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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增援系統_2000A-2
2007/03/19 02:03:17瀏覽65|回應0|推薦0

聲音增援系統_ 2000A -2

阿國

壹﹑聲音增援系統的範圍目的是:

一﹑聲音增援系統的特性目的是對於放大的分配以及去供給系統壹項完整而充份足夠的運轉操作。是針對於轉播、放大的分佈以及聲音的再生、或是其它的聲音節目而論。這系統中的組件必須是模組式的設計,而且必須完全是晶體狀態,以利於費用及維護。所有的設備裝置都需具備有上述的要求條件;而列於以下的要求條件是應該要特別注重的。

二﹑在工程系統所需要的種種圖型上,所有必須的連接線及裝置,都必須具備有工程及工廠方面所允許而具備的代表性。在裝置、配置時監督工程師要明白的表示與告知業主所指定的使用操作者,將系統作正確的操作;這方面的操作訓練,將需時若干。

三﹑由全世界各知名的專業製造廠公司所製造的聲音增援系統裝置設備,都是可以接受的。這所述說的並不包括高傳真 HI-FI (High Fidelity) 、半專業 (SEMI-PRO) 或自己裝之套件 (KIT) 裝置器材的設備。若要更改器材設備或特性、規格,應經設計系統之原系統工程師認為是「相等的同等品」並確實的得到認可。這樣就要將完整的工程資料圖形以及區域分配計算,循替代系統的指令與指示。合約承包者 (承包商) 必需最少供應兩份下列完整的資料:

1.          裝置配線圖。

2.          完整的操作指令指示手冊。

3.          裝備單線系統方塊圖。

4.          檢修指示手冊。

四﹑這系統必須保證為期壹年期的免費維護;由在資料上得知在允許可行的第一有利使用情況下,而無顯現濫用的情況。對於有缺陷的物品、設計、設備、裝置、不良施工、及不適當的測試調整;應修正、更換、或修護。以上應不包括錯誤的操作、濫用的檢修維護。

五﹑若業主或設計系統的工程師,要求壹項臨場的實驗及測試時;合約承包者就必須準備實驗及測試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對裝置的系統俱有在「工作中」應相等於或優於所使用設備的性能,並且將特性規格表列於表格上。這種證明文件必須由實際的測試量度所求得,而不是印好的賣方說明文件。為了達到上述的目的;合約承包者必須供給有資格的音響工程師與技術員,亦需供應必要的儀器工具及設備,以達到本條文的要求目的。

1.          音壓錶 (Sound Level Meter)

2.          三分之一-八度音程及或一分之一-八度音程的聲頻波段波形分析儀 (1/3 1/1 Octave-Band Wave Analyzer)

3.          真時頻譜分析儀 (Real-Time Spectrum Analyzer)

4.          正弦波及方波訊號產生器 (Sine-Wave and Square-Wave Generator)

5.          任意雜音產生器 (Random-Noise Generator)

6.          示波器 (Oscilloscope)

7.          失真分析儀 (Distortion Analyzer)

8.          圖示電平位準記錄器 (Graph Level Recorder)

9.          橋式阻抗計 (Impedance Bridge)

10.      校正過的測試用標準麥克風。

以上的儀器應由以下的公司所製造之專業儀器,均是可接受的測試系統的測試儀器裝備。非專業、自己裝套件式的儀器均不被接受及認可;這是以特性規格而言。

以下是列舉的儀器廠牌,依字母排序:

ALTEC, AMCRON, HEWLETT-PACKARD (HP), BRIIEL & KJAER (B&K), GENERAL RADIO, SOUND TECHNOLOGY, IVIE, KLARK-TEKNIK, SIMPSON, FLURK, PHILIPS, Techron, TEKTRONIX, GOLD LINE.

六﹑這聲音增援系統所使用的產品需要一家專業音響工廠以上所製造生產出的;並且必須公証註冊保證,以保護合約承包者以及所有者業主。

七﹑裝配設置這聲音增援系統的工作必須由相當有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來執行;並經由設計計劃出的壹整套工作方法來完成。

八﹑由承包合約者所供應的合約器材、物品必須是全新品,而所有做工之工作都必須滿足設計工程師的要求。

九﹑合約承包者必須遵照壹個正確完整裝備器材的進度表,列表上註明所有主要設備之項目,以備裝置此系統時使用。在表下明示所有主要設備的項目 (器材清冊) 合約承包者所提出的「單線系統方塊圖」 (ONE LINE BLOCK DIAGRAM) 、還要提示所有設備內部的連接。詳細列表提示壹份在特性規格上所有的偏差。若對於所有那些標準設備做了修正、更改、或更換,這都必須要還能符合該項做了修正、更改、或更換的設備器材的特性規格與系統的特性規格,並且需要詳細的列示說明並配備器材設備線路圖做圖示。

十﹑在整個系統設備中,除了可移動、不固定的手提裝備以外,都必須固定在應設置場所的位置內。這些包括: 1.主揚聲器星團 2.喇叭 3.擴大機 4.標準機架 5.電纜線 6.管路 等等;固定物和支持物必須適當的供給,以達到壹項安全因素的最低限度之最高負荷標準。所有的開關、連接器、及插座、等等都必須清楚的、邏輯的、以及牢固的,並且予以標明在裝置之處。

十一﹑合約承包者必須作預防的措施裝置、設備,以在必要時排除磁力、和靜電、等等的干擾所產生的哼聲與雜音。適當的供給通風設備來裝置這些設備,以供給設備與操作使用者有最大的安全要素。

十二﹑在配線之時應小心謹慎的工作,以免損傷到纜線以及設備。所有接頭與連接線,都必須使用俱有松香的銲錫銲住,而不得使用助銲的油質物等銲接,若是使用機械力的方式連接 (例如像似以壓接的方式) ,應該與系統的設計工程師商議後再行之。所有的配線必須嚴格的要求附著在「標準配纜連接器」或「終端接線排」上。

十三﹑合約承包者必須委任該系統的設計工程師提出壹份「完工證明」,以保證這系統已通過各項測試,而達到設計的聲音增援特性規格,已在正常適當的運轉操作下並經壹連串必須的測試;最後的測試調整時設計該系統的設計工程師必須在場,並註明測試的日期、時間、以及在場所有的人員等等。而這項測試在時間上必須充份的足夠,並且正確無誤的得到那些數據與資料。

阿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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