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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工業地 成有毒住宅、商辦!?】 全台 (都更)工業地 變更 應全部暫停! 2011/8/20
2011/08/20 00:58:27瀏覽2205|回應2|推薦0

參考文章【全台活化國土】 工業地的污染物是否應先清除,才可獲准變更用途?  2010/3/11

文章看「點工業地成金」 2010/1/31

【點工業地 成有毒住宅、商辦!?】 全台 (都更)工業地 變更 應全部暫停! 2011/8/20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嚴重瑕疵? 嚴重影響國民健康?

約民國83年 立委舉發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桃園廠 嚴重汙染土壤和地下水事件;最後環保署將工廠廠區公告為永久汙染區,但不少RCA員工罹患癌症。 如果沒有立委揭發此事,RCA工廠會列為永久汙染區嗎? 政府對於此事學到了教訓嗎? 知道如何避免工廠汙染悲劇再度發生嗎?

但可悲的是,現在台灣工業區的工廠,汙染土壤及河川,甚至不少不肖業者偷排工業廢水,偷埋廢重金屬廢渣於土壤中,仍時有所聞! 而且在全台活化國土國家政策下,全台都會區藉由都更計畫,不少工業區工廠變更商業區及住宅區,而且不少是蓋成高價的豪宅,其中以北市及新北市的工業區工廠變更商業區及住宅區的數量最多。不少媒體野競相報導擁大批土地的大財團,藉由都更計畫,點(工業)土地成金。北市及新北市的房價也節節高升。

但您知道嗎? 本應為人民健康把關的法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法」有嚴重瑕疵,深深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工業區工廠變更地目成商業區及住宅區,這些建築物可能蓋在土壤和地下水嚴重汙染的上面。這些建築物包括人民花高價買的豪宅、人民購物的大賣場、及其內設的美食廣場、商業辦公大樓等等。

現指出「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的嚴重瑕疵:
1. 我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並未要求公正獨立的其他第三單位做嚴謹的工廠「環境現況調查」,反而讓申請者(工廠業者),自己提供工廠「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再由政府工業區主管機關的環境保護單位憑判確認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如果 工廠業者自己提供的「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申請者(工廠業者)並應自行「再」提供 其處理方式並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政府怎會讓申請者(工廠業者),自己提供「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呢?讓業者自行判斷 自己的工廠 是否有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呢? 政府工業區主管機關的環境保護單位如何憑申請者(工廠業者)提供的工廠「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客觀無誤地確認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呢?

2.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嚴重瑕疵,漏洞百出! 基本是非常不好的法。它讓申請者(工廠業者)有漏洞可鑽,可省下不少處理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的費用,更可避免因土壤和地下水的嚴重汙染,影響工業地目的變更,進而 嚴重影響國民健康。也讓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為將來的汙染危害的影響可以卸責。

本人曾透過內政部長信箱,詢問及建議政府。
政府的回覆是把本人的詢問及建議(要求公正獨立的其他第三單位做嚴謹的工廠環境現況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 當後續修法之參考。
>>>>>>
政府單位人員回覆,把它當未來修法參考,其實是緩不濟急。
更何況很多人認為這只是本人的事,加上會有這樣離譜及嚴重瑕疵的「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不是天上自己不小心掉下來的,它是經過政府官員、立委諸公"精心"產出的法,要修成什麼好法,其實非常令人質疑。

如果政府高官(包括總統)、立委諸公、媒體等等,還有良心,就應讓
全台 (都更)工業地 變更 全部暫停,讓第三公正單位 做工廠 環境現況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

政客不怕得罪提供政治獻金的金主嗎? 現包山包海一堆業務的媒體也不怕得罪金主嗎? 靠媒體的名嘴及"異言堂"堂主們 敢得罪媒體嗎? 敢與自己的飯碗過不去嗎? 大家等著別人先出頭...等...等...等趨吉避凶時...

