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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薔抗稅敗訴 挨罰385 萬】
2009/11/13 09:18:45瀏覽318|回應1|推薦3

蕭薔抗稅敗訴 挨罰385 萬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9/11/13 04:09
記者楊國文、陳慧貞/台北報導


繼蔡康永被追討1101萬多元補稅款後,藝人蕭薔成立個人的采晏工作室,但被國稅局查出漏報薪資所得稅,裁罰她應補繳96萬多元稅款,並重罰3倍罰緩289萬多元,共385萬多元,蕭薔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裁罰於法有據,蕭薔是采晏工作室負責人,經營代言、著作及演藝事業,並支付蕭薔演藝薪資所得,昨判她敗訴;此案可上訴。


台北市國稅局查出,蕭薔於92擔任寶僑及海悅公司產品代言人,又提供本人著作物原稿給出版社出版,均以該工作室名義與這些公司簽約,而該工作室92年度支付蕭薔964萬4千多元,她卻未依規定申報薪資所得稅。國稅局要求蕭薔補繳稅額未果,裁罰她應補繳96萬4千多元稅款,並重罰三倍罰鍰289萬3千多元。


蕭薔不服處分,主張工作室支付給她的款項,並非全為薪資所得,而是她向工作室所借的款項,也已經陸續償還,該處分並無道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從蕭薔帳戶明細等事證,不足以證明工作室支付蕭薔的款項為借款,認定國稅局的處分並無違誤。


蕭薔被追討補稅罰款385萬元,昨天她回應會再爭取應有的權益,至於補稅問題,已交給會計師、律師處理,她尊重法律規定,也仰賴專業人士,相信會有圓滿的處理方式。

( 興趣嗜好偶像追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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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諫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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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薔案, 國稅局瀆職違法
2009/11/18 11:03

國稅局要用藝人蕭薔之銀行存款簿當做課稅依據,必須根據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事先向財政部報准才可就引用,國稅局若未事先報備就已瀆職違法。

「...而為免稅捐稽查人員過度濫用權力,甚至在所得稅法第83條之1中還規定,稽查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只有在「報經財政部核准」之後,才可就納稅義務人之資產淨值、資產流程及不合營業常規之營業資料進行調查。...」(引用工商 98/07/19《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