錄影時,自由時報記者張詠淇在場,經她多次與龐男確認「楊姓藝人」即為楊宗緯後,將全部內容報導出來,並經過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絡刊載。楊宗緯提出告訴,要求龐男1元賠償,並在四大報影視藝文版頭版刊登道歉啟事1日,並在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絡首頁刊登7日道歉聲明。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當時楊宗緯參與的選秀節目家喻戶曉,且當時第一季參賽者,現在已經成為藝人又姓楊的只有楊宗緯一人,龐姓男子辯稱不是指楊宗緯的說法,並不足採。

  且龐姓男子已經因同案被控妨害名譽,遭北院刑事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因此台北地院判決,龐姓男子應在自由時報刊登1/16版面的道歉啟事一日,並應於聯合追星網與壹蘋果網路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一日。全案可再上訴。980608


http://udn.com/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950285.shtml

影射楊宗緯偕女上旅館 夜店公關判賠道歉

藝人楊宗緯告夜店公關案,楊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院上午判決向媒體放話的夜店公關龐清遠賠楊1萬元,並在自由時報、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路登道歉啟事一天。

龐是在去年3月衛視中文台麻辣天后宮節目中爆料,事後有媒體根據爆料內容作成新聞,指楊把「正妹」並影射兩人開房間等。

【中央社台北8日電】

龐姓男子去年在電視節目指稱「楊姓藝人」上夜店帶女醉客去旅館,被媒體報導指的就是藝人楊宗緯。楊宗緯提告後,法院今天判決楊宗緯勝訴,龐男應賠償新台幣1元並登報道歉。

龐姓男子去年3月間以夜店公關「阿PONG」的名義,到衛視中文台「麻辣天后宮」節目錄影,在錄影過程中說,曾經目睹某選秀節目第一屆很紅的楊姓藝人,在夜店中帶著女醉客上計程車,龐男還說自己幫楊姓藝人叫車,並吩咐司機載到某旅館。

節目錄影時,自由時報記者張詠淇在場,經她多次與龐男確認「楊姓藝人」即為楊宗緯後,將全部內容報導出來,並經過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絡刊載。楊宗緯提出告訴,要求龐男1元賠償,並在四大報影視藝文版頭版刊登道歉啟事1日,並在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絡首頁刊登7日道歉聲明。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當時楊宗緯參與的選秀節目家喻戶曉,且當時第一季參賽者,現在已經成為藝人又姓楊的只有楊宗緯一人,龐姓男子辯稱不是指楊宗緯的說法,並不足採。

且龐姓男子已經因同案被控妨害名譽,遭北院刑事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因此台北地院判決,龐姓男子應在自由時報刊登1/16版面的道歉啟事一日,並應於聯合追星網與壹蘋果網路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一日。全案可再上訴。

【2009/06/08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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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ulia583&aid=302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