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糾紛層出不窮,為了維護民眾權益,教育部研訂「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待發交教育部進行公告後,即可上路。
新法包含六大重點,第一,明確記載健身服務資訊,業者除應於契約明確記載契約起訖期間、服務項目(包括健身設備、健身堂數)、總金額、師生比例、指定教練姓名外,也應揭露健身場所容留人數、未開放使用的健身設施及健身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等重要資訊。
第二,杜絕假分期真貸款交易,解決業者發生營運不佳,無從提供健身服務時,消費者仍須繼續繳納分期貸款的不公平狀態,本契約明訂消費者可檢具資料,停止向第三人清償的所剩餘貸款,避免業者搓合消費者和資融公司進行貸款。
第三,因應疫情增訂衡平規定,當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一級,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社區健身中心的會員,即可向健身業者申請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替代消費者可主張終止契約請求健身業者退還已預繳費用。
第四,強化各種終止契約事由,當健身業者營業場所搬遷,或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20%以上、提供的運動器材設備或指導員少於契約約定20%以上等可歸責業者的事由,消費者可行使終止契約權利,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未提供服務堂數,計算後餘額退還予消費者,消費者並得請求違約金;惟若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雙方而終止契約時,業者應依未到期時間比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消費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五,規範業者贈品處理,當健身業者以商品為贈品,於終止契約時,業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商品價格。所贈內容為會籍時,所贈送會籍期限,也應一併納入計算。第六,要求業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業者應就預收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逐堂、按月收款者或預收費用累計金額在5千元以下者,不在此限。
消保處提醒,民眾勿因業者積極行銷、優惠、人情而倉促簽訂契約;簽約前務必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公告的法規內容為宜;務必注意契約期限,特別是健身中心是否有約定使用期間,超過此約定使用期間終止契約者,業者不可收取相關名目費用。
消保處進一步呼籲業者,所提供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法規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最高處30萬元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最重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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