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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軍兵敗林毅夫 呼群保義國防部
2012/04/06 21:14:14瀏覽1046|回應0|推薦5
軍事發言人今天發新聞, 想替國防部長高華柱,找下台階 ,
雖然文筆用心, 但無賴與無能,暴露無遺.
自己不行, 想找些五毛黨, 筆隊伍, 來救駕,
國軍不能打仗, 找義和團, 扶清滅洋?

ㄧ .國防部十年前不願查辦. 是被前台北縣議員金介壽逼著辦!

二. 91年5月31日表明「人道考量同意入境、法律責任依法處理、叛逃行為嚴予譴責」等3點立場。
政府施政有其一貫性,前揭立場至今並未變。
換言之,並無把握有罪,
但罔顧軍法已修正之事實, 恐嚇之, 並扇動人民情緒, 而使林不來.

三.十年前軍檢單位:林毅夫若返台 不起訴,
是台獨教父林濁水立委, 痛斥行政院長游錫堃, 並揚言廢國防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may/31/today-p4.htm
扁幫才改口.
事證俱在, 且看照妖鏡!

-------------------------

林毅夫投敵犯罪仍繼續中
(羅紹和)國防部軍事發言人 2012年04月06日

高苑科技大學謝國榮助理教授上月21、29日在《蘋果日報》「論壇」,兩次呼籲我國政府應同意林毅夫返台。
國防部尊重謝助理教授對「林毅夫案」相關看法,惟就法理而言,尚有若干誤解及引喻欠當。

筆者自91年起參與本案之處理,了解其相關背景,謹說明本部處理立場與原則,以正社會視聽。
民國91年5月9日,林毅夫因父喪,在大陸地區表達返台奔喪意願,
同年5月31日,前台北縣議員金介壽等人向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告發林毅夫投敵等案,
經立案偵辦確認身分後,以林毅夫仍犯《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8號解釋意旨,投敵犯罪行為仍在繼續中,乃於91年11月15日依法發布通緝,追訴時效自行為終了起算。
民國98年,我國政府鑒於兩岸朝向和平穩定的方向發展,政經交流日趨活絡,林毅夫個案引發社會輿論探討,為周延「依法論法」之立場,
本部多次召開部內及跨部會議,並舉辦學者專家座談會,聽取相關法律意見,以提供本部應處參據。

研討中對中共是否該當軍刑法所稱之「敵人」,應屬事實認定問題。依軍刑法第10條規定,所稱「敵人」係指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
而其所謂「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依立法說明,其意指客觀上雖未與本國交戰,惟與本國以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以及本國或外國之武裝團體而言。
故以目前我國與中國大陸之軍事關係而言,因其自始至終仍未放棄武力犯台,且中共於《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明文規定,得對台灣地區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必要措施等武力作為」;
縱然兩岸目前有朝和平方向發展之趨勢,惟在軍事上仍處「武力對峙狀態」,因此中共符合前揭「敵人」之定義。
其次,軍刑法第24條第1項「投敵罪」不僅在處罰現役軍人違反忠貞義務,更在追究其受敵支配所為之利敵叛國行為,
參照司法院解釋意旨,其投敵犯行若能證明其確已脫離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等組織,即不能認其尚在繼續參與。
現因尚無實據證明林員業已脫離中共黨、政、軍等組織,故認其投敵犯行仍在繼續中,仍予以通緝。

返台到案軍法辦理
事實上,林毅夫在民國91年申請返台奔喪時,內政部、國防部、陸委會即於91年5月31日發共同新聞稿,
明確表明「人道考量同意入境、法律責任依法處理、叛逃行為嚴予譴責」等3點立場。
政府施政有其一貫性,前揭立場至今並未變。

總統府3月22日即針對林毅夫若返台法律問題,發布新聞稿表示,
林毅夫目前仍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林毅夫若返台到案,將由軍法機關依中華民國法律辦理,沒模糊空間,也沒任何例外。
本部一貫強調的立場是,貫徹法治為民主自由國家之基本要求,林毅夫現既依法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他若返台,應由軍法機關依循有關法律程序處理,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干擾影響;
更何況他所涉犯之「投敵」罪嫌,牽涉到軍人應對國家忠誠之核心價值,國軍在處理上絕不容有絲毫模糊空間。

------------------十年前

2002.05.30  中國時報
國防部:依法將不起訴予以結案
呂昭隆、尹乃菁/台北報導
國防部長湯曜明昨天表示,林毅夫申請來台奔喪一事,國防部會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處理。
據了解,國防部已大致議定共識,林毅夫如果來台,會依法律程序處置。如果林毅夫「主動到案」,或是「有人檢舉」,
軍法單位在識別身分後,由於已逾追訴期,將依刑法第一三九條第一項二款條文,做出不起訴處分,予以結案。


