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諸葛志一/台中報導
台中市停車費追繳期限為五年,市議員黃馨慧等人昨日到市府陳情,要求將追繳期限減為半年。市府交通處則表示,已重新修訂為一年,將修正草案送議會審議。
市議員黃馨慧、唐國泰、洪嘉鴻等人,昨日到市府門口高舉海報抗議,質疑市府「利用科技坑陷民眾的秘密」,要求市府將現行停車費五年的追繳期限下修到半年。唐國泰指出,一般民眾都是到超商繳交停車費,超商給的繳費收據都是以熱感應紙打印,最長只能保存半年,超過期限感應紙上的字跡就會模糊難辨,市府卻訂定五年保存期限。一旦發生爭議,民眾沒有憑據,原本新台幣二十元的停車費,就須繳交三百元的罰鍰。
黃馨慧、洪嘉鴻指出,如果是九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前欠繳二十元停車費,市府要花五十元工本費催繳,加上六百元罰鍰,民眾須繳六百七十元,相當於停車費的三十三倍,相當不合理;即使處罰條例修改後,還會收到三百元罰鍰,仍為十五倍。法令有檢討修正空間,追繳期限應該下修為半年。
交通處則表示,已重新修訂「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將追繳期限從原來的五年縮為一年,並已將修正草案送請議會審議,未來再逐步推動,增加配套措施,朝半年的追繳期限努力。
2010/05/11 17:45
資料來源:http://www.cdns.com.tw/20100512/news/dfzh/8000700020100511174600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