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案/陳敏薰沒說實話 法官一一列出
(2009/09/01 18:21)
社會中心/综合報導
前101董事長陳敏薰因涉嫌做偽證,一審遭判刑1年6個月,根據判決指出,陳敏薰犯犯罪之動機、目的,案發後復自始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等情,因此給予適度量刑,另因陳敏薰犯罪之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後,無法適用減刑條例。
法官認為,雖然陳敏薰矢口否認有偽證犯行,但依據證人林全、馬永成、辜仲瑩等人之證詞及卷內相關之其他證據認為,陳敏薰確有意願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並藉機向吳淑珍表達,於93年4月1日以1千萬元臺灣銀行匯票,差遣秘書送至玉山官邸,交予前總統夫人吳淑珍。
陳前總統於93年4月初某假日上午,確曾打電話與時任財政部長之林全,命林全遵照辦理,林全婉轉拒絕,並撰寫報告,陳前總統對於林全未能達成任務,十分不滿,終因林全之堅持,馬永成之協調,陳敏薰始接受安排出任101大樓董事長。
判決書還列出陳敏薰在庭內的不實供述:
1.「沒有與吳淑珍談過出任大華證券董事長這件事,找她是跟她談心」;
2.「吳淑珍或陳水扁並沒有在辜仲瑩取得開發金控經營權後答應伊擔任大華證券董事長」;
3.「記得馬永成、林全、辜仲瑩、與伊四人沒有見面,不記得了」;
4.「沒有請求吳淑珍、陳水扁幫忙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一職」;
5.「93年開發金控董監事改選後,自己沒有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一職」;
6.「一千萬元係捐給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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