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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7 20:36:27瀏覽2943|回應3|推薦30 | |
實不相瞞,馬政府上台之後,對外不但台灣的主權連番受到打壓,國內更是「食」不心安,不公不義的事件還一籮筐。 坦白說,現在我真的認為台灣的「政府威信」已經死掉了!>< 錯殺江國慶案 涉刑求狗官全沒事? 新聞來源: 今日新聞 2011.05.24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地檢署今天(2011年5月24日)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具體求處20年有期徒刑。 檢方另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當年的反情報隊成員涉及刑求,江國慶父親所指「狗官」前國防部長、時任空軍司令官司令陳肇敏以及多名軍官因逾追訴時效或是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全案緣起於民國85年9月12日空作部營區發生謝姓女童命案,空軍士兵江國慶經當時空作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該部軍事法庭判處江國慶死刑,並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核准原判決定讞;空作部隨即於86年8月13日提解江國慶赴刑場執行槍決。監察院針對本案進行調查後,認該案偵查過程涉有違失,並因軍事審判速審速結而生冤抑等情,於99年5月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並函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續行偵辦。 在偵查謝姓女童命案部分,據專家學者鑑定,被告許榮洲雖有智商較低之情形,但智能程度不影響其中長程之記憶能力;其多次於偵查中及聲請羈押庭受法官訊問時,均明白供承犯罪之經過情形,相關過程之細節與當年現場證物勘查及屍傷檢驗情形大致相符。雖被告供述有少部分前後不一之情形,但不影響其供述之真實性。 據鑑驗結果,兇嫌棄屍之廁所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之掌紋,經調查局、刑事局鑑驗結果,均認與被告許榮洲右手掌紋相同。另被告前於86年5月4日在台中市所犯性侵5歲女童案,及92年4月2日在台中市太平區(前台中縣太平市)性侵2名5歲雙胞胎女童案,均經法院判刑確定,其手法均相類似。經多方縝密調查後,發現江國慶確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是本案之真正犯罪行為人應為被告許榮洲無誤。 至於江國慶遭不當取供案部分,檢方認為本案因時隔久遠,所能調取之卷證資料有限,檢察總長黃世銘曾於今年3月10日親訪國防部高華柱部長請求協助,經高部長指定副部長趙世璋上將全權督責相關單位均應全力配合提供,國防部及空軍總司令部總計清查1052卷、1萬1438件,北部軍事看守所交叉比對各項資料計1468筆,惟當年偵辦過程之多項檔案及卷證資料仍多已散佚不全。 經承辦檢察官從有限之卷證資料進行分析查證,進行大規模之傳喚後比對證人、被告所供,並與江國慶家書所載,軍事審判期間遭受刑求之供述,及江國慶受羈押期間與家人面會之錄音譯文互相對照,歷時近1年之調查後,查明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之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是其自白顯不具有任意性。 經承辦軍、司法檢察官詳查後認定,被告反情報隊成員前空軍軍官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現任軍官何祖耀何祖耀等人違法取供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罪嫌,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並涉犯當時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3條之濫用職權凌虐罪。 又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及李書強等人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項強制罪嫌,亦應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李植仁已於96年12月4日死亡,其餘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亦均已罹於追訴時效,故為不起訴之處分。 其次,監察院糾正文意旨,認被告陳肇敏、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等人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並與李書強共同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及同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又被告等人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主觀目的在對江國慶施以心理制約,營造偵訊前之氛圍,並無對外散布之行為,因認此部分僅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但尚不構成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嫌,且此部分事實之發生時間亦已罹於時效,不得再行追訴。 