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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樂制來澄清隋唐以前古琴正調調弦法
2019/06/23 10:00:13瀏覽106|回應0|推薦0

從樂制來澄清隋唐以前古琴正調調弦法

一、前言

開宗明義要說明的是,把古琴第一弦取名叫宮,第二弦取名叫商,第三弦取名叫角,第四弦取名叫徵,第五弦取名叫羽,這是對於古琴各根弦的取名,和其真正彈奏音樂的宮音或十二律的何律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不能加以混淆,否則有關古琴的正調調弦法一定論述有誤。

此一取名,最早自兩漢間的桓譚於《新論》裡就述及『第一弦為宮,其次為商、角、徵、羽、文王、武王各加一弦,以為少宮、少商』。到了南北朝劉宋的聶崇義的《三禮圖》亦如此言,到了今存於日本的南北朝或係陳仲儒所著的《琴用指法》亦直言明『弦名:宮、商、角、徵、羽、文、武』,而今存於日本的南北朝蕭梁的丘明傳本的《碣石調.幽蘭》的文字譜也是以宮、商、角、徵、羽、文、武來記弦序,這些都是對於古琴各弦的稱呼,與古琴是何種調弦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因為,調弦法必得述及各弦裡何者是宮音,何弦是黃鐘律所在,或林鐘律所在等等。但是書籍上的文獻,隋唐以前前都沒有屬於直接證據任何史料可言。但今人從蕭梁的丘明傳本的《碣石調.幽蘭》發現,若以第一弦定為宮音,則第三弦是清角,而產生困惑,實都是不明這些各弦的弦名根本與調弦法無關。若不從唐前各朝代所實施的樂制裡,以何音為宮,及宮為何律去著手,必究不出隋唐以前古琴正調琴調的調弦法的是非的所以然。

像是丁紀園先生〈略論古琴的五音正調與十二律旋宮弦法〉(1991)所歸納的:(按:以下把丁先生擺在最前的朱載堉說法移至最後,以見於史上對於古琴五音正調調弦法的支持程度) 

(一)以三弦為宮、一弦為黃鐘,七條弦的五音序列為: 
徵 羽 宮 商 角 徵 羽 
黃 太 仲 林 南 黃 太 
宋人姜白石、楊纘、徐理,元人陳敏子等持此說。 

(二)以一弦為宮,一弦為黃鐘,七條弦的五音序列為: 
宮 商 角 徵 羽 宮 商 
黃 太 姑 林 南 黃 太 
宋人聶崇義,清人曹庭棟、汪紱等持此說。 

(三)以三弦為宮、三弦為黃鐘,七條弦的五音序列為: 
徵 羽 宮 商 角 徵 羽 
林 南 黃 太 姑 林 南 
明人朱載堉持此說。 

按,現代的學者及琴家,全都主張如姜白石、楊纘、徐理,元人陳敏子等人的說法,是為大宗及主流.但真相又如何。

按,在《史記‧樂書》裡有言古琴的宮居中,西漢說法裡的當日的古琴的宮居中,不是指第三弦是宮弦,因為,一如吾人前舉,中國古琴的弦名第一弦為宮弦,則西漢時宮音在第三弦。那麼,吾人再看,有關《管子‧地員篇》裡的敍及五音三分損益律的那段文字:

凡將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開以合九九,以是生黃鍾小素之首以成宮,三分而益之以一,爲百有八,爲徵,不無有三分而去其乘,適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複於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適足,以是成角。

這是專就古琴的調弦在採三分損益律調弦時如何施用,此文字並不談及損益到變徵及變宮,因為古琴各弦其初並無運用屬變音的變徵及變宮。尤其吾人注意到,此文字內所指的『宮』『商』『角』『徵』『羽』,不是指古琴的那五弦,而是指五聲音階的五音,及宮音所在。而明文指出宮音所在乃在第三弦。因為依其三分損益律,最低到最高音排成了:

徵、羽、宮、商、角

即指最低音是徵音,最高音是角音,亦即,此為古琴第一弦到第五弦所發出的音階的音序列,當然,不是弦名。(按,在本文裡,都不提及第六弦及第七弦,因係重複第一弦及第二弦)

二、戰國及漢後的以黃鐘為宮的少數雅樂

而更令注意到的,是它以第三弦為宮音所在,並且是『黃鐘』音。於是,很明白了,在《管子‧地員篇》成篇的戰國或西漢初,此時的古琴的正調是:

以三弦為宮、三弦為黃鐘,七條弦的五音序列為: 
徵 羽 宮 商 角 徵 羽 
林 南 黃 太 姑 林 南 

一如明代朱載壻所主張的。像是丁承運先生的《琴调溯源──论古琴正调调弦法》一文,因為把古琴的弦名與宮音相混,未加區別,故文中論點都大大有誤。反而把《管子‧地員篇》論成是古瑟調弦法的基礎去了。不知像是《史記》亦言古琴的宮居中,亦指的是五聲音階的宮音在第三弦。