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星期五
軍檢單位:林毅夫若返台 不起訴處分書會明列罪狀  

〔記者吳明杰╱台北報導〕軍檢單位昨天表示,如果林毅夫確定來台,國防部北部地方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將會主動偵辦,
由於林毅夫叛逃後國防部未發佈通緝,依法超過廿年追訴期,將予不起訴處分。
不過不起訴處分書絕對會強調林毅夫確有「投敵」等罪狀,否則形同黑白不分、是非不明,對軍隊士氣將是嚴重打擊。

  軍檢官員表示,無論有無檢舉,軍檢單位都會主動調查,不過因為當時國防部未發佈通緝,
因此現在林毅夫若順利來台,軍方已沒有法律依據予以拘提或逮捕,僅能追討當時發佈「失蹤」後國防部所發的撫卹金額。

  軍檢單位官員說,林毅夫叛逃時的軍階僅為上尉軍官,加上林毅夫若來台將從中正機場入境,因此軍檢單位將指派桃園分院檢察署主動偵辦,
如果林毅夫不配合調查,檢察官不一定要傳喚或拘提,只要根據林毅夫在媒體坦承的事實部份,應能完成調查並結案。

  他認為,從法律程序雖然不能起訴林毅夫,不過在不起訴處分書中,相信會強調林毅夫的罪狀,因為法定程序追訴期已過不代表林毅夫已經無罪,
這部份必須向外界清楚釐清,否則很容易混淆視聽,對軍人士氣也會有嚴重影響,讓某些認識不清的軍人誤以為叛逃無罪。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前台籍叛逃軍官、現任中國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是否返台奔喪引發爭議,
國防部軍法司長劉錦安昨日表示,從媒體大幅報導的內容來看,林毅夫確有敵前叛逃嫌疑,由於敵前叛逃是重大違法行為,軍事檢察官已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他尊重軍事檢察官的獨立偵辦。

  劉錦安也表示,林毅夫觸犯嚴重違法行為,按現行規定是唯一死刑,如果林毅夫來台,只要有人檢舉,軍法機關一定偵辦,但也會尊重刑法追訴時效的規定,決定是否要起訴林。

  劉錦安昨日赴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備詢,受訪時做以上表示。

  劉錦安指出,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犯罪行為最長追訴期就是二十年,但刑法第八十三條也明定追訴權時效因故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第八十條各款所定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他認為,相關犯罪行為的追訴期應是二十五年,而林毅夫離台僅二十三年。

  至於軍方當年為何提報林正義失蹤而非叛逃?劉錦安表示,軍事檢察官已進行了解,同時一併了解其中是否有人為疏失;
由於當年中共方面並沒有大肆宣傳林正義叛逃,再加上即使有包庇、偽造文書等犯罪事實,也已過追訴期,很難對可能失職人員予以處分。

  法務部次長謝文定備詢時表示,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的二十年追訴期限,並非從犯罪發生當時起訴,
而是由負責追訴機關得知有犯罪行為發生的二十年內都可以追訴;
他說,行政院未來討論是否允許林毅夫來台時,法務部一定會基於職責,向行政院表達法務部的專業立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may/31/today-p1.htm


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星期五
林毅夫返台案 林濁水:鼓勵叛逃 何不廢國防部  

〔記者陳杉榮╱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濁水昨天強烈砲轟行政院長游錫堃,
他說,如果游揆同意林毅夫返台,無異鼓勵國軍隨時叛逃,這樣不僅應廢除國防部,要當兵就讓宜蘭人自己去當兵,還可以叛逃後衣錦還鄉。
他氣憤地說,國防預算要刪減九成五,剩下百分之五,全部留給宜蘭兵。

  林濁水昨天以拍桌的方式,表達他對政府處理林毅夫有意返台奔喪的憤怒,他說,叛國者必須接受制裁,否則中華民國將無可用之兵。
他說,林毅夫這個案件還有追訴權的疑義,假如軍方研究結果尚未逾越追訴權時效,林毅夫一旦入境台灣,就應該依法制裁;
假如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那麼政府應將林毅夫列為「不歡迎人物」,讓他奔喪後,立即驅逐出境。

  林濁水說,叛國者和政治異議者不同,黑名單人士是因為政治主張遭政府打壓,林毅夫則是是一個叛國者,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他認為,如果不先確認林毅夫是台灣政府的不歡迎人物,政府就不能談什麼人道問題。

