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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行動支付
2013/09/21 14:38:36瀏覽380|回應0|推薦1

 

「社區行動支付」的定義與創應論述:

一. 「社區行動支付」的定義:

1-1.    支付系統的定義,必然應用到資訊系統、網路架構、電子裝置、雲端伺服、安全驗證、..等,最新ITC金流技術的整合應用。而「行動」字義,也必然應用到智慧型手機或Pad,..等行動裝置;「社區」字義則將應用場景設定在社區的近場或臨櫃,以社區住戶生活所需的支付行為為應用的考量設計。考量的因素,包括如下:

1.  非現金的小額交易。買方以電子錢包或卡支付,賣方以行動POS機的方式收取電子貨幣。

2.  貨款分離;貨必須臨櫃宅配、服務必須現場完成。但交易款直接以電子、網路方式轉帳。

3.  交易與支付流程,基於社區住戶生活型態,不能限制買賣雙方必須在交易同一現場、或同一時間完成。

4.  不能提高貨款、或另支付手續費或抽取佣金。

5.  必須合乎政令規範,應用既有的電子裝置或技術。

1-2.   

二. 「社區行動支付」緣起:

綜觀都會區社區臨櫃的信息化、電子化不高,波普基於發展中的創新應用商模,有機會

加入「社區行動支付」的論述與實做導入:

1.  Punch Device

2.  POS & e-Payment and TSM Service

「電子支付」或稱「電子錢包」、「電子貨幣」,以字義來說「支付」與「錢包」、「貨幣」仍

 有些許差異。

 前者是為支付交易的付款功能而設計,而後者「錢包」,就應該比照實體錢包的功能概念,

 能實現「錢包」對「錢包」的現金給付移轉的功能。也就是說現金雖然存放在電子裝置上,

 但不一定只是為了交易而支付,或許也應做到個人可隨意給付或收受的情境需求。

 例如:兩個個人之間,可以同意將電子裝置上的金額,一借一貸,隨之移轉。與實體錢包

 可以商借現金一樣的應用情境,轉移現金所有者或使用權。而且不能因轉移而減少現金

 的價值或另須支付手續費、或抽取佣金。目前所知,悠遊卡亦可稱「電子錢包」,但只能

 個人對商店支付或充值,做不到個人對個人的借貸。就算是具備NFC功能的智慧手機,可

 Peer to Peer交換資料,但沒有辦法交換現金。

 所以「電子貨幣」者,只是擁有一個經過「可驗證與安全的數據」,真正的幣值仍必須託

 交第三方的操作。

 「社區行動支付」,除了必須具備上述真正「錢包」的屬性之外,更增加了社區適地性的

  需求。將收支的發生行為特定在社區的近場或社區臨櫃上,例如:

一. 繳交社區管理費。住戶可以臨櫃繳交,但又不希望社區收款人員實際經手或保管現金。

二. 住戶就近商圈網購或電話訂購,商家宅配貨到收款。但商家不願意配送人員經手貨款或收取現金。

三. 目前異地購物付款,雖然有網路刷卡、銀行轉帳、郵局匯款、超商代收、第三方支付,..等各種方式。但沒有辦法做到以電子「錢包」做到小額刷機付款的方式。(除非商家必須具備行動POS機,並與銀行連線,消費者必須以轉帳卡轉帳付款,貨款則直接進入商家帳戶。)

四. 貨到時,若收貨住戶人員不在家、或社區住戶人數較多時,物業臨櫃人員不便代收代付代管現金,此容易產生物管人員的額外服務或金錢糾紛。

五. 在網購上雖有第三方支付,但這是適用在規模較大的遠地網購型態,買賣雙方素不相識的一種信用機制,類似國際貿易的信用開狀,卻不適用在近距的商圈付款。

(第三方支付是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獨立機構,採用與各大銀行簽約的方式,提供與銀行支付結算系統介面的交易支持平臺的網路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 模式中,買方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臺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並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賬、要求發貨;買方收到貨物,並檢驗商品進行確認後,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上。第三方支付作為目前主要的網路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最重要的是起到了在網上商家和銀行之間建立起連接,實現第三方監管和技術保障的作用。)

