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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07:20:11瀏覽1945|回應0|推薦59 | |
農業的救命仙丹「農育權」
以前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 讓地主把土地釋出,讓農業大盛! 如今土地都在「小地主」手上, 耕作面積無法擴大,經營規模就無法擴大, 那台灣農業將被現代這個時代淘汰! 其實農業淘汰也沒有關係,進口貨到處充斥!
可是各位朋友想過沒?台灣是個海島, 如果四周海域被有心邦國阻絕, 那…台灣本島的居民吃什麼? 農業在台灣不只是原料食品, 更要提升到「國防產業」的階級!
現在台灣土地私有化,手中有土地的, 很多都是當年的「佃農」,因為政策, 從「大地主」那邊把土地過過來的! 所以,現在政府標榜的小地主「大佃農」, 勾起了老農們「回憶」, 怕土地租給人做,也拿不回來! 因此,擴大經營規模的「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因為土地釋出的問題,執行速率不佳!
所以民法物權中特別訂立「農育權」, 完全解決土地被侵佔的疑慮, 是「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的及時雨! 今年 說穿了,農育權就是耕作權, 地上作物耕種的權利!地權轉移,農育權仍有效。 而且農育權完全無法繼承過戶土地, 當然,地主同意就是例外啦。
有了這個台灣農業救命的法律條文, 各位有意擴大經營規模和無力耕作的老農地主們, 可以開始運作活化農地,讓台灣農業揚名國際了! 也奉勸炒作農地的資本家,對農地變更死心吧!
當然,大美終於可以展現身手啦! 哈哈,張老師,感恩了! 農育權 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活化休耕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農育權(鄉村型用益物權)。 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為目的之用益物權,主要架構係以普通地上權為其原型,再依農育權之特質及配合農業發展之需要,特別注重生態保育、增進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與其永續性。 一、農育權主要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2項之規定。 二、因農育權之土地用益內容甚為豐富,若當事人於設定時就其種類(例如農作、畜牧或保育)有所約定者,已構成農育權之具體內容,故亦應登記,以符不動產採取公示原則之意旨。 三、農育權客體未規定以農用土地為限。 四、農育權人為達上述設置之目的,土地之使用可包括設置、維持與農育相關之設施或工作物。此外,農育權可為有償或無償(民法第850-4條參照),當事人有自由約定之空間。 我國農業刻面臨各種不同挑戰,行政院農委會現正積極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自實施土地改革後,實務上使用永佃權之機會偏低,且設定永佃權將造成土地「所有權」與其「用益權」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使用,亦不符合現代農地政策,刪除永佃權章後,另創設「農育權」取代。物權編新增訂之「農育權」章將扮演重要的角色,使「小地主」及「大佃農」皆能有效受物權絕對性的保障。 應備文件:(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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