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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審改隸,是公理, 禍害, 還是笑話?
2013/08/08 21:44:56瀏覽1250|回應3|推薦8
軍審改隸是正常, 如何改,是學問!

台北到台南, 當然向南走.

但無論中山北路,敦化北路,往南,都非台南方向 ,

倒是民權東路往西,可上中山高,忠孝東路往東,可上國三,都可到台南!

同理,外行怎能帶路? 怎能領導內行?

此案立法院已通過, 但軍法,司法都恨之入骨 ,

因為都沒被當人看!


先是軍法, 不但沒判決, 還沒審判, 沒開始,就被罵個臭頭 ,

甚至於修法律 ,

要有廉恥,都該集體哭陵ㄋ.

主管之司法院,竟不能表達意見?!

法官躺臥也中黑槍!

各媒體, 討論很熱烈, 沒門道,

軍事審判軍法之一部分, 正如法院審判是司法之一部分,

但目前戰略是固守而非攻擊 ,

軍事審判由一般法院審理,也合理,

但仍可檢審分隸, 保留軍事檢察官, 而移出軍事法院,

與現在法務部與檢察官,隸屬行政院相同 ,

能達到目的, 更簡單可行!


【2013.08.06】軍審法修法 洪案可移司法審理 -udn tv


短評-軍審修法迷思
中國時報 本報訊 2013年08月07日 05:40
陸軍下士洪仲丘枉死案,激發25萬白衫軍公民上街怒吼,立法院3天完成修法,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偵審。洪案適用新法,審理將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真相有機會大白。

承平時期現役軍人犯案回歸一般司法偵審,是白衫軍發動者「公民1985行動聯盟」訴求之一。民氣可用,朝野無異議,3天就通過洪仲丘條款修法,不只司法改革的確跨進一大步,也回應公民期待。

洪案未來移由桃園地方法院內設軍事庭審理,也是雙方激烈攻防戰的開始。因一般法院刑事訴訟程序與軍事審判程序最大差別,就是刑訴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軍事審判法仍堅守法官職權調查。

相較軍事審判講求速審,未來桃園審理過程中,法官必須落實聽審原則,尊重被告充分表達請求權,犯罪證據能力也須經合法調查才有證明力,不論是控方或洪案18名被告,攻防基礎仍是軍檢起訴指控內容。

因此洪案未來審結結果,極有可能與洪家及公民1985行動聯盟期待有所落差。這也是軍事審判權是否為獨立之審判權,學界爭議不休原因之一,
爭點在軍事審判與普通刑事訴訟間,究竟是審判權不同,或只有程序上不同?

而軍事審判定位問題,大法官釋字436號已說明很清楚,軍人因保家衛國之特別義務,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並不是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之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因此立法院在相關配套措施都未到位前,破天荒火速修法,將軍審併入一般司法審判程序,
即使洪案審理結果可能與民意出現落差,司法統一至少邁前一大步,軍中未來若再發生凌虐事件,透過一般司法機關偵審,至少可以避免像洪仲丘冤案疑雲重重!

觀察站/移司法 能解軍中人權問題?
【聯合報╱本報記者鍾沛東】2013.08.06
在洪案衍生的強大壓力下,全盤將軍事審判移由普通司法機關偵審似乎成了「全民共識」;然而,軍法移司法真能解決軍中人權問題?答案恐怕沒有那麼樂觀,眼下還有許多巨大工程必須克服。

司法審判最核心的價值不外是實踐公平正義,而實踐這項價值的手段,除了應查明真相,予犯罪行為人該當之刑罰或免於誣陷之罪外,速審速決也很重要,避免流於「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軍法機關被人詬病者,在於受軍政長官的層層「監督」,獨立性不足;又由於缺乏外部監督,透明度不夠,導致軍事審判的公正性受到質疑。

承平時期的軍法審判劃歸普通司法機關偵審,或許可以暫解上述問題;不過,軍法與司法是兩套大不同的審判系統,面對的犯罪態樣及身分都截然不同,司法真能承受軍法的重擔?其實是很多司法人的共同憂慮。

其一是專業問題。司法官於偵審過程中,除極盡調查之能事、取得確切證據外,對於如何取捨證據的心證能力也很重要;他們必須能夠體察環境,做出合乎社會經驗法則的判斷,才不致作出恐龍判決。

軍中是封閉的小社會,因應軍事或特別的勤務需要,有他獨特的權力關係及運作方式;「老百姓」身分的司法官,面對軍法案件有無「透徹體察」的能力,做出正確裁判,是不小的挑戰。

