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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交通法規看這篇新聞
2009/11/30 12:51:11瀏覽481|回應0|推薦2

引用文章總統車隊要民眾讓路 府:若不便願致歉

新聞原文

媒體報導,總統馬英九車隊在壅塞的高速公路行駛,警方要求內側車道用路人讓路引民怨。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今天說,車隊原則是使用內側車道,若造成民眾不便,總統府表示歉意。

蘋果日報報導,總統車隊昨天下午要從新竹縣趕回台北搭乘專機,行駛高速公路時,因行經桃園南崁附近遇上塞車,警方開道時用廣播要求內側車道用路人讓路,引發不滿。

對此,王郁琦表示,總統車隊行駛高速公路原則上是使用內側車道。路肩是比較危險的車道,因為比較窄小,容易有突發狀況,車隊在不得已時才會走路肩。

他說,如果員警疏導時造成民眾不便,總統府表示歉意,並請民眾見諒。

【聯合晚報╱記者陳志平/即時報導】

媒體報導馬英九總統車隊昨天下午由新竹縣趕回台北時,警方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內側車道用路人讓路引發民怨,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總統車隊原則上是使用內側車道,若造成民眾不便,總統府表示歉意。

以上是新聞報導的部份

看到這裡我想先問各位看倌
您知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的使用規定嗎?
如果方便請留言

摘錄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第8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道使用        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也就是內側車道只限小型車使用並以最高速限行駛,不堵塞行車的條件下使用

馬總統的車隊  不論是否因國安需求  要求民眾讓路
看起來符合上訴條件
因為前方的車輛
堵塞行車

現在許多交通罰單
真的是民眾不夠守法
再問一個問題
多少人知道97年因交通事故死亡嗎?

我上考驗員班時上課的講座說  依警政署的統計2224人
這是比較嚴格的計算方式(只限車禍24小時內死亡,即A1車禍 )

若依衛生署統計就更高了
再加上未死亡僅受傷相信不下萬人
家人所受到的創傷
不可計算呀

真的請大家遵守交通法規
保護自己照顧家人
先不提處罰的部份
內側車道原本規劃就是不當一般車道使用
只提供超越前車用    另外雙向加上分隔區
給用路人一旦失控有緩衝區域
減少傷亡    並提供緊急救護車輛快速抵達事故地點救援
只是臺灣車輛太多
相對車道不敷使用才開放小型車使用

另外
擋路的車輛
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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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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