另告發意旨,認被告柯仲慶、鄧震環、陳肇敏、曹嘉生、軍事主任檢察官趙台生、黃瑞鵬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追訴處罰職務公務員濫權強暴取供罪及刑法第125條第2項追訴處罰職務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致死罪。 此部分因被告柯仲慶、鄧震環不具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之職權,並非有追訴、處罰職務之公務員,核非刑法第125 條之適格行為人;又其2 人違法不當取供之行為,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肇敏、曹嘉生、趙台生、黃瑞鵬等人有事前共同謀議或事中共犯之行為,是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檢方亦認為被告陳肇敏之處置顯有不當,指陳肇敏在舊制軍事審判法下,本於軍事機關主官之身分、權責,直接指揮刑事案件之偵查固非無據,然為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權限於不顧,反裁示由未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之反情報隊接辦主導案件偵查,致生本件冤案,雖經查均未構成犯罪,但行為殊屬不當。 多年來一直為愛子尋求翻案的江父江支安,於99年6月14日病逝,來不及看到這遲來的正義。 據了解,江支安原本在新北市中正橋附近經營小旅館,家庭環境小康,兒子被槍決後,江支安結束旅館生意,拿著江國慶在獄中寫的家書及收集來的證據,到處為兒子申冤,後來身體狀況不好,中風後不良於行。 江爸爸生前在牆上釘著一張為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上寫著,「判不公的狗官,沒有良心害您冤枉死,您要我,他們報仇,免客氣,一個一個,我還您清白,我、我、我,報仇要緊嗎?」,「國慶:有冤報冤,有仇報仇,狗官害死您,您要明白嗎?」其中,許榮洲名列其中。 江父列出的軍方官員、士兵名單包括呂德義、陳肇敏、方中民、鄧振環、羅正南、李敘鉅、張冠民、蕭開平、黃瑞鵬、胡進成、何祖耀、謝安慈、劉景太、盧煥城、胡功信、甯方中、李偉萃、許榮洲 軍方阻撓調卷 拖過追訴期新聞來源:2011.05.26 江國慶冤死案翻案了,但江爸口中的「狗官」所涉刑責,為何會逾「追訴期」?相關跡象顯示,這不是自然形成,而是軍方人為拖延,才造成今天無力追訴的嚴重後果,並使人民對政府失望! 審案…速戰速決 調卷…以拖待變 江案迄今十五年,期間包括立委張俊宏、監察院、台北地檢署,曾多次向國防部調閱反情報隊○九一二專案小組資料,但「軍方全都拒絕」,其中檢方只能依賴從警方調來的寥寥四張專案會議簽名表,拼拼湊湊,辛苦還原追出專案小組成員名單;法界人士痛批,若軍方一開始就配合,江爸口中的陳肇敏等「狗官」早就入獄服刑,哪有可能還高升國防部長? 這根本就是軍方「以拖待變」、官官相護的後果;江國慶會遭錯殺,與軍方這種心態有關。 直到今年三月,檢察總長黃世銘拜會國防部長高華柱後,軍方態度才一百八十度轉變,但為時已晚,因為此刻早已超過「傷害、強制及濫權追訴」等罪的十年追訴期,陳肇敏等人已免於刑法究責。 扯的是,檢方今年初介入調查,國防部官員竟嗆檢方「根本沒有○九一二會議,哪有工作紀錄?先拿資料來證明有專案會議的存在!」讓檢方碰了大釘子,檢方苦無資料,幸好同步接觸警方,才從台北市刑大找到四張「○九一二專案會議」的簽名表,四次的日期是八十五年的九月十八日、廿三日、廿五日及卅日(女童命案發生在這一年的九月十二日,故稱○九一二專案),當時陳肇敏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的莒光樓親自召開會議,證明軍方當初推諉不給資料的理由,全是謊言! 這份得來不易的簽名表,雖無會議紀錄內容,但檢方得以循線約談開會對象,查出柯仲慶等反情報隊成員曾對江國慶非法取供,進而掌握反情報隊的任務編組暨逼供過程,後來更追查出軍方在空軍軍事碉堡內,裝置針孔、佈置靈堂、扮鬼嚇人及用電擊棒等,種種凌虐取供的不法手段,甚至一度計畫要把江國慶推入六張犁墳區的空墳裡。 窗戶木條關鍵證物竟還遺失 兩個月前,軍方才開始提供上萬筆資料給檢方,但其中很多是無用的證據;檢方還發現,由軍方保管的「窗戶木條關鍵證物」竟然遺失,此外,相驗女童下體傷痕明明是「鈍物」兇器造成,軍方卻無端冒出一把「鋸齒狀的利刃」兇器,鈍器竟變銳器,辦案人員不禁長嘆,一拖再拖的軍方,這十五年來的官官相護心態根本沒改,導致無法追訴相關被告,如今真相好不容易浮出,還害檢方背上無「法」起訴陳肇敏的黑鍋。 害死人的「狗官」沒事? 新聞來源: 自由時報 2011.05.26 一群刑求逼供,害死一條年輕生命的「狗官」,在真相大白後,竟然沒有法律條文可以制裁他們,因此沒有一個人被起訴,而且他們早已享盡榮華富貴,因此輿論批判「無職可撤、無職可降、無俸可降」,甚至退休俸都無法追回。 無救濟之管道,不是一個宣稱尊重人權的國家應該存在的現象。江國慶冤死案,並非發生在白色恐怖年代,軍法人員卻能決定了一個人的生死,而缺乏對當事人適當的法律保障,可見在民主化過程中,軍方是一個最難改革的封閉系統。 當司法不足以救濟時,就必須要有一個強烈的道德、輿論的力量作最終的仲裁,讓犯下錯誤的人,縱能倖免法律的制裁,仍無法逃掉良心的苛責,終生必須生活在懺悔之中,以求精神的救贖。 但是,台灣不但法律不完備,連道德、輿論的撻伐,只要犯錯者沒有羞恥心,不予理會,好日子我自過之,就完全無法發揮懲罰的效果。江案要是發生在日本,那些刑求逼供者恐怕早就切腹自殺向死者謝罪了,哪像台灣這些「狗官」,還在推卸責任,沒有人願意認錯。 民眾疑惑的是,這些「狗官」縱然可免於刑事的追訴,難道民事也不能追究嗎?江國慶案可以爭取國家賠償,難道就不能對陳肇敏、李天羽等人提出告訴,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能讓這些人拿出幾千萬來賠償,以後的為官者,就不敢作威作福,罔顧人權,草菅人命了! 聯合公園-一片黑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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