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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賊車
2009/12/25 10:33:06瀏覽306|回應0|推薦0

節能抽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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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檢舉烏賊車有機會獲得獎品,

請踴躍參加!

檢舉及獎勵辦法(92.10.1

新修訂,92.10.1所受理之案件適用):

第 七 條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

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

於主管機關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

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

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1. 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
  2. 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
  3. 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
  4. 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
  5. 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6. 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
  7. 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
  8. 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
  9. 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10. 所檢舉之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1. 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
  12. 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直轄市、
  13. 縣(市)主管機關據
  14. 以評定達下列目測判定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15.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1.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者:
    2. 百分之四十。
    3.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
    4. 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者:百分之三十五。
    5.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者:
    6. 百分之三十。
    (二)汽油車輛、機器腳踏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16. 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17. 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
  18. 起步或發動時所拍攝者。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

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列為考評依據。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所有參與檢舉之人民,

得每年舉辦抽獎活動,以鼓勵人民參與檢舉

 

 

 

資料摘錄自網路~ 謝謝~

日期:2009/12/25

 
 諮詢服務:02-2371-2121  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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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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