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馬英九昨夜又爽了!
2008/12/13 10:55:37瀏覽941|回應1|推薦10

引用文章20081111 引用文章腐扁推土機來囉! 引用文章可悲的故意

又準了!爽所以首頁[過程真甘苦,比賽好結果]部落格根本不必擺計數器,來計算他被關ㄉ日子!看!放了吧,呵呵!請低調...然後...得意地、小小聲地哈哈大笑)))>>>

<><><><><><><><><>

Next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烤完肉再笑一下...ㄏㄏㄏ
回覆此篇 刪除 2008/09/12 23:11
(第 11 篇)   馬大善人 於 2008/7/21 下午 07:04:32 說:

總統盡做好人

通通不計較了

人民好有福氣唷
(第 12 篇)   馬大善人 於 2008/7/30 下午 05:51:13 說:

留著扁
想著2012
好好唷

人民?
765?
做多?
連544都做多啦!
ㄏㄏㄏ

你沒看連歪嘴症在偶當選當晚就第一個在電視上祝賀偶嗎!爽咧...
ㄏㄏㄏ

想賺錢嗎?
想投資臺灣嗎?
沒正義是非
誰敢?

嘴砲打打就好了
ㄏㄏㄏ

養著扁,再養回18%

一對決就有40%

馬槑尊重一切

躺著當縂姛

躺著選...ㄏㄏㄏ

台灣人真好馬扁!慘...

<><><><><><><><><>

Next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真相~留扁真是馬的最佳利益而非台灣人ㄉ
回覆此篇 刪除 2008/10/14 11:14

府反對 凍扁禮遇暫擱
 
【聯合報╱記者李祖舜/台北報導】 2008.10.14 02:26 am
 
 
前總統陳水扁弊案纏身,卻仍舊在隨扈保護下南北進行「取暖之旅」。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總統府下年度預算時,提出兩項凍結陳水扁禮遇預算的決議,但因總統府反對,最後保留送交院會協商處理。

【2008/10/14 聯合報】@ http://udn.com/
 
台聯逼3天表態 賴幸媛3小時退黨
 
【聯合報╱記者何明國、林政忠/台北報導】 2008.10.14 02:26 am
 
...略

這次Next一定得好好稱許台灣的司法,對於權貴人權、社會和諧(近8成認為扁貪污,9%相信扁清白~引T台民調!所以江洋大盜、姦淫擄掠者應該先培養粉絲ㄉ,不管手段如何?先要有民意基礎,我們現在的政府最最在乎民意了!什麼時候我們ㄉ是非價值可以開始民選呢?真是期待啊!)08/11/12看著我們台灣人的『民主鬥士』 ,被帶往看守所時,沿途真是萬人『空』巷、如喪考仳;08/12/13凌晨也是!

(第 103 篇)   沒腦綠渣真是..... 於 2008/12/10 下午 01:29:43 說:


(第 104 篇)   版大救命!!! 於 2008/12/10 下午 01:37:56 說:

4天輸600多點
4天sc輸10倍
幹....

台灣的司法獨立與人權發展運動,只要能有片刻符合當權者的利益,就能不離不棄的充斥在社會!原來吃乾抹淨ㄉ都可以無保釋放!這下爽了...

(第 2692 篇)   空力兄又來了嗎? 於 2008/12/12 上午 11:55:05 說:

看來假屌輸光光!

(第 355 篇)   有錢好說話&有權不說話...ㄏㄏㄏ 於 2008/12/12 下午 12:37:40 說:

馬的
妳以為妳懂很多
其實
一直被玩弄
ㄏㄏㄏ

美國那個新總統的同黨州長老兄,只學我們陳水扁民主鬥士ㄉ賣官皮毛而已!就被這麼羞辱!你真是被關假ㄉ啦!只能怪你生錯地方了!看看我們台灣人ㄉ包容寬大,說真的美國的民主法治還有很多進步改進的空間啦...這真是身為台灣人將來能夠驕傲獨立並領導全球的本錢啊

現在2%也得要好好養大!只要大於等於所有反對馬ㄉ所有綠色勢力(包括蛆的害台)!台灣新政府可以不受任何政策監督ㄉ...哈哈大笑)))>>>

Next過完12月後就閒閒ㄉ,要不也幫幫偶去接0800ㄉ消費劵服務專線的涼差啊?來不及了!要去喝喜酒,否則一定多多稱讚些

馬繼續躺好啦!天誘台灣!

website counter

free counters
Add Look
( 時事評論政治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ohnnycheng95&aid=2469260
 引用者清單(1)  
2010/11/12 13:42 【過程真甘苦,比賽好結果】 祕方奏效了嗎?

 回應文章

Next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9官周佔春
2008/12/19 11:32
(第 380 篇)   一切都被玩了 於 2008/12/19 上午 11:25:14 說:

(第 3 篇)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只是理想 於 2008/12/19 上午 10:48:37 說: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裁判字號】 97,聲,2730
【裁判日期】 971107
【裁判案由】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30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周裕暐律師
      古健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二六七號、第二二五九二號,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七0六八號、第八七九四號、第一一0七0號、第一二四六
一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四日予以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十四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案件事實經過已據實陳述,遭羈押後家
中年邁父母及二名幼子均仰賴妻子獨立負擔,家中經濟已陷
入困境,無以為繼,伊有雙親妻兒之親情羈絆且有固定住居
所,應無逃亡之可能性,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涉嫌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
擄人勒贖罪嫌,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邱名福證述甚詳,並有相
關通聯紀錄等附卷資為佐證,本院審酌偵審卷內相關物證、
人證等證據資料,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上開罪嫌
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本院認其
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自難因具保而使前開羈押原因消滅。
此外,聲請人即被告所列各項聲請意旨均與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四條所定前開各款事由不相符合。綜上所述,被告羈押
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Next(johnnycheng95) 於 2008-12-19 11:32 回覆:
(第 11 篇)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只是理想 於 2008/12/19 上午 11:07:45 說:

上開案例,審判長周占春認為應予羈押只有刑法第101條第三款--重罪羈押。
陳水扁案,周法官認為重罪羈押應該要有潛逃的可能才需要被羈押
~~~~~~~~~~~~~~~~~~~~~~~~~~~~~~~~~~~~~~~~~~~~~~~~~~~~~~~~~~~~~~~~~~~~


刑事訴訟法法律條文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
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