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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5 12:51:49瀏覽269|回應0|推薦4 | |
轉寄訊息,提供參考 六月份起強烈取締
大家牢記這些法律常識,有備無患。盜版的,還是少帶一點。 如果您有開車,就請您看一看吧! 總之就是說 .....遇到臨檢 咬住自己是從夜市買盜版CD就對了啦 不要說是朋友的、借的,也不要說自己燒的CD --------------------------------------------------------------------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請大家告訴大家!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 ... 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 CD 」!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 CD 」!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 這點還是對的! 2.如果你買盜版 cd 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依著作權法 93 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當警方問你光碟從哪來的?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你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你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你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違反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2 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2 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 處 2 年以 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 ( 違反第 93 條第 3 款、 第 87 條第 5 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 2 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 ( 違反 第 92 款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 3 年以下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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