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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23:28:43瀏覽1345|回應0|推薦1 | |
環保自然葬: 台灣光華雜誌 2010年4月刊 化作春泥更護花 ──綠色殯葬時代來臨 連結網址:http://www.sinorama.com.tw/show_issue.php?id=201049904080c.txt&table=1&year=2010&month=4 華人社會「入土為安」的喪葬觀念已有數千年之久,主要在於民國60年代以前仍以農業社會為主,依循儒家傳統的殯葬禮儀及墓葬方式。墳墓前的墓碑,即代表先人精神的象徵,墓碑後的壠丘,也代表先人遺骸的安居之所,對後代子孫在「慎終追遠」的墓祭上,因有實物而使精神有所寄託及慰藉。 東方華人社會屬多重至上神的宗教信仰,喪葬儀式主要承襲於儒家「孝」、「禮」思想,以「道德」來決定喪葬方式,再附加宗教色彩的相關儀式;西方社會屬單一至上神的宗教信仰,主要以「宗教」來決定喪葬方式。 民國38年國民政府轉進來臺,在當時為反攻大陸的特殊環境下,4、50年代鼓勵生育,使得台灣人口快速成長。至6、70年代政經局勢的改變,人力投入勞力密集的生產業,雖造就台灣的經濟奇蹟,但因人口大量湧入都會區,頓使城市的土地利用率急速呈現飽和的狀態。以台北市為例,從40年代幾十萬人口,至今已超過260萬的人口數,市郊周邊可供利用之墓葬土地,早已呈現捉襟見肘的情形,行情也因無法充分滿足死亡市場的需求而水漲船高。除轉往鄰近鄉鎮外,為提高都會區的墓葬土地資源的利用,「環保自然葬」就成為重要的課題。 現代的多元葬法: 現代多元葬法的內容包含: 1. 傳統的土葬(墓葬)。 揀骨後二次土葬(俗稱「做風水」),自92年「殯葬管理條例」施行後已明令禁止,揀骨後骨骸可採裝甕進塔,或將骨骸火化後裝入骨灰罐進塔。 2. 火化後土葬,依「殯葬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每一骨灰盒(罐)用地面積不得超過0.36平方公尺。 3. 火化後進塔。 4. 火化後,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採「環保自然葬」 包含:(1) 樹葬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必須於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之樹葬區,可以拋灑或裝入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之容器埋入,樹葬區之樹木以「喬木」為限。) (2) 植存 或 拋灑(包含花葬及海葬)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如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景觀環境之行為。 (3) 海葬 (如第(2)點所述,屬拋灑葬 之方式) 依「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除下列地點不得劃入實施區域外,以不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等公共利益為原則: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4) 宇宙葬 現今政府在政策上雖推廣「環保自然葬」的葬法,主要是在「潔葬」與「節葬」的原則下推展,然大多數民眾接受意願仍然偏低,目前僅止於口號的宣傳,主要原因在於: 1. 傳統根深柢固的觀念—認為樹葬、植存或花葬的方式,將先人遺骸「粉身碎骨」、「銼骨揚灰」的方式處理,與傳統喪葬禮制出入太大,而海葬更是「死無葬身之地」的極致表現,民眾接受的意願更低。即使亡者生前已表示(或立遺囑),其家屬也未必遵從亡者遺願處理。 2. 政府單位為求廣告宣傳性,多有時間的限制;尤為海葬,一年僅1次(5月份),尚需天候與海象的配合才得以順利出航,民眾等待的時間過長。火化場處理人員對拋灑葬之骨灰經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微細粉末未能予以去除,造成在拋灑時粉塵四處飄散,甚而附著於家屬身上,讓家屬心理有不舒服的感覺;灑葬區的規劃與整體景觀不盡理想,也失去原本回歸自然的浪漫唯美的情境。 3. 業者為能保有喪葬服務的既得利益,及對環保自然葬的認知不足,致使未能配合政府政策,來加以推展。 在「環保自然葬」中的樹葬、植存或花葬的方式之所以讓民眾接受度比海葬來得高的原因,人們的精神依歸由原本的實物尚可轉換為大自然的花木,但海葬卻在悠遠飄渺中,家屬心理比較缺乏踏實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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