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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14 08:39:29瀏覽675|回應1|推薦0 | |
2010.09.14 拾金不昧,按照民法最高能向失主請求3成的酬金。不過,唸南部某大學的女同學,家境清寒,不久前她的爸媽才貸款借了錢要讓她繳學費,沒想到這筆錢卻掉了,後來同校法律系的學姐通知掉錢的女同學,撿到錢並要求3成酬謝金,否則依法行使留置權,能把撿到的錢扣住1個月。這讓女同學很困擾,先是要酬金後又扣住錢,註冊期限快到了,讓她不知該怎麼辦,找上立委投訴。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4/today-t3.htm 就在各界猛猜「到底是南部哪一所大學的學生?」而沸沸揚揚之際,事態急轉直下,學姊突然改變態度,同意全數歸還,前提是學妹不可對外洩漏有關兩人背景的任何資料;據悉,學姊很擔心萬一身分洩漏,必慘遭網友「人肉搜尋」,屆時後果難料,有消息透露,學姊和學妹有約定,一旦她被網友搜尋到身分,一定會向學妹索取三成賞金。 真是有夠不要臉的了。 人家東西掉了,不會回頭來找嗎?法律有規定非要妳去『撿』嗎? 何況,誰知妳是怎樣『撿』的?若趁人疏忽時偷偷摸走,算不算『撿』? 被查出身分,必定會索取三成賞金?妳是在恐嚇哦? 小小年紀就這副德行,法律系唸畢業,只怕又是另一隻恐龍。
2010.12.14 又一個案例: 畢業於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的潘姓女子撿到李婦的包包,她同意把原物歸還,但卻不理會李婦的苦苦哀求,堅持拿6千元當作報酬,此舉引發社會譁然.... 這個《民法》第805條,「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實在是條爛法! 爛法產生了扭曲人性的後果卻還遲不修正, 合理的推論就是.....立委也是爛的。 應該改成......【路不拾遺】。 別人掉的東西,不准撿!失主自己會回頭來找。 硬要撿,也可以;但是須一律送交派出所,且不得要求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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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