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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被告要錢 貪檢判7年定讞.
2015/09/30 08:27:13瀏覽13|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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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林聖霖,被控與通訊行業者吳東昇合作,成立「法律服務基金會」在外包攬訴訟接案,林聖霖負責下指導棋、寫狀紙,收錢賣案,最高法院依「洩密」與「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等罪,判處林聖霖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吳東昇判刑3年、褫奪公權3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林聖霖於民國97年間承辦一對同居情侶的毒品案時,將偵查中內容、個人資料告訴吳東昇,由吳東昇主動出面接洽這對情侶,宣稱可協助兩人可不用同時間入獄,得以輪流照顧幼子,要求四萬元案件處理費。

 

49歲林聖霖是司法官訓練所41期畢業,在台中、士林地檢署時,即因積案過多、交往複雜,被調任到台東地檢署,不料他違法包攬訴訟、代寫訴狀。他幫吳東昇的林姓友人寫「民事強制執行」的「異議訴訟狀」,賺取3萬元外快,此部分去年已被依「包攬訴訟罪」判刑1年4月定讞,目前在監執刑中。

 

(圖:取自網路)


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跟被告要錢-貪檢判7年定讞-090848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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