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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23 18:34:33瀏覽226|回應0|推薦0 | |
101年養和盃第五屆全國太極武術錦標賽
一、宗 旨:紀念太極拳大師熊公養和,發揚歷史固有傳統太極武術技擊 文化,推動社會善良風氣,提升全民公民素養,促進社會進 步。 二、指導單位:內政部、桃園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熊氏太極拳協會。 四、承辦單位:桃園縣熊氏太極拳協會。 五、協辦單位:宜蘭縣太極拳協會、宜蘭縣擎宇武學研究協會、華陀門、中 華民國太極拳總會直屬第六支會、新北市板橋區楊家太極武 術發展協會、南投縣宇涵太極拳協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直屬第二十六支會、台北市華陀五禽之戲養生運動協會、 六、比賽日期:101年11月11日。 七、比賽地點:桃園市國立陽明高中。 八、比賽地址:桃園市德壽街八號 九、參加單位:中華民國國內外各武術團隊、大專院校及各級學校武術社 團。 十、比賽項目:以熊氏太極拳系列為主,參賽人數不足合併辦理,各項如 下: (一)個人組:分長青組(須年滿55歲以上)、大專社會組、中小學組(高 中、國中、國小)。 1、拳架:(1)太極拳第一段(限長青組、中小學組),時間4分鐘 以下。 (2)太極拳第二段(限大專社會組以上),時間6分鐘以 下。 2、兵器:分大專社會組以上、中小學組以下。 (1)太極劍,時間6分鐘以下。 (2)太極刀,時間4分鐘以下。 (3)太極桿,時間4分鐘以下。 (二)對練組:分大專社會組以上、中小學組以下。 1、太極散手對練,時間4分鐘以下。 2、太極劍對練,時間6分鐘以下。 3、太極刀對練,時間4分鐘以下。 4、太極桿對練,時間4分鐘以下。 (三)團練組:人數以6-10人為限,分大專社會組以上、中小學組以下。 1、太極拳第三段,時間10分鐘以下。 2、太極劍,時間6分鐘以下。 3、太極刀,時間4分鐘以下。 4、太極桿,時間4分鐘以下。 十一、報名辦法: (一)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1年10月10日止 (二)報名地址:桃園市守法路名人巷8號8樓 電子信箱:hiwanze@yahoo.com.tw (三)聯絡電話:0986-122190 大會執行長鍾明海。 (四)報名辦法:填具大會統一表格,郵寄至報名地址或E-mail。 (五)報 名 費:個人項目每項收300元,對練項目每項收500元,團練項 目每項每人收 150元,連同報名表或匯款單一併掛號郵寄報名地址。 (六)匯款帳號:戶名:中華民國熊氏太極拳協會 土地銀行-宜蘭分行 帳號:011001-153791 ※各單位未繳交報名費用,不得參與大會比賽。 十二、比賽方法: (一)視報名人數多寡而定。 十三、評分辦法:授權裁判組負責。 (一)動作招式:「百分之三十」腰腿身眼手法步、七法之動作招式流暢 度。 (二)勁力協調:「百分之三十」勁力原則、用力是否順暢無滯。 (三)武德精神:「百分之三十」精神表現、套路節奏特色。 (四)武 德:「百分之十」服裝、儀容、禮節。 (五)其 他: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十四、獎 勵: (一)個人組、對練組:取前三名(如場次多於15場,則取6名)各頒給獎 牌乙面、獎狀乙紙。 (二)團練組:取前三名(如場次多於15場,則取6名)各頒給獎盃乙座、 獎狀乙紙。 (三)團體總錦標:由積分最高得之,取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獎狀 乙紙。 (四)總錦標積分方式:1、團體組:第一名10分、第二名8分、第三名6 分、第四名4分、第五名2分,以下不 計分。 2、個人組: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 分、第四名2分、第五名1分,以下不 計分。 (五)參加賽員頒給參加獎狀乙紙。 十五、參加辦法: (一)參加隊伍報到時間,定於101年11月11日上午8點至8點30分,大會比 賽地點辦理報到,逾時概不受理。 (二)開幕典禮:訂於101年11月11日上午9點舉行。 (三)凡參賽之選手,大會供應中午便當及茶水;交通、住宿則由各單位 自理。 (四)大會有代訂便當,每個80元,另由主辦單位提供賽員便當如下:5人 以上:提供領隊便當1個;10人以上:提供領隊、教練便當2個;15 人以上:提供領隊、教練、管理便當3個。 十六、與賽選手注意事項: (一)與賽各隊隊員須照大會規定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參加 開閉幕典禮。 (二)賽員比賽順序經大會排定後不得要求更改且應於各項比賽前10分鐘 接受檢錄,檢錄後不得離開,比賽時唱名3次不到者(含未檢錄者) 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三)比賽時間須服從裁判之判定。 (四)賽員比賽時,須著功夫服,禁赤足、赤膊,比賽所需服裝,兵器用 具請自備。 十七、參加單位注意事項: (一)開閉幕時各代表隊隊員穿著整齊武術服裝,隊伍進出比賽會場應保 持肅靜及維持場地清潔。 (二)可自備旗幟於開閉幕時使用。 十八、申 訴: (一)有關競賽發生之爭議問題,除當時應以口頭向大會裁判長提出外, 仍需依照規定於15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繳付保證金3000元及申訴書 (如附件),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提出,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時, 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二)如不按上述程序而擾亂會場秩序者,取消該隊所有賽員比賽資格。 十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權宜修正,以利比賽效率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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