其次,軍法歸司法後,司法機關的案件必然增加。現行司法機關都有經年無法改善的「案」滿為患問題,軍法併入司法,勢必讓此問題雪上加霜,間接影響整體司法品質。

再來是時效問題。速審速決是軍事審判的特性,審判品質雖然不佳,卻能夠滿足軍中威權要求。但軍事審判的這項「優點」,正是最為民眾詬病的「缺點」。

受過嚴格司法訓練的法官,多能恪遵必須「超越合理懷疑」的審判原則,有疑即不能斷,要求證據確鑿;因此,常見案件在各審級間來回多次、多年,
一般案件辦個三、五年極其正常,稍微複雜一點的,常見八年、十年還結不了。試想,現在兵役期這麼短,有幾個軍人能在役期間獲得終審判決,恐怕會有很多人退了役還在跑法院。

軍法劃歸司法並不簡單,撇開它將衝擊軍事作戰需求不談,司法機關能不能勝任?做得比軍事審判更好?倉促修法前都應思考。
【2013/08/06 聯合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因應軍事審判法立法三讀移歸司法機關,司法全面接管前,司法院、法務部下午與將國防部召開接收協調會;
司法院表示,在總統公布生效前,將會完成相關的配套作業,由各法院透過法官事務分配遴選法官成立軍事專業法庭,本於為原則審理,
至於法務部部分,因涉及案件移轉、軍監人犯移交監所,未來檢察官將全程蒞庭負起舉證責任等新業務,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將全面配合修法。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表示,目前將與國防部接洽了解所有在軍事法院審判中的案件,包括後續的整卷移交各級法院。
【2013/08/07 聯合晚報】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中ㄋ黑槍, 太激動, 竟然忘ㄋ憲法!

明訂法官依律獨立斷案, 不受任何干涉!

怎能論定"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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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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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軍審改民審, 軍犯笑開懷! 黑道大樂! 從此無軍令管轄, 天天過年ㄋ!
2013/09/03 10:01
貪汙案大翻盤 東縣前縣長吳俊立改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潘俊偉、陳俊智、羅紹平/連線報導】
2013.09.03 02:55 am

台東縣前縣長吳俊立在縣議長任內與其餘四十一名議員被控藉由補助款收取回扣案,花蓮高分院更三審昨天宣判出現大逆轉,吳俊立與另四名被告改判無罪,理由是有依補助目的使用,雖有瑕疪、但卻無具體證據,不能證明貪汙。

此案另有人因認罪協商獲得減刑,部分否認犯罪者,仍維持六年以上不等徒刑,當中有七人仍為現任縣議員,全案還可上訴。

吳俊立目前因賄選案在服刑;他得知判決結果,向友人表示:「被毀的政治生命,司法無法彌補」。吳因為此案,二○○五年十二月廿日宣誓就任縣長當天,即遭內政部下令停職。

對於昨天判決結果,檢方回應,目前還未收到判決書,等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民國八十九年台東縣議會包括當時擔任議長的吳俊立在內,共有四十一位現任、卸任縣議員被控藉社團補助、小型工程款取回扣,遭台東地檢署以貪汙罪起訴,吳俊立等人從一審到更一審,皆判處七年六月以上重刑;民國九十九年更二審,吳俊立等卅九人維持七年六月以上刑期;當時檢察官和被告皆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花蓮高分院更三審法官認為,吳俊立等四人舉證雖有瑕疪,但沒有具體證據證明他們貪污,而且他們確實依補助目的使用這些補助款,所以改判無罪。

【2013/09/03 聯合報】



全文網址: 貪汙案大翻盤 東縣前縣長吳俊立改判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138574.shtml#ixzz2dn6OsUc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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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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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為移轉個案勾銷軍審制 破網待補 2013-08-07 01:39 中國時報 【本報訊】
2013/09/03 00:06
洪仲丘案引發25萬人走上街頭的效應之後,已經形同癱瘓的立法院本臨時會期,昨天3讀通過軍事審判法修正案,此一「一次到位、兩階段實施」的修正案,宣告軍事審判在一夕之間走入歷史!

 我們樂於見到洪案移出軍事審判,也同意如果經過細密的思考規畫,承平時期軍人犯罪由司法審判確實是一個制度選項,像是德國的例子就足以作為借鏡。
但是立法院這次主要是基於個案的動機與緣由,欲在短期之內廢除軍事審判,以消弭民怨,連配套措施也要靠第2階段補足。國防部軍事審判機關走入歷史並不足惜,
但朝野立委此次修法幅度不可謂不大,倉卒間行事,於立法品質有虧,仍然不足為訓。

 始作俑者的第一步,當然是採信除非修法,軍人犯罪非由軍檢辦案、軍事法院審判不可的假設。如果法務部所屬檢察體系願意接受國防部委託承辦洪案,並與軍檢合作辦理全案偵查,
再向軍事法庭提起公訴,而不只是虛晃一招,任由軍檢避重就輕地起訴,本可將洪案個案的公平正義,與廢除軍事審判的通盤改制,分別處理。
奈何,法務部捨此不為,才搞得如此操切,非以修法方式移轉個案不可。

