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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仙子志工隊組織章程(建議修改版)
2009/06/19 17:16:15瀏覽1119|回應0|推薦23

鹽埔鄉生活文化促進會「花仙子文化志工隊」志願服務計畫書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

二、 目的:屏東縣鹽埔鄉生活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會志願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未規定事項者,適用志願服務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服務範圍:屏東縣鹽埔鄉

三、召募對象:計畫係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其召募條件如下:

1.        自由意願且能配合本會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服務者。

2.        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3.        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4.        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5.          不支領薪資者。

成立理念:志工人力銀行的概念,收支自給自足為原則。

、志工類別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服務時段

服務地點

備註

導讀志工

推廣閱讀、故事導讀及延伸活動

各校早自修時間或其他時段。

鄉立圖書館週六、日下午14:00-15:00

鄉內各小學

鄉立圖書館

 

時間和地點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文史志工

協助蒐集地方文史與紀錄成冊

不定時

鹽埔鄉內

時間可任選,不一定要每天。

圖書車活動志工

協助圖書車書籍借閱、伴讀、主題故事與DIY活動設計。

每週日下午14:30-17:00

巡迴鹽埔鄉內十二村

時間和地點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課後輔導志工

協助學生課業、情緒輔導工作。

每週一到週五下午16:00-17:00

每週一到週五下午18:00-20:00

鹽埔國中

新圍國小家長會辦公室

 

時間和地點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藝文教育志工

協助培訓學生藝術表演之工作

每週六下午13:30-15:30

鹽埔國中活動中心

時間可選擇,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手工藝教育志工

教導一般民眾及新住民親子共學之工作

暫定星期五晚上

鹽埔鄉立圖書館

新圍國小家長辦公室

時間和地點暫定,日後組訓時再協調

、教育訓練:本會遴選之志工期盼皆能參與政府舉辦之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或業訓練

(一)基礎訓練課程:志願服務的內涵2小時、志願服務倫理2小時、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或快樂志工就是我2小時、志願服務經驗分享2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2小時、志願服務發展趨勢2小時。

(二)特殊訓練課程:依本府教育處核定課程12小時。

、管理

(一)依服務項目編列為志工等類別,由本會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一人、副隊長四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二)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本隊隊長及副隊長之督導。

(三)志工值勤時,應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所屬隊長或副隊長。

(四)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依循程序向本會志工隊長提出申請,並繳回志願服務證。

(五)不得以花仙子志工之名從事任何政治、宗教活動及營利行為。

(六)因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考慮到永續經營,酌收年費(以年度計算)100元,以支付保險費及製作識別證、志願服務證及手冊的費用,該年費為代收費性質。

、紀錄冊之登錄:由本會隊長督導辦理,並應注意下列規定:

(一)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二)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

(三)加蓋登錄人名章。

、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參加志願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2.        服務執勤期間得視本會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3.        參與本會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向本會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4.        享有志工保險及參與內部成長課程的資格。

(二)義務:

1.    遵守「志工倫理守則」。

2.    遵守本會服務規範或相關規定。

3.    出席本會志願服務有關會報或活動。

4.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5.    執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    對因執勤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有保守秘密之責。

7.    婉拒收取報酬。

8.    妥善保管、使用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之資源、器材。

9.    參與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10.志工每年需出勤10小時(或認養內部行政工作)始得享有下年度參與志工的資格。

、實施方式:

(一)申請入會並繳交代收年費由本會核發「花仙子志工識別證」。

(二)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由本會核發「志願服務證」,藉以識別,並代表榮譽,俾以提升服務品質。

(三)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由本會向本府教育處申請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交由志工使用,藉以了解志工實際參與服務時間,用以考核服務績效,並憑作獎勵表揚之依據、參考。

十一、考核與獎懲:

(一)考核:由隊長負責考核出勤、服務狀況及服務態度,得參考志工隊各副隊長之意見。

(二)獎勵:本會定期辦理志工評鑑,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辦理公開表揚。

(三)懲處: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告,仍未見改善者,即予停止其服務處分,並繳回或逕行註銷志願服務證等證件,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須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1.        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及本會服務規範者。

2.        不法或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會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        不服從志工隊長或副隊長之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4.        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形者。

十二、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在地生活高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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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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