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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施工拆遷 - 新店劉家 三合院 老宅申請文化資產
2015/01/21 17:13:08瀏覽2065|回應0|推薦17

十四張劉家聚落為台灣重要的文化資產-
走在當今新店地區,很難想像在高密度發展下的水泥森林中,居然還存有這樣一片傳統的農業散村聚落。具有250年歷史的劉家聚落,保留了台灣移墾社會的多元文化,聚落建築本身更是當時建築工藝之精華。而同樣是聚落中心的店仔街—新店第一條市街,更承襲古代河運發達下由河運直達店面的市街紋理,街底的土地公廟斯馨祠,更保有目前大坪林5座土地公廟中歷史最悠久的,乾隆年間刻立之石碑,深具地方文史價值。

台北捷運環狀線第一階段新店十四站(Y7站)和捷運機廠用地,預計8月中旬動工,同時拆除新店十四張地區250年劉家聚落建築,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並要求當地住戶於7月31日前搬遷,否則將強制拆除。

 

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程序完成前不得拆除毀損古厝-
劉家聚落空間具備之悠久歷史、多元文化和建築藝術價值,使其成為台灣歷史記憶重要的一部分,也是最佳的歷史文化教育場域。但新北市府在規劃之前,未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規定調查所規劃之工程地區有無古蹟或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即訂定「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建設計畫」。據此,劉氏遷台之第六代子孫,劉啟祥主動向新北市文化局申請,登錄店仔街聚落空間為文化資產。

但新北市政府卻預計於7月31日強制拆除包含劉氏宗廟、利記公厝、斯馨祠等,尚未完成文化資產審查登錄程序,可能列為古蹟或歷史建築保存之建物。劉啟祥認為新北市府的作法將嚴重損害新店十四張聚落的歷史文化價值,因此再向高等法院提出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在文化資產審查程序未完成前,不得拆遷、毀損地上物。


政府應先完成聚落之文化資產審查程序-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規定:「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時,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主管機關處理。」新北市政府應重新檢討十四張廠站之環狀線捷運規劃,完備文化資產審查程序。政府應將捷運聯合開發、文化古蹟與農村的自然資源,發揮其文化價值與交通優勢形塑成一個休閒文化空間,保留在地的聚落建築和生活樣貌,才能留下一個真正「活的」社會文化空間。

台灣珍貴的社會文化價值應由大家共同守護,請一同來支持十四張劉家聚落空間的保存行動!

▲三落大厝 - 半年後拆遷.原汁原味的原址建築就看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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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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