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宗緯告夜店公關案,楊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院上午判決向媒體放話的夜店公關龐清遠賠楊1萬元,並在自由時報、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路登道歉啟事一天。
龐是在去年3月衛視中文台麻辣天后宮節目中爆料,事後有媒體根據爆料內容作成新聞,指楊把「正妹」並影射兩人開房間等。
【中央社台北8日電】
龐姓男子去年在電視節目指稱「楊姓藝人」上夜店帶女醉客去旅館,被媒體報導指的就是藝人楊宗緯。楊宗緯提告後,法院今天判決楊宗緯勝訴,龐男應賠償新台幣1元並登報道歉。
龐姓男子去年3月間以夜店公關「阿PONG」的名義,到衛視中文台「麻辣天后宮」節目錄影,在錄影過程中說,曾經目睹某選秀節目第一屆很紅的楊姓藝人,在夜店中帶著女醉客上計程車,龐男還說自己幫楊姓藝人叫車,並吩咐司機載到某旅館。
節目錄影時,自由時報記者張詠淇在場,經她多次與龐男確認「楊姓藝人」即為楊宗緯後,將全部內容報導出來,並經過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絡刊載。楊宗緯提出告訴,要求龐男1元賠償,並在四大報影視藝文版頭版刊登道歉啟事1日,並在聯合追星網、壹蘋果網絡首頁刊登7日道歉聲明。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當時楊宗緯參與的選秀節目家喻戶曉,且當時第一季參賽者,現在已經成為藝人又姓楊的只有楊宗緯一人,龐姓男子辯稱不是指楊宗緯的說法,並不足採。
且龐姓男子已經因同案被控妨害名譽,遭北院刑事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因此台北地院判決,龐姓男子應在自由時報刊登1/16版面的道歉啟事一日,並應於聯合追星網與壹蘋果網路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一日。全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