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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_09_13 我對馬英九總統處置王金平院長的看法
2013/09/13 02:16:41瀏覽274|回應1|推薦2

立法院議事效率不彰由來已久。王院長調和鼎鼐之風格,應有協調之中能收促進議事效率之果,使國家社會朝向更好發展。然非如此,立法院近20年可說是重大法案延遲的延遲、空轉的空轉。根本是這個摸一摸、那個笑一笑,上面大打出手,下面喝酒聊天,然後一樣繼續拖,好像越亂越需要協調的樣子。國家立法得先等這些立委搞好交情,要先滿足這些立委的奇檬子才能通過。這麼多年像我這麼笨的人也都看懂了,根本是稀泥攪和成一團。我很生氣,因為我有幾個20年呀?

以黨員立場,為他黨之黨員進行關說,合乎該黨的利益嗎?

以國會議長立場,為國會議員個人之訴訟進行關說,可以嗎?

以個人立場,為好友相挺相助,則是合情合理,好朋友就是這樣不是嗎?

然而國會議員是公職也是公器呀,更何況是國會議長?是中華民國這個國家的幾個大頭之一耶,這是什麼樣的職位呀?沒典範也要有風範吧。

以此觀之王院長豈非有藉議長之職,行個人私誼之實的疑慮?會講疑慮是大家每個人的心證不同,但我個人認為就是如此。他自己是交了很多好朋友,但這個國家前進所需要的重要立法其效率在哪裡?

馬總統下手之重,已經到了不合乎人情的地步,看得我是膽顫心驚。根本是外商CEO的風格,下班前還跟你有說有笑(其用心是希望你今晚能夠好好入眠,也算佛心來著),隔天一上班就叫你繳門禁卡,辦公室也不用去了,私人物品已經幫你打包好一樣也沒少,薪水資遣費早都算得好好的。台灣政治人物有這種風格的很少,但這種風格鐵定是不合台灣人的胃口。無情無義、心狠手辣各種形容詞都出現了。我對馬總統部份的施政也很不滿意,但是單獨這事件來說,我是沈重的支持馬總統(本人的個性是不太喜歡對政治事件表態,但是這次我一定要發表,雖是個人在網海中的微末之言)。

會支持是因為以目前的資料及兩造說法,說王院長的電話不是關說是關心,我認為這是搞文字遊戲,我不相信。院長幹這種事,該不該處理?當然要處理。雖然關說不是刑事案件,但是這是身為公職所不允許的行為,尤其是以國會議長之姿,不但會令他人起而效尤,更牽涉到價值觀判斷這樣的核心議題(老大這樣幹都沒事了,底下一群小嘍囉難道不會有人有樣學樣?),這是有很大的影響力。

處理的方式會不會太過?"盤根錯節"如果太深,頭腦清楚的人都知道,以情處理只會跟著陷入"盤根錯節"之中,最後成為共犯結構的一份子,因為"盤根錯節"就是大家交情來交情去所形成的。王院長所主持的這種立法院,搞了這麼多年了也該夠了吧?更何況國會議長搞關說,其格調已經淪落,失去公正超然之立場,說他不適任也可以接受了。試想若法官不公正不超然,會接受關說枉法審判或去關說其他的法官影響司法,會有人認為這樣的法官適合當法官嗎(既得利益者當然例外)?更何況是國會議長?

會沈重是因為如果是我無論如何都不希望受到類似如王院長所受之對待,將心比心呀。王院長對國民黨是有其貢獻,正如大家對公司有過盡心盡力的貢獻是一樣的,我們當然不願受到公司這樣的對待。公司部門主管管理不好,該換就是要換,總經理經營不善,該砍就是要砍,在公司治理以專業經理人的角度而言,這是稀鬆平常的事。中華民國就是一家公司,全民就是股東,馬總統就是CEO,王院長就是高階部門主管,沒有非誰不可。......只是王院長不但職務丟了連黨員都沒了,就像在公司主管位置沒了連基層員工都不給你幹,這樣的下法真是令人感到不勝唏噓......。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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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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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罷免立院院長合憲嗎?
2013/09/13 08:44

憲法制定時是不讓總統有權罷免立院院長的。可是馬英九取了巧用變相的手段讓立院院長下了台。在我看就憲法精神來說是不應該的。你看呢?

Godspeed Lee(godspeed123) 於 2013-09-13 23:14 回覆:

您好:"罷免"該詞是針對透過選舉而當選之公職人員,若選民日後認為其不適任,由選民透過"罷免"程序剝奪其公職身份,可請參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例如馬總統要他下台就可以透過"罷免",因為他是透過選舉當上總統。而王院長之立委資格是"不分區",立委選舉都有一張政黨票,各政黨依其得票數比例分配立委席次,由該政黨提出人選赴任不分區立委,所以不分區立委是由該黨給的,而不是自己靠選票當選。若王院長是自己選舉而當選立委,即使失去黨員身份,立委資格仍不受影響。因為不分區立委是政黨指派,所以該立委若失去黨員身份,自然不能代表該政黨行使立委職權了。因此這件事是國民黨的家務事。無關憲政程序,以合憲或違憲與否之角度看待,高度太高了,會落入虛無飄渺,也不必要。頂多就是以民法層次看待,而民法屬於私法,意思就是這是你和他私人的問題,無關公務部門。兩方喬不攏,找公認的公正第三方進行裁判,通常是法院,法院以雙方損害程度為衡量,裁判雙方之責任輕重。所以王院長所提之假處分就是民法的部份。

然而為何這件事會如此沸沸揚揚,是因為王院長職務之高度,其政治影響力不容小覷。連仁兄您都要以憲法角度來看這件事了可資為證,正也是小弟為何陳述擔任國家公職者應本著職務行使公務作為,而重要公職更具備了指標性,具有社會示範作用。連藝人犯錯都會出來說"我做了錯誤示範,請原諒我"等語。為何呢?因為"影響力",而擔任公職者豈能不慎?更何況國會議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