  對於游揆要以人道考量此事,林濁水說,這種做法無異鼓勵中華民國的國軍隨時可以叛逃,
因為只要過一段時間,他們就可以風風光光回到台灣,沒有任何損失,這樣的話,國防部沒有存在價值,可以廢掉算了。

  林濁水說,林毅夫是宜蘭人,游揆也是宜蘭人,假如宜蘭人的首長同意宜蘭人的叛國者風光返台,
那麼以後只要宜蘭人去當兵就好了,其他縣市的人不要去當這種可以叛逃的兵;而國防預算應刪減九成五,剩百分之五給宜蘭兵用即可。
他也說,他有好久沒有登記國是論壇發言了,今天將去登記,可能的話要好好說個清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may/31/today-p4.htm



中時電子報 專輯名稱 林毅夫
奔喪罪與罰
林毅夫檔案
叛逃案實錄
政府對策
軍方立場
評論分析
民意廣場
有話就說:林毅夫議題
線上民調

2002.06.01  中國時報
我政府准入境 林毅夫:是否返台還是考慮
張瑞昌、王銘義、王綽中、楊基山/台北、宜蘭、北京連線報導

 針對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申請返台奔喪一事,陸委會副主委陳明通表示,我方同意林毅夫入境的時間為五天,自31日起生效。 (鄭超文攝)

各界矚目的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申請返台奔喪案,我政府昨日做出三點決定,
包括同意准予入境,相關法律責任仍由軍法機關依法處理,叛逃情事應受法律制裁與嚴厲譴責等。
對此,林毅夫昨晚在北京表示,由於台灣方面昨晚才同意他回去,而今、明兩天放假,大陸方面最快也要在六月三日才會報批成行,因此是否要回台奔喪,他還要再考慮。

經過多日的密集會商,陸委會、國防部、內政部昨日傍晚召開聯合記者會,對林毅夫入境一案說明政府決定。
我方同意林毅夫入境的時間為五天,自昨日起生效,林毅夫的妻子陳雲英則獲准停留三個月。
隨後,內政部將核准入境的相關文件傳真到宜蘭給林毅夫的大哥林旺松,他並立即轉傳給北京的林毅夫。
陸委會等三個權責機關以共同召開記者會的方式,表達政府對林案的立場:
一、同意准予入境,但在台期間不得有不符合入境的行為。
二、相關法律責任仍應由軍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受政府許可其來台奔喪而有所影響。
三、叛逃一事,如查明屬實,不論動機為何,均應受法律制裁與嚴厲譴責;
至於該案是否已逾追訴期間,應屬法律對於個案適用的問題,其結果並非代表政府對叛逃行為的評價有所改變。
http://forums.chinatimes.com/report/topic/lin_if/A10000A0.htm

中華民國國防部金防部 林毅夫案 糾正案文節錄:

林毅夫本名林正義,民國(下同)六十一年間就讀國立台灣大學農工系一年級,於接受成功嶺大專寒訓後,申請轉入陸軍官校正四十四期就讀,
適為六十年二月美國 與中共簽訂「上海公報」,我國於該年十月退出聯合國之際,其從軍之舉因而聞名一時。
六十四年官校畢業任中尉官階,留校擔任學指部第一營第一連排長,因與其 他軍官同姓名而改名林正誼,六十五年考取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六十六年十二月晉升上尉,六十七年八月一日獲得碩士學位後,調任金門防衛司令部(下稱金 防部)二八四師八五二旅步八營第三連連長,
旋於六十八年二月調任該師八五一旅步五營第二連(下稱馬山連)連長,駐防金門馬山據點。然渠竟於該年五月十六日 夜間棄職失蹤,
國防部綜合相關跡象研判係涉嫌叛逃,惟因「生未見人,死未見屍」及其他因素之考量,一直以「失蹤、死亡」淡化處理,並發給其家屬撫卹金。
林 正誼叛逃投共後改名為林毅夫,迨本(九十一)年五、六月間,因父喪而有意返台,經媒體披露之後引起社會關注,並且質疑該部之處理方式不當。

案經本院調查,
國防部暨金門防衛司令部處理本案核有下列之違失:

