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欠債不可奢華! 政院增訂「禁奢條款」 法院可裁定管收】
2009/11/06 09:31:17瀏覽355|回應0|推薦8

欠債不可奢華! 政院增訂「禁奢條款」 法院可裁定管收

 【東森新聞網】更新日期:2009/11/05 13:44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5)日通過「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禁奢條款」,若

自然人欠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達一定金額,生活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行政

執行機關得禁止其為特定之消費或投資。若義務人仍不清償或為虛偽報告,行政執

行處得依法「限制住居」、「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行政院長吳敦義在會中針對「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修正草案指出,近來社會大眾對

於某些人士欠繳鉅額稅款,卻仍享受奢華生活多所批評,主張政府應有更積極作為,

促使這些人儘速履行義務。今日法務部提案修正「行政執行法」,通過增訂「禁奢條

款」,就是以具體行動回應社會的期待。


法務部表示,所謂「禁奢條款」是指自然人欠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達一定金額,但

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時,行政執行機關得禁止其為特定之

消費或投資,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者,執行機關得命其清償適當金額或報告財產狀

況。


法務部指出,如義務人仍不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即視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

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本法規定「限制住居」、「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促

其履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attywu&aid=3471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