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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童判死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法務部反對
2016/10/10 14:34:05瀏覽28|回應0|推薦0



新頭殼newtalk 2016.03.31 鄭佑漢/台北報導

內湖女童命案引發社會對於「死刑」的存廢引發很大的爭議,國民黨立委王育敏31日在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提案,在《刑法》271條,增訂殺害12歲以下兒童之罪犯,應該判處死刑,並且明定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則表示,修法可能會限縮量法官判刑之空間。


陳明堂答詢時表示,對於現行刑法中殺害兒童及少年,都有加重其刑1/2,至於修法可能會限縮量法官判刑之空間。陳明堂說,實務上也曾碰過重度憂鬱的母親,在貧病交迫之下,殺害稚童,還有會不會有「情輕法重」的特殊狀況,都必須考量。陳明堂指出,現行的刑法中已經明定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應該是足夠。


另外,針對國民黨立委提案修正刑法第77條,蓄意殺害12歲以下兒童的罪犯,判無期徒刑後,不得假釋。陳明堂表示,現行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中,是限制25年內不得申請假釋,25年過後也不是可以直接假釋,而是必須透過法院審核過後,才可以申請,並且針對這類型的「隨機殺童」及「受刑人可否教化」都會從嚴審查。不過,基於人權基本保障,歐洲人權公約對於單一罪行判處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情形,認為是「酷刑」之一。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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