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檢舉烏賊車有機會獲得獎品, 請踴躍參加! 檢舉及獎勵辦法(92.10.1 新修訂,92.10.1所受理之案件適用): 第 七 條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 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車號之案件, 於主管機關未結案前,視為同一案件, 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
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 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
- 檢附三張以上可顯示車輛確為行進中之照片,
- 每張照片均可判別拍攝日期及時間,
- 且任一張照片可判別地點、車號
- 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 或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
- 檢附十五秒以下行進中之影片,
- 且影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
- 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 所檢舉之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通知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或前款佐證照片
- 或影片顯示之排煙污染情形經直轄市、
- 縣(市)主管機關據
- 以評定達下列目測判定不透光率標準以上者:
(一)柴油車輛黑煙(不透光率)標準: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者:
- 百分之四十。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
- 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者:百分之三十五。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者:
- 百分之三十。
(二)汽油車輛、機器腳踏車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標準:百分之三十。
- 檢舉人留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 檢舉人檢附之照片或影片非於怠速停等、
- 起步或發動時所拍攝者。
第 八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 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列為考評依據。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所有參與檢舉之人民, 得每年舉辦抽獎活動,以鼓勵人民參與檢舉。 資料摘錄自網路~ 謝謝~ 日期:200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