 如此急急如律令地修法,另一個難以啟齒的緣故,恐是以為如只部分調整軍事審判的管轄範圍,因法不溯既往,故仍難將洪案移出既有的軍法審判,所以乾脆整體廢除現行軍事審判制度,確保洪案必得移轉。

 其實立法院的修法大可只將包括凌虐部屬、現役軍人殺人、強姦等軍人犯罪交由法院審判,而且明文規定將一切現行偵審中的案件概行轉由普通法院接辦,也能達到移轉洪案的目的。
而現在採取的方式,則是根本改制,要在5個月全面停止軍法機關運作,如此缺乏深思熟慮的立法,實不足取。

 現行軍事審判體制出現的最大問題,乃是只以貫徹軍令軍紀,而非以實現法治公平正義為其終極價值目的。將軍事審判概行移由法院掌理,當然是個解決辦法;
然而此中可能的問題,其實是修法之後,雖可確保審判獨立,以追求法治公平正義作為終極鵠的,但是一般司法制度的設計與軍事審判的性質,也有不合之處。
一方需要照顧辦理軍刑法案件在軍事專業素養上的需要,另方面,也還有審級的設計考量,軍事審判不採3級3審,尚有其效率上的需求。試想,役期只有11個月的役男退伍之後,
還要為了在軍中的未了案件,繼續接受一再發回更審的軍事法庭來回審判,又豈是軍事體制的真正需求?

 反過來看,軍事審判的優點,恰恰就是普通法院無法照應的所在。軍刑法案件多是涉及軍事活動的犯罪,普通法院法官的軍事專業知識未必充足,且3級3審費時甚久,也未必合用。
現在採取的替代方案是在司法院系統另行設置軍事法庭,以應審判中軍事專業知識的需要。然而要在普通法院的司法審判體系中加設軍事法院或是軍事法庭,還應考慮有無需要另行修正相關的訴訟法制,
為司法院中軍事法庭審理的案件,重新設計恰當的審級制度;司法院也需要迅速地規畫各種支援制度運作的配套措施如預算、人事、教育等等,自不待言。

 這些都不是一夕修法可以解決的問題,5個月的猶豫期間對於培養普通法院法官擔任軍法審判的專業軍事知識是否足夠,也不無疑問。立法院率爾操觚,為了移轉個案而將軍事審判制度一筆勾銷,
製造的問題與解決的問題孰多,未可斷言;容我們直言,這不能算是好的立法先例。

 現在軍事審判劃歸司法院政策已定,相關部門包括司法院與行政院,還有三軍統帥,應該協力行事,因為在法院組織系統內加設專業的軍事法庭,由文職法官任其審判職務,
必須充分具備軍事部門應有的專業知識,才能符合軍事刑法實體規範支持軍隊、軍事及國防之所需,雖然時間緊急,但是相關業務、案件、專業知識的平穩移轉,應該務求周密,
以求將倉卒修法對於國防軍事可能的傷害降到最低。

 對於立法院中朝野立委此次修法,講求民粹政治謀略多過重視立法品質。我們必須提醒,回應滿足民意的要求確是立法院的任務,但絕不是不計品質與後果、粗糙即興立法的藉口。
民粹立法畢竟不是真正的民主,它並不會令台灣感到真正的自豪或驕傲。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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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審改隸,笑話
2013/08/08 22:10
一. 軍事審判是國防之一部分. 當國家戰略自反攻大陸.改為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時.就該改. 已晚ㄋ三十年. 而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各政黨毫無準備. 卻病急亂投醫. 胡作非為.

二. 檢審不分. 法律常識不如學生.

三. 不問司法院. 直接幹.
反正司法院違憲.違法比誰都多:
如五三零號釋憲案,廢最高法院, 十幾年,只當沒看見!


締造金字塔型之法院組織

司法院定位之改革

依據現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等事項,分別由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職掌,而非 由司法院直接掌理,與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原意未盡相符,因此,在 八十八年七月所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司法院之定位,達成了「司 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結論,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 軌」為終極目標。司法院為實現上述改革結論,乃分階段擬訂改革進程及 措施,期能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締造金字塔型之法院組織。

司法院定位改革階段圖示表
起迄時間 階  段 主要工作項目
88.07.08至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
預備階段
(1)全面研修法律並完成立法。
(2)完成第一階段組織架構之整併。
自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四年內
第一階段
(1)由「多元多軌」進入「一元多軌」。
(2)機關歸併,組織縮小。
(3)去化積案。
自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第五年至第七年
第二階段
(1)由「一元多軌多數庭」進入「一元多軌單數庭」。
(2)推動修改憲法及相關法律。
自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施行後八年起
第三階段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完成「一元單軌」之終極目標。
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aboutus05.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