參考資料:
1.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發布日期:2006-01-13 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698&Itemid=57
2. 地主未盡注意義務 污染要罰【聯合晚報】 2011.08.1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529479.shtml
3. 新北新政策 工業住宅支付代金土地回饋 可變一般住宅
2011-08-16 中國時報
4. 都市計畫法 發布日期:2010-05-19 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06&Itemid=57
5. [工務]市府與財團掛勾,都市土地變更回饋,黑幕重重,公平正義淪喪,損及市民權益,合計市民損失達四百零六億。 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 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員書面質用紙  林晉章 市議員
http://www.ilovetaipei.com.tw/in-the-news/ba-shi-qi-nian-du/wubiaotidewenzhang
6. 台灣塔建在汙染地 議員憂心 2011-07-29 中國時報
7. 重金屬汙染未除 在地人不安 2011-02-07 中國時報 
***************
本人曾透過內政部長信箱,詢問及建議政府。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嚴重瑕疵? 嚴重影響國民健康? 20110815

台灣工業區的工廠,汙染土壤及河川,甚至不少不肖業者偷排工業廢水,偷埋廢重金屬廢渣於土壤中,時有所聞!
但我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並未要求公正獨立的其他第三單位做嚴謹的環境現況及汙染調查,甚至同意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採併行審查,而不先做環境影響評估,再視汙染情抗結果 做都市計畫變更審查,嚴重影響國民健康。
試問在台灣工廠如此嚴重汙染環境的現況下,多少比例的都更、都市計畫內的 工業區 因 汙染嚴重 的處理不易,不得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如果很低,「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是否有嚴重瑕疵?

以下是較詳細說明:
1. 雖然「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 之二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但對於都市計畫內 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本身即與環境影響評估息息相關,如果工業區汙染嚴重,根本就不應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怎能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而不強制要求先做環境影響評估,不以它的結果當都更計畫變更審查開始的條件呢?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三條 第五項 甚至同意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採併行審查,而不先做環境影響評估。

2. 雖然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三條 之 (五)及 (六):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但 第三條 第六項 環境現況調查結果,並未要求公正獨立的其他第三單位做嚴謹的環境現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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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未盡注意義務 污染要罰【聯合晚報】 2011.08.1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529479.shtml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事件頻傳,使各地環保稽查人員疲於奔命,環保署決定修法,強制規定土地的地主、使用人及管理人等土地關係人,對汙染都應該負有「注意義務」,萬一發生汙染事件時,而土地關係人已善盡注意義務,避免土地遭到汙染,即可以「免責」;但如果土地關係人未善盡注意義務,則土地關係人不但要支付汙染整治費用,還要與汙染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去年2月3日修正公布,規定汙染土地關係人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該要支付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費用,並負連帶清償責任。由於該法影響眾多地主、使用人、管理人等土地關係人的權益,環保署最近進一步訂定「汙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認定準則」草案,並召開公聽會,如果一切順利,預計明年即可實施。
 
認定準則草案共有14條,其中規定, 汙染土地關係人就閒置土地應採取管理措施;例如在土地周圍與聯外道路設置排外圍籬及警告標示或其他阻隔警告設施,阻隔設施應具有適當強度與效果。且應定期巡查土地,如有發現被傾倒廢土、垃圾應立即通報。
 
另也規定,汙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承租人或使用人作工廠、加油站或其他工商使用時,應檢視承租人或使用人的設立許可證明,以及核准排放廢汙水、廢氣、廢棄物或其他證明文件。

【2011/08/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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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新政策 工業住宅支付代金土地回饋 可變一般住宅
2011-08-16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1081600260.html
     工業住宅能否合法變更為一般住宅?轄內有全台最多工業住宅的新北市政府,在升格後訂定「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讓工業住宅得以透過支付代金或土地回饋方式變更地目。但新北市政府表示,將秉持公平正義原則,不予業者有從中賺取暴利機會。

     新北市房價節節高漲,出現建商以工業用地興建工業住宅怪象,城鄉局表示,這些工業住宅取得土地價格僅為建地的二至三成,但房價卻僅比一般住宅低個二至三成,讓建商從中賺取暴利。

     城鄉局說,工業住宅建蔽率和容積率較高,蓋出來的戶數也較多,形成棟距較近、社區公設及綠地較少、居住隱私性較低,環境品質不佳。另工業住宅還有貸款成數偏低、轉手出脫較難,且防火標準亦與一般住宅有所落差。

     根據統計,新北市有一○八件領得、未領得使用執照的工業住宅建案,共一萬二千多戶;其中超過九百戶的地區有中和、新店、新莊、淡水、三重等地,