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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華雜誌( 2010年4月刊)-環保自然葬
2010/04/02 23:28:43瀏覽1345|回應0|推薦1

環保自然葬:

台灣光華雜誌 2010年4月刊  

化作春泥更護花 ──綠色殯葬時代來臨

連結網址http://www.sinorama.com.tw/show_issue.php?id=201049904080c.txt&table=1&year=2010&month=4

華人社會入土為安的喪葬觀念已有數千年之久,主要在於民國60年代以前仍以農業社會為主,依循儒家傳統的殯葬禮儀及墓葬方式。墳墓前的墓碑,即代表先人精神的象徵,墓碑後的丘,也代表先人遺骸的安居之所,對後代子孫在慎終追遠的墓祭上,因有實物而使精神有所寄託及慰藉

東方華人社會屬多重至上神的宗教信仰,喪葬儀式主要承襲於儒家「孝」「禮」思想,以「道德」來決定喪葬方式,再附加宗教色彩的相關儀式西方社會屬單一至上神的宗教信仰,主要以「宗教」來決定喪葬方式

民國38年國民政府轉進來臺,在當時為反攻大陸的特殊環境下,4、50年代鼓勵生育,使得台灣人口快速成長。至670年代政經局勢的改變,人力投入勞力密集的生產業,雖造就台灣的經濟奇蹟,但因人口大量湧入都會區,頓使城市的土地利用率急速呈現飽和的狀態。以台北市為例,從40年代幾十萬人口,至今已超過260萬的人口數,市郊周邊可供利用之墓葬土地,早已呈現捉襟見肘的情形,行情也因無法充分滿足死亡市場的需求而水漲船高。除轉往鄰近鄉鎮外,為提高都會區的墓葬土地資源的利用,「環保自然葬」就成為重要的課題

現代的多元葬法:

現代多元葬法的內容包含:

1.      傳統的土葬(墓葬)

揀骨後二次土葬(俗稱「做風水」),自92年「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已明令禁止,揀骨後骨骸可採裝甕進塔或將骨骸火化後裝入骨灰罐進塔。

2.      火化後土葬,依「殯葬管理條例」23條規定,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

3.      火化後進塔。

4.      火化後,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採「環保自然葬」

包含(1) 樹葬 (依「殯葬管理條例」17條規定必須於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之樹葬區,可以拋灑裝入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之容器埋入,樹葬區之樹木以「喬木」為限)

(2) 植存 或 拋灑(包含花葬海葬)

「殯葬管理條例」19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3) 海葬 (如第(2)點所述,屬拋灑葬 之方式)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8條規定:

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4) 宇宙葬

現今政府在政策上雖推廣「環保自然葬」的葬法主要是在「潔葬」「節葬」的原則下推展,然大多數民眾接受意願仍然偏低,目前僅止於口號的宣傳,主要原因在於

1.      傳統根深柢固的觀念認為樹葬植存或花葬的方式,將先人遺骸粉身碎骨銼骨揚灰的方式處理與傳統喪葬禮制出入太大而海葬更是死無葬身之地的極致表現,民眾接受的意願更低。即使亡者生前已表示(或立遺囑),其家屬也未必遵從亡者遺願處理

2.      政府單位為求廣告宣傳性,多有時間的限制尤為海葬一年僅1次(5月份),尚需天候與海象的配合才得以順利出航,民眾等待的時間過長。火化場處理人員對拋灑葬之骨灰經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微細粉末未能予以去除,造成在拋灑時粉塵四處飄散,甚而附著於家屬身上,讓家屬心理有不舒服的感覺;灑葬區的規劃與整體景觀不盡理想,也失去原本回歸自然的浪漫唯美的情境

3.      業者為能保有喪葬服務的既得利益,及對環保自然葬的認知不足,致使未能配合政府政策,來加以推展

「環保自然葬」中的樹葬植存或花葬的方式之所以讓民眾接受度比海葬來得高的原因,人們的精神依歸由原本的實物尚可轉換為大自然的花木,但海葬卻在悠遠飄渺中,家屬心理比較缺乏踏實的感覺。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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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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