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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賄必罰 清廉可期
2009/07/08 14:29:57瀏覽235|回應0|推薦0

法務部為加強整肅貪汙,在提報行政院的「重大弊案檢討及制度改進方案」中,研擬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的處罰規定。這項罰則未來如果能三讀立法通過,除可真正凍結「紅包文化」,亦可杜絕類似扁家弊案,企業界競相「進貢」的流弊。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只罰收賄公務員,不罰行賄者,立法本意是因為我國早期文化中的紅包文化,許多民眾與官方打交道,為求快、求方便,習慣塞紅包打通官員,如申請證照、海關查驗貨物。還有一些人,為表感謝也會送錢,像早期民眾送紅包給公立醫院醫師等。


證照核發、公立醫師診療,本來就是公務員的職責,民眾給紅包,目的雖是針對他們職務上的行為,給予好處或感謝,但這本來就是公務員應該盡的本份,額外拿錢,就是違法行為。為杜絕紅包文化,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才會訂有統稱「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的罪名。


制訂當時,原本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藉沒有罰則,來鼓勵送錢行賄者,勇於出面檢舉受賄公務員,立意考量甚佳。


然而,社會與時俱進的結果,紅包文化不但未杜絕,反養成部分民眾錯誤的觀念,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罰行賄者情況下,認為送錢沒什麼,反可培養關係和影響力,甚至走巧門,錢不送給公務員本人,送到其妻小或親朋處,公務員有時不收,反被譏笑或造成困擾。


還有部分收賄公務員,也會因行賄者是心甘情願送錢,胃口愈來愈大,不但錢收的愈來愈多,行賄者也跟著比價,弊端逐漸浮現,清廉官箴難以建立。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不罰行賄者,法界早有異音,法務部去年曾仿效日本、德國的立法例,向立法院提案要求修法,但因未達成共識,遲未完成修法。這次藉著加強肅貪,若能順勢完成立法,未來可有效去除紅包文化,杜絕人情國家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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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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