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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1:07:31瀏覽176|回應0|推薦0 | |
拔管之後的大學自治 近日鬧得沸沸揚揚之拔管案算是被暫時擱置,但其實,拔管與否不是重點,重點是究竟何謂大學自治? 自治也者,校長的產生機制與方式就不該是遴選,而是全校師生直選,如同現今民主國家之選舉,為何如此說呢?且看以下分析: 遴選,看的必然是候選人與遴選委員、董事之關係,誰的裙帶關係深,誰就越容易通過遴選,如此之方式明顯不公,且不能選出真正有能力的人,縱使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學生代表,學校多數學生還是被排出在決策圈外;因此,唯有透過舉辦多場治校之政見發表會,由全校師生來評比、比較、判斷誰才最適合帶領學校;甚至,按照自治的國際普遍定義,校長充其量只能是全校師生集體意志的執行者!全校師生針對校務重大政策,都須先進行多場的民主討論會議、調查分析各項政策之利弊得失,才能作出對學校最好的決策,不是嗎? 全體師生也在這一過程獲得民主培力,這才是真正的自治!學校除了學習基礎與專業科目外,本該就是讓學生練習民主之地,這樣才能深化台灣之民主,試想,此時不學,何時學?台灣之民主亂象不就是因為人民從小未受民主教育所致? 且看憲法與校長產生之民主機制應然為何: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此處之選舉權,當然不限於既有直選產生之公職,自應包括大學校長。 憲法158條: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校長由全校成員直選產生,僅僅是大學全體成員實踐自治走出第一歩,採遴選,全校99%以上「國民」被剝奪選舉權、被選舉權、治校政策之參與討論權,何有自治!校長遴選早已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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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