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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的救命仙丹「農育權」
2010/09/04 07:20:11瀏覽1886|回應0|推薦59


農業的救命仙丹「農育權」

 

 

以前台灣實施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

讓地主把土地釋出,讓農業大盛!

如今土地都在「小地主」手上,

耕作面積無法擴大,經營規模就無法擴大,

那台灣農業將被現代這個時代淘汰!

其實農業淘汰也沒有關係,進口貨到處充斥!

 

 

可是各位朋友想過沒?台灣是個海島,

如果四周海域被有心邦國阻絕,

那…台灣本島的居民吃什麼?

農業在台灣不只是原料食品,

更要提升到「國防產業」的階級!

 

 

現在台灣土地私有化,手中有土地的,

很多都是當年的「佃農」,因為政策,

從「大地主」那邊把土地過過來的!

所以,現在政府標榜的小地主「大佃農」,

勾起了老農們「回憶」,

怕土地租給人做,也拿不回來!

因此,擴大經營規模的「小地主大佃農」政策,

因為土地釋出的問題,執行速率不佳!

 

 

所以民法物權中特別訂立「農育權」,

完全解決土地被侵佔的疑慮,

是「小地主大佃農」政策的及時雨!

今年八月二十三日通過,是農業法令最大的突破!

說穿了,農育權就是耕作權,

地上作物耕種的權利!地權轉移,農育權仍有效。

而且農育權完全無法繼承過戶土地,

當然,地主同意就是例外啦。

 

 

有了這個台灣農業救命的法律條文,

各位有意擴大經營規模和無力耕作的老農地主們,

可以開始運作活化農地,讓台灣農業揚名國際了!

也奉勸炒作農地的資本家,對農地變更死心吧!

 

 

當然,大美終於可以展現身手啦!

哈哈,張老師,感恩了!

農育權

配合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活化休耕地,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農育權(鄉村型用益物權)。

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為目的之用益物權,主要架構係以普通地上權為其原型,再依農育權之特質及配合農業發展之需要,特別注重生態保育、增進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與其永續性。

一、農育權主要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312項之規定。

二、因農育權之土地用益內容甚為豐富,若當事人於設定時就其種類(例如農作、畜牧或保育)有所約定者,已構成農育權之具體內容,故亦應登記,以符不動產採取公示原則之意旨。

三、農育權客體未規定以農用土地為限。

四、農育權人為達上述設置之目的,土地之使用可包括設置、維持與農育相關之設施或工作物。此外,農育權可為有償或無償(民法第850-4參照),當事人有自由約定之空間。

我國農業刻面臨各種不同挑戰,行政院農委會現正積極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自實施土地改革後,實務上使用永佃權之機會偏低,且設定永佃權將造成土地「所有權」與其「用益權」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使用,亦不符合現代農地政策,刪除永佃權章後,另創設「農育權」取代。物權編新增訂之「農育權」章將扮演重要的角色,使「小地主」及「大佃農」皆能有效受物權絕對性的保障。

應備文件:(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農育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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