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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簡體
2010/05/15 17:56:19瀏覽901|回應0|推薦9

這是同事轉貼在留言板上的內容,內容有稍作修改~

如覺敏感,請各位人客見諒!!

在我国申请注册汉字,简体字和繁体字商标的效力是否相同?
字体大小:大 | | 2008-09-01 16:34 - 阅读:107 - 评论:0

简体字商标与其对应的繁体字商标在发音、含义、构成等据以决定商标是否相同、近似的要素方面均完全相同,区别只在于用字笔划的繁简,而这是由于汉字的特点以及中国的书写传统所决定的。因此,无论是简体字商标,还是繁体字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其商标内涵都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换言之,如果获准注册其中一种字体的商标,那么另一种字体的商标也自然受到同等的保护。
轉自:http://lixinchanquan.blog.bokee.net/bloggermodule/blog_viewblog.do?id=2101289

教育部長吳清基明言反對將【三限六不】政策納入大陸學生赴臺的法律規范。

圖片來源:中央社(請點選下面網址看圖)

立法院今天審查關於採認大陸學歷的臺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案,有民進黨立委居然提出除了要求立法院將針對大陸學生的【三限六不】政策納入法律規范外,還應當規定大陸學生在臺灣不得使用簡體字,不得與臺灣人結婚等更加苛刻的限制條件,而國民黨立委痛批民進黨這種做法不符合邏輯。

據中央社的報導,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質疑稱,如果大陸學生赴臺灣求學後與臺灣民眾結婚,再取得臺灣的身份證後,就可以在臺灣工作。

對此,教育部長吳清基表示,會在大陸學生來臺辦法中明定,若有此情形,就不能繼續留在臺灣求學。

邱議瑩還稱,她主張除了【三限六不】(限校、限量及限域,不加分、不影響招生名額、不提供獎助學金、不允許校外打工、不可考照、不可續留臺灣就業)要入法外,還必須將不得使用簡體字、不得與臺灣人結婚等規定入法。

另據中評社的報導,對於民進黨的主張,陸委會賴幸媛和教育部長吳清基都明言反對,他們強調將【三限六不】政策納入法律規范太過細節。

報導稱,立法院第一次審議大陸學生赴臺相關法案時,在藍綠爆發激烈衝突時受傷而被送往就醫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則痛批民進黨,這做法是想太多,民進黨非但不領情,還害我被打!
她表示,全球都歡迎大陸學生,甚至急著要與中國大陸進行雙聯學位,獨獨臺灣卻要以【三限六不】限制,這個做法顯然和臺灣希望招收優秀的大陸學生來臺的目的邏輯不通。
轉自: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tw/2010-05/11/c_1286950.htm


新頭殼newtalk 2009.11.30 黃揚明/綜合報導

雲林縣斗六市長選舉公報上,登記4號無黨籍候選人黃文發的籍貫欄「台灣省」印為簡體字「台湾省」,引發網友議論。雲林縣選委會表示,比對黃文發原稿發現他以簡體字書寫「台湾省」,且簡體字並未違反選罷法。

網友douliou日前把這張印有簡體字的選舉公報圖片貼在網路上,引發議論,網友marculm諷刺:「都要統一了,沒差啦!」網友Iamsohard說,這是為了呼應總統馬英九的「視正書簡」政策;ollierange則說,日文漢字中的灣也寫成「湾」,不要太敏感。

雲林縣選委會指出,選舉公報內容會完全依候選人登記時資料印刷,若有更動都需要告知候選人,他們拿出黃文發原始手稿比對,發現他原本就是書寫簡體字,因此只是照樣刊登而已。
雲林縣選委會表示,只要候選人政見內容未違反選罷法第55條規定,沒有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就不會要求更改或刪除。

中選會秘書長鄧天佑表示,選罷法並未強制要求選舉公報印刷不得使用簡體字,通常選委會的原則就是依照候選人書寫內容刊印,因此若候選人書寫一些特別字體,選委會也要想辦法造字印刷。
轉自:http://n.yam.com/yam/politics/200911/20091130392142.html

(一)自書遺囑
立遺囑人自己書寫遺囑之全部文字,並記載書寫遺囑之年月日及簽名者,稱之自書遺囑。
茲再分析說明如下:
1.
立遺囑人應自己親寫遺囑,如以電腦打字,而不親筆書寫,多數學者認不是自書遺囑。
2.
自書之文字可為中外文,繁簡字、正行草書均可,只要得以看辨即可,遺囑之材質也無限制。
3.
未記載書立遺囑之年月日者,其遺囑無效,少寫其中部分,無法從其他部分認定其日期者,亦為無效遺囑。如能從其文字判讀者,如六十歲生日,某年教師節,應認日期記載完整。
4.
親自簽名:多數之遺囑人簽名於後,但書立在前也無不可,所謂簽名;姓與名均寫固佳,然僅簽姓或名者,如足以證明為其本人亦可,此外,也可使用別名,筆名,藝名,但應特別注意遺囑關係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權利義務,民法既規定應以簽名方式為之,故而多數學者認不得以蓋印或以指印代替(參見胡長清先生著作中國民法繼承論、羅鼎先生著民法繼承論、史尚寬先生著繼承法論)。
5.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其處所及字數(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如在行首註明:自本行第字起增字、減字,第字起刪字、改字,注意並應為簽名。
註:自書遺囑可聲請法院公證人為認證。

轉自:http://www.tycc.gov.tw/law.php?id=26&pageIdx=2

後記:先前聽說在某公司賣儲蓄險時,有個客人簽名用他習慣簽法,就大喇喇的簽了「簡字版」的簽名~~
來、主管要他簽「正體字」。客人就不從還說:我之前就這樣簽!
如果不行的話,那麼去別家好了!
說時遲、那時快!300萬保單就這樣飛了@@


看了昨天民進黨的立委這樣提【三不六限】的說法,對照我們台灣,也不就有些「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主管和長官嘛?

各位看倌看完後笑笑就好!

( 休閒生活網路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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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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