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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雨樓 】陳瑞
2011/07/03 15:49:46瀏覽1775|回應5|推薦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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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法明--飛碟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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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西湖嗎?
2011/07/11 23:41

好像西湖的景

平安旅者(jeffrey8869) 於 2011-07-19 03:22 回覆:
浙江 嘉興

平安旅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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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圖
2011/07/09 00:36
平安旅者(jeffrey8869) 於 2011-07-10 00:40 回覆:

陶喜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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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旅者老師,創作的詩意,真是優美阿,另有一事相求協助//
2011/07/06 20:38

在平安旅者老師,哪邊看到一智產法院上訴成功案例,本人也遇到類似情況,需要老師的幫忙協助,已在您的雅虎部落格留言了,能否請老師抽空去看看,並能回覆是否有空協助,在此先感謝老師發布的文章,讓我又點燃一絲平反的希望//

本人當初疑似侵權的部落格:http://tw.myblog.yahoo.com/jw!XeY.sU6DAUEDt9YqPlL8QQ--/

平安旅者(jeffrey8869) 於 2011-07-06 22:51 回覆:

網址超連結 不構成侵權....

只要未過 上訴期限  偶一定幫忙........

先企搞清楚 可否上訴........

平安旅者(jeffrey8869) 於 2011-07-06 22:59 回覆:

台灣板橋智慧財產法院 原部份判決擷錄(台灣板橋智慧財產法院 九十九)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6月25日電子郵件960625號函文:「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則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又所謂『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就構成『向公眾提供』。二、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之侵害。不過仍應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宜特別注意。至於個人網站提供音樂,供不特定人於線上聆聽,縱未提供他人下戴,其已構成『公開傳輸』,屬於侵害他人之音樂、錄音著作之正犯,而須負著作權法第六、七章之民刑事責任。另您所提之『保密動作』,所指為何?尚不明確,如其仍可供特定之多數人上網聆聽,仍屬『公眾』之範疇,而屬『公開傳輸』之行為,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非法侵害著作權。」(原審卷第46頁)。查被告於其部落格網站內並無視聽著作,以及相關著作內容,本院認為不該當「公開傳輸」之要件。

平安旅者(jeffrey8869) 於 2011-07-06 22:55 回覆:
重要函釋: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06月25日電子郵件960625號函文: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則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它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又所謂「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傳輸或接收狀態,就構成「向公眾提供」。(二)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97年度上易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



Photo-eye 李麥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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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ㄟ
2011/07/05 01:24
有空來找我,包您開心笑哈哈..
巨傑商品攝影 Mike攝影師
平安旅者(jeffrey8869) 於 2011-07-06 23:00 回覆:
有企台北.....一定找尼......

Photo-eye 李麥克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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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讚讚
2011/07/03 23:31

真優美。

---------

新玩具拍的:


巨傑商品攝影 Mike攝影師
平安旅者(jeffrey8869) 於 2011-07-04 02:41 回覆:

每回看到尼滴大砲作品......... 心就癢癢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