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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17:16:15瀏覽1119|回應0|推薦23 | |||||||||||||||||||||||||||||||||||
鹽埔鄉生活文化促進會「花仙子文化志工隊」志願服務計畫書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 二、 目的:屏東縣鹽埔鄉生活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會志願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未規定事項者,適用志願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服務範圍:屏東縣鹽埔鄉 三、召募對象:本計畫係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其召募條件如下: 1. 自由意願且能配合本會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2. 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3. 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4. 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5. 不支領薪資者。 四、成立理念:志工人力銀行的概念,收支自給自足為原則。 五、志工類別
六、教育訓練:本會遴選之志工期盼皆能參與政府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專業訓練。 (一)基礎訓練課程: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 (二)特殊訓練課程:依本府教育處核定課程12小時。 七、管理 (一)依服務項目編列為志工等類別,由本會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一人、副隊長四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二)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本隊隊長及副隊長之督導。 (三)志工值勤時,應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所屬隊長或副隊長。 (四)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依循程序向本會志工隊長提出申請,並繳回志願服務證。 (五)不得以花仙子志工之名從事任何政治、宗教活動及營利行為。 (六)因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考慮到永續經營,酌收年費(以年度計算)100元,以支付保險費及製作識別證、志願服務證及手冊的費用,該年費為代收費性質。 八、紀錄冊之登錄:由本會隊長督導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九、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2. 服務執勤期間得視本會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3. 參與本會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向本會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4. 享有志工保險及參與內部成長課程的資格。 (二)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2. 遵守本會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 3. 出席本會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 4.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 執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執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7. 婉拒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使用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之資源、器材。 9. 參與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10.志工每年需出勤10小時(或認養內部行政工作)始得享有下年度參與志工的資格。 十、實施方式: (一)申請入會並繳交代收年費由本會核發「花仙子志工識別證」。 (二)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由本會核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代表榮譽,俾以提升服務品質。 (三)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由本會向本府教育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交由志工使用,藉以了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時間,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依據、參考。 十一、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由隊長負責考核出勤、服務狀況及服務態度,得參考志工隊各副隊長之意見。 (二)獎勵:本會定期辦理志工評鑑,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辦理公開表揚。 (三)懲處: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仍未見改善者,即予停止其服務處分,並繳回或逕行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須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1.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會服務規範者。 2.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會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 不服從志工隊長或副隊長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4. 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形者。 十二、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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