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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8 18:23:16瀏覽52|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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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農地建地個人貸款, 公司信貸五千萬7天速撥 (三5) 2011年4月21日,王洪軍利用從小金庫支取現金25萬元人民幣(以下除美元外皆為人民幣)存入瞭以個人名義開戶的銀行卡中。 原大連市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站長、黨總支部書記兼市海洋漁業環境監測中心主任、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主任、農業部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心(大連)主任王洪軍利用職務便利大肆犯罪。 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王洪軍從私設的單位小金庫中支取175.88萬元,用來購買個人房產。 10.482萬元買4根金條 來源不明 去年12月下旬,沙區法院一審判王洪軍犯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並罰,執行刑期20年,沒收個人部分財產,並處罰金。 王洪軍共計受賄98萬元,王某某向王洪軍、張某行賄共計10.0593萬元。 (夥同多人) 2010年至2012年,王在擔任總站站長及該公司監事期間,夥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會計楊某、出納肖某、徐某在該公司賬外私設小金庫,仍采取與某食府簽訂真假租賃合同、截留公司客房收入、以離職員工名義開工資等方式套取公司現金,並將小金庫公款以單位發放獎金等形式下發。其中肖某於2010年上半年不再兼任公司出納,但仍參與公司2010年獎金分配。2010年獎金下發共計6.03萬元,肖某分到上半年及年終獎共計2000元。2010年至2012年共計下發獎金18.68萬元,王洪軍分到5.8萬元,曲某、楊某、徐某各分到5.8萬元、2.8萬元、2.91萬元。 2002年1月至2013年5月15日,王洪軍在任職期間,采取截留檢測費等方式套取現金存入私設的單位小金庫。 2013年5月和6月,王某某為瞭感謝某大學某學院分析中心副主任張某(另案處理)在該分析中心采購本公司儀器設備過程中給予的關照,以及為瞭今後繼續合作,給瞭張某1萬美元(約合人民幣6.0593萬元)。 案發後,王洪軍被檢察機關於2013年拘捕,偵查人員發現王洪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王洪軍身為國傢工作人員,其傢庭購買房產共9套,依照他的購買價格,所有房產共價值854.4279萬元。王洪軍還以母親名義存款100萬元,對外債權22萬元,扣除其貪污等方式犯罪所得人民幣318.9420萬元、傢庭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位於中山區一處住房購買價格40.0191萬元、王洪軍夫婦工資等收入10.3403萬元,剩餘數額達507.1264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王洪軍不能說明來源。涉案房產被依法查封。 本報記者靜河 沙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洪軍犯貪污罪,判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受賄罪,判刑11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私分國有資金罪,判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4年6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刑期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罰金2萬元。王洪軍受賄犯罪所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王某某犯行賄罪,判刑1年。某儀器系統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令罰金10萬元(已交)。劉某犯單位行賄罪,判刑8個月。楊某、曲某、徐某、肖某犯私分國有資金罪,分別判處緩刑,他們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所得返還單位。 到案後發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某實驗室 30萬元 單位招標心安理得受賄 2007年至2009年期間,王洪軍在總站進行設備招標過程中,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化學分析儀器事業部東北區銷售經理王某某索要財物,待該公司及其授權的經銷商公司中標並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總站給付設備款後,王某某分3次將約定的4萬元給瞭王洪軍。 王洪軍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瞭涉嫌貪污問題,委托傢人上交案款100萬元,銀盤一枚、金條4根。曲某、楊某、徐某、肖某退贓。市中級法院指定沙區法院審理此案。庭審後,法庭認定王洪軍索賄,其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量刑時綜合考慮。法庭認定曲某、楊某、徐某、肖某為自首,上繳違法所得,從輕處罰。 制圖張匯慧 2010年8月至2012年,王洪軍在總站進行實驗室更新、改造過程中,向大連某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業務負責人邵某(另案處理)索要財物,該公司中標並簽訂合同,總站付款後,邵某分3次將約定的30萬元給瞭王洪軍。 1.98萬元買銀盤 同年12月5日,他用單位小金庫資金以每枚1.98萬元的價格購買銀盤二枚,將其中一枚占為己有。2013年1月18日,王用單位小金庫資金10.482萬元購買4根金條共計300克,全部占為己有。 4罪並罰王洪軍一審領刑20年 作弊私分國有財產 同年5月22日,他通過POS機刷卡方式將這25萬元作為部分購房款支付給一傢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女兒名義購買瞭普灣新區的一處房產。 2009年至2012年期間,王洪軍在市水產技術推廣總站(以下簡稱總站)進行實驗室設備采購招標過程中,向大連某儀器系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索取財物。該公司中標並簽訂瞭實驗室采購合同後,總站給付設備款後,劉某分4次將約定的64萬元給瞭王洪軍。 私設小金庫 套取資金 25萬元為女兒購房 購宅9套507萬財產來源不明私設小金庫買金買銀再買房 175.88萬元購個人房產 索賄 某儀器公司 64萬元 某科技公司 4萬元 私分國有財產 黑手多次伸進私設的小金庫 2008年~2009年 共計5.4萬元 2010年~2012年 共計18.68萬元 巨額財產 507.1264萬元 2008年至2009年,王洪軍在任總站站長及總站下屬的大連金海漁業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夥同公司會計楊某、出納肖某在該公司賬外私設小金庫,通過與一傢飯店簽訂真假租賃合同、截留公司客房收入等方式套取公司現金存入小金庫,再將小金庫的公款以單位發放獎金等形式下發,共計5.4萬元,其中王洪軍分到瞭1.8萬元、楊某、肖某各分到0.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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