林正誼叛逃投共係一起預謀行為,金防部對其疏於考核,保防體系亦未發揮防範作用,核有闕失。

依據金防部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陸軍二八四師八五一旅步五營二連上尉連長林正誼失蹤(涉嫌叛逃)案初步調查報告」載述:
「林員調任為馬山連連長時,曾表 示不願前往,自覺有被利用的感受。」、
「五月十四日晚間八點左右,林正誼至班哨巡視,曾指示哨兵:如發現水鬼,只要他不侵犯,就不要開槍招惹他們,並編述 血堡故事,以殺害水鬼,將遭報復恐嚇士兵。」、
「六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自台灣休假回來,林員情緒很不穩定,並稱希望能回陸軍官校任職及兼課,對未能參加培 英案考試內心很失意。」、
「又於五月十六日上午八時,以當月份潮汐表繕印有問題為藉口,向該連辦理文書之一兵廖振柱索取本月份潮汐表,並予以留閱。」而五 月十六日係下午一六○○滿潮,二二○○退潮。
當日二一三○時,該連上兵文書童進耀即發現林正誼不在寢室,迨十七日凌晨○○四○時二八四師人員因林正誼擅離 崗位遍尋不著,
經清查發現該連短少物品包括救生衣乙件、帆布腰帶乙條、水壺一個、指北針乙只、急救包乙個、軍人補給證乙枚、及連長保管之作戰計畫與司令官 對金門防衛作戰指導講話全文。
馬山連於同年月十八日移防時,復發現連旗遺失。另據聯合報八十五年九月四日第九版報導林妻陳雲英女士向該報記者表示:
「當年 林毅夫是從金門游泳到大陸」、「我知道他這一走,兩人可能永遠無法再見,但他說不去會感到遺憾,我就同意了」。
足見林正誼係藉其擔任馬山連長職務之便,熟 知當地海岸地形及崗哨部署情形,安排其泅水逃亡之安全路線,並備妥逃亡及證明身分所需物品,算準潮汐有利時間,摸黑潛逃對岸,
顯係有預謀經過縝密規劃之行 為,然金防部對駐守前線重要據點之幹部,竟疏於考核,
且當時雖有上述諸癥候,然軍中內部保防體系未能即時查覺,有效反映,發揮防範作用,致使叛逃得逞,經 核均有闕失。

…金防部及陸軍總部之內部陳報與處理方式均認林正誼涉嫌叛逃,金防部且已對其所屬失職人員提出懲處建議,應無刻意掩飾。

總政戰部第四處於六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簽報參謀總長宋長志上將,建議本案採「外弛內張」、「不刺激官兵及戰地民眾心理」及「不肇致謠傳」措施,經參謀總長核 定。
…金防部二八四師…指派二八四師政戰主任李醇典上校率員於六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往宜蘭將林正誼失蹤情形通知家屬,告知內容如次:
「一、林正誼之失 蹤,部隊已盡全力搜尋,迄無所獲,依事實研證顯係下海叛逃。
二、林正誼罔顧國家培育之恩...此種叛逃行徑,實非體面之事,如對外宣揚於公於私均無益處, 必須保持鎮靜,相信政府適當之處置,...當依規定盡力協助與照顧。」
林正誼之妻陳雲英獲告知上情後表示,希望在失蹤案未明朗前,政府不要公開宣布,渠亦 保守秘密,暫不告知父母及兄長。

嗣於林正誼失蹤屆滿一年之際,該師以六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六九)陸誠字第三三八三號函請按留守業務規程辦理死亡通報。
國防 部於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六九)禪餉字第六七八一號令核予「陸上失蹤屆期宣告意外死亡」,
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以(六九)禪餚字第一○三六五號令核定依 「視同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並按林正誼服役年資八年四個月又十八天,給卹六年十一個月,
撫卹金共計台幣四七萬五、一四○元(一次卹金一一萬七、二七五元, 功績卹金一、八○○元,年撫金三五萬六、○六五元),分由其父林火樹及其妻陳雲英領取,已於七十六年五月給卹期滿。

依據總政戰部八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簽呈,八十三年二月間陳憲良自美函陳:林正誼叛逃成功後,受中共栽培化名林毅夫赴美深造,現已擢升國務院農林經濟部副部長。
總政戰部認為林正誼投共赴美,應可認定為事實,惟本案匿息多年,主動查究可能造成極為不利影響,如中共方面未有所運用動作,建議仍採不動聲色方式,避免外界猜疑藉詞,造成二度傷害。
本案係由總政戰部主任楊亭雲上將核定。

綜上所述,國防部處理本案,明知林正誼涉嫌叛逃,卻未指示軍法機關依法偵辦,先以失蹤處理,後又宣告意外死亡辦理撫卹;
且在發現林正誼叛逃至大陸改名為林 毅夫之後,始終採取淡化處理,不僅未撤銷其死亡宣告,追回撫卹金,亦未追究其法律責任,
違反法律規定與社會正義,導致本案對國軍繼續造成傷害,並衍生諸多 爭議與非難,難辭違失之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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