參考講義「NFC技術應用與趨勢」第三方支付之定義與行動支付之定義不同。

如此看來,暫不論金管會對第三方支付資格的限定門檻,社區或品商社的社團法人地位非常適合與銀行簽約,做為第三方的信用中介或商品中轉(代收代交)。但第三方支付既端上檯面, 就必須一定的規模、且必須支付第三方手續費,仍不理想。

「社區行動支付」;就是必須以現有的技術或合法的流程,開發一種支付方式,不須第三方支付的嚴謹,亦不須手續費,特別適用在下述兩種小額支付的需求。

一是: 臨櫃繳交管理費。

二是: 商圈貨到付款、臨櫃電子錢包付款。

     因而,「社區行動支付」必須一樣使用電子支付技術,但可置入社團法人「品商社」或 「社

     區達人」組織的運作。做為波普「四加一」的創新應用特色。

 

三.   架構「社區行動支付」的商務原則:

3-1. 定義: 社區住戶以智慧型手機,可以在社區大廳門端近場或臨櫃、快速獲去社區信息、

或實現電子支付。

3-2. 原則: 以行動支付為原則,並非指網路的第三方支付。

3-3. 以現有電子商務的規範與技術為應用

3-4. 可置入波普商模與組織的功能

3-5. 不經手現金款 以金流與資訊流為必要條件

3-6. 但又須臨櫃 做為物流與金流的檢核點

3-7. 不收取手續費 不抽取佣金

3-8. 支付方: 評估以信用卡、金融卡、轉帳卡、悠遊卡(預付卡)NFC手機、用戶在手機上開設虛擬帳戶、何種支付工具?

3-9. 收入方: 評估可能使用何種Device? 達人必須一次性投資:成本?

Mini POS?  Mobile POS?  Mobile Terminal?  NFC Mobile Phone?

3-10. 收入方:低額、小額支付 (一萬元以下)

3-11. 可兼容當面支付與非當面支付兩種方式。

四.   「社區行動支付」可能方案:

11-1. 對住戶:

 管委會或達人有一個合法帳戶,借一套POS機,或,可以代收住戶

 的電子貨幣。   

      包括: 社區管理費、代收住戶要付給廠商宅配的小額貨款、

      對廠商:

      可以月結,將目前社區每月付給廠商的固定款、擴大為給商圈商家的例購款(代付)

      應用銀行的「貸項撥轉 Credit Transfer」,類似: 社區(公司薪資),將管委會與廠商視

      為員工。或「直接扣款Direct Debits」,類似: 將管委會或廠商視為公用事業,(: 水、

      電公司)與銀行約定,直接從付款人帳戶(達人帳戶)扣款轉入。

 

五.   「社區行動支付」技術:

 可涵蓋 NFCQR Code

六.   「社區行動支付」須置入於 「社團法人 品商社協進會與 「社區達人」。

6-1. 「社團法人品商社」: NFC行動支付服務商的角色,必須加入TSM

6-2. 「社區達人」: 實現社區 iFolder服務者的角色。

社區達人必須加入品商社協進會,兩者技術可相容相輔。

前者主要是全域性APP行動商務、行動支付與電子廣告。

後者主要是適地性APP社區例購、近場信息與臨櫃服務。

前述地下匯兌問題與雲端貨幣問題,日本在20104月正式實施的資金清算法提供非銀行部門的資金移轉服務(即匯兌業務)、資金預付服務(類似存款業務)以及非銀行部門與銀行部門間匯兌所發生債權債務清算服務之法源依據,可以提供國內借鏡參考。具體而言,非銀行部門只要向主管機關提出資金移轉業務的登記申請,即可提供匯兌業務。由於非特許制,市場門檻低,可活絡匯兌市場,提供多元支付機制;除此之外,在確保資金移轉之安全考量,制度上亦設計有提存信保機制,防範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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