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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惡劣的直銷
2007/10/02 13:56:07瀏覽825|回應1|推薦2

最近新聞搞出為直銷而休學的台師大,簡直可惡至極!

最早接觸直銷是安麗,那時在我打工的牛排餐廳,有次他們一堆人排排坐,其中有個胖胖女生是怎麼跟我搭訕我忘了,反正當時我接觸的人就我室友,然後餐廳工作同事,完全跟大學畢業同學沒有任何聯繫,個性孤僻的我因為在餐廳學習力遲鈍而倍受打擊,想說看看他們有啥活動調劑一下也好,也許會有機會。結果到那裏一堆人,穿西裝套裝,其中有個載眼鏡的女的據說是環保署任職,然後每人輪流上台講一堆......因為安麗.....每個人都會讚美啊,有個女的還說我長的像王淑娟,說有機會幫我介紹工作,兩次之後不想去了,對我這種不擅口才的人要的是那種每月固定薪可拿就算低薪只要願意教我文書之類而不是用三寸不爛之舌說親朋好友甚至是路過的陌生人---那種要費口才的工作不是我要的。後來我負氣離開餐廳工作賦閒一段時間,也不知跟誰聯絡好,只好打給那胖女生,她告訴我正在甲子房屋當助理...反正是再去一次那聚會,那個說我長的像王淑娟的女的就說:這時期工作的確不好找......總之,這次火大決定不跟他們有任何往來,那胖女孩打電話給我說,不是騙人的,可是我當初以為她在甲子房屋有認識的會有缺我才同意去一次,結果還不是拉我當下線。之後我還是去餐飲業當正職,是很不快樂但至少每月銀行帳本是有金額進來。

這其間,父親過世後,我不是沒想過在餐飲業工作有所進展但我受到很深挫折,事業、感情!原本小妹在百貨超市做的好好的,就有個賤貨直銷來遊說“錢途光明,月入xx萬”,她打電話跟我要錢買貨,我很不爽,口氣嚴厲:妳說不想那麼辛苦過一生但妳卻跟辛勞工作的人伸手要錢...”她不說話,我後來勉強只同意給她四千,後來我大妹打電話哈哈哈地笑問我跟小妹不是感情好嗎?怎麼我在吐她嘈?大妹也說小妹沒事先商量很不對--後來她大概資助比我多但錢仍不夠她就找認識的人借,搞到後來那個原住民三天兩頭打電話給我媽說小妹借了一萬元一直不還,我媽都煩死了!她的棺材本也怕被敗掉,自尊心強的她還是很猴急問我四千元有無寄出,還順便問我店裏面有沒有女孩子愛保養化妝她可介紹產品!!!!沒啥朋友參加什麼直銷?這其間她應該受到不少奚落,不管是朋友還是親人,後來我大妹夫婦不堪其擾(要錢)換了電話,小妹也賠了整個積蓄,窮到身上一毛錢都沒有,還得跟媽要車錢坐車去工廠面試。

一做就將近四年,為了某件傷心事決心一定要當上班族。不過當上上班族之前整整失業─年,錯誤是我應該花錢去秘書事務班補習,而不是空等,其間被推銷上空姐班課程.....那個補習班有跟玫琳凱勾結,所謂化妝課,也就是變相招募,留下我們姓名聯絡電話......一直沒找到工作我的確灰心頹喪,勉強自己試試看,只是因為玫琳凱是有品牌,可是最後跟我個性大大不合,一怒之下堅持上了104投電子履歷,總算有貴人願給我從頭學起的機會。

後來小妹坦承,那個業績最好的女子,其實多找男客人xxxxx弄出的業績,自己當初死鴨子嘴硬,弄的好似眾叛親離,而我,只要是直銷,一概拒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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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變態行為
2007/10/03 00:06

本人電子郵件cpbcom@yahoo.com.tw

以下變態行為,供各位參考,若有人願意辦理,可用電子郵件洽本人

1.本人對原基隆市審計室張勇進毆打,結果基隆地院法官及高等法院法官共同偽造文書,然後說本人向法官說本人是在妨害別人公務.

2.三民派出所員警蘇鶴鋒,本人在向其報案時,該人居然向本人說本人向其說本人父親母親是誰,本人認為該人行為舉止變態,因為本人未向該人說.

3.士林地檢檢察官邱曉華傳喚本人,以告訴人身份,而在偵查庭上妨害本人自由,叫本人手不能交叉,後來該員警還妨害本人自由不讓本人出偵查庭.還說本人打電話是妨害公務,而通聯證明本人是在打110報案,而該等人員有刑訴101之1條,而該等人員未被聲請羈押.

4.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黃正雄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妨害本人自由拿法律沒規定的法條向本人說本人不可手交叉,本人主張刑訴規定現行犯可呼喊,結果黃正雄檢察官又以不明的法條恐嚇本人說咆哮要被拘提二日,是秩序法規定的.本人認為被該人妨害自由及恐嚇.

5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到國家圖書館借七十多年的報紙影片,結果要還時,該人拿本人的證件恐嚇本人,叫本人要關機才還本人證件.而本人根本不知按鍵在那裏,何況該人在教本人時,也未告知本人.

6本人在九十六年十月二日搭二二五要到富錦街口,從民生東路社區,結果該司機還一直向本人說富錦街口在那裏要怎麼走,然後過站不停,還說他沒走外車道,本人認為被該人妨害自由.

7本人旁系親屬周丹清及周育生及周丹清的老公高澄三新莊中平派出所員警妨害本人自由,將本人關在精神病院,與新莊台北醫院及市療醫院醫生共同偽造文書,說本人向其說本人無法控制會傷害人,其行為之變態,而且依刑訴101之1條,該人有重覆實施且一犯罪之虞,而本人主張保全證據,還被110辱駡三字經,妨害本人自由達上百次,本人拿證據到士林地檢,結果該等人員與員警共同犯罪,而未起訴該等人員.

8本人在九十六年三月被台北市介壽派出所員警林俊燁毆打成傷,還欲殺本人,勒本人脖子,而台北地檢檢事官及書記官還與該人共同寄信恐嚇本人,本人還有證據,而該台北地檢未起訴該人,本人認為該人是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