三、清商曲、相和曲到清樂

而在隋唐以前再則有的片斷訊息,就在今人從蕭梁的丘明傳本的《碣石調.幽蘭》發現,若以第一弦定為宮音,則第三弦是清角所生困惑。其實,一點都不難解答,因為《碣石調.幽蘭》此一相和五調裡的楚調曲,也是一如前所言《管子‧地員篇》一樣的調弦法,乃是以三弦為宮、三弦為黃鐘,七條弦的五音序列為: 

徵 羽 宮 商 角 徵 羽 
林 南 黃 太 姑 林 南 

今人或於譯譜時,把第一弦當成宮音,則第三弦當然發的是清角音了。但如果譯對了譜,以第三弦依古《管子‧地員篇》一樣的調弦法,當成宮音,即黃鐘之聲,而第一弦實乃徵音,即林鐘之聲。

《碣石調.幽蘭》的譜曲,完全合於南北朝時自西域由劉裕北伐時帶回中土已失的清樂的音階(因為古琴係清樂的重要樂器)。按,清樂的音階,即清商曲的音階的商調式,亦即下徵音階,但其實音如係五聲音階,以清角曲的角度,譯成簡譜是:

林鐘2,南呂3,黃鐘5,太簇6,姑洗7(理由見後)

也就是古琴在《管子‧地員篇》一樣的調弦法之下各弦所發出的音。一點都沒有什麼好困惑的。

因為,一如不久隋統一後的鄭譯、蘇夔於開皇樂議時,把以林鐘一均的清樂以旋宮的角度,所談的『清樂黃鐘宮,以小呂為變徵,乖相生之道。今請………清樂去小呂,還用蕤賓為變徵。』(《隋書‧樂志中》)實則當日清樂只有林鐘為宮的林鐘一均,以黃鐘為變徵,故相當於主張以大呂為變徵。故知,清樂實有以黃鐘音當作清角,相當於變徵位的變徵音。雖如此一來,此五聲所構成的音階乃成了1,2,4, 5 ,6。一來,楚調為相和五調內的特殊調,其之所以特殊,就一定呈現在音階上會有不同,故說不定其音階即1,2,4, 5 ,6。二來,清樂之母的清商曲的音階,從西晉荀勖笛上三調裡就有記載『清角之調』,那即是清商曲的音階,其以七聲正聲音階的蕤賓為宮,實形成正聲音階的蕤賓調式,音階作#4,5,6,7,1,2,3。但當日天下是以林鐘為宮,所以蕤賓相當於變宮,但因不是屬於正音而不取,故取第二級音的林鐘為宮,形成5,6,7,1,2,3,#4,而因以林鐘為宮(按,以林鐘此一商音為宮,其高於蕤賓一律,故清於蕤賓於命之為『清商』;或清商曲因為以變宮為宮,其與真正的商音,相差三律,大於宮商之間的二律,故清於一律而稱『清商』,二種說法皆通),當簡譜的1時,此列音階於是成為下徵音階,即1,2,3,4,5,6,7,在清商實以蕤賓為宮下,真正的《碣石調.幽蘭》各弦演奏時,相當於:

第一弦林鐘音,乃清商曲的商音
第二弦南呂音,乃清商曲的角音
第三弦黃鐘音,乃清商曲的徵音
第四弦太簇音,乃清商曲的羽音
第五弦姑洗音,乃清商曲的變宮音

按,在南北朝以林鐘為宮的清樂之下,古琴的正調調弦法,實際上依清商曲而言,乃:

以一弦為商、三弦為黃鐘,七條弦的音序列為: 

商 角 徵 羽 變宮 商 羽 (此處可見變宮與商差三律,使商音形成『清商』)
林 南 黃 太 姑  林 南 

按,清商曲有史料明確可考者,約自東漢,故清商曲到相和曲到清樂的古琴正調調弦法皆依上。

四、雅樂及燕樂

而當日的雅樂大多時期皆採林鐘為宮的下徵調法,用於古琴上,則係:以一弦為宮、因為必得一弦為林鐘,三弦為應鐘,七條弦的五音序列為: 
宮 商 角 徵 羽 宮 商 
林 南 應 太 姑 林 南 

如此始能以古琴配合彈奏出雅樂的五聲音階出來。而以林鐘為宮的下徵調法,是自東漢到魏、晉甚至到南北朝雅樂大都施行此制,包含了西域傳至中土的燕樂調亦如此,故以上此種古琴正調調弦法乃漢代以來歷經南北朝的主流,包含雅樂及後起於南北朝東來的燕樂若搭配古琴時,古琴皆依此種調弦法,雅俗通吃,最為廣用,但迄今各相關學術論著裡皆未提及,若能探討當日的樂制,則對於論古代各代的古琴正調調弦法始能真正切題而不流於泛泛了。(劉有恒,2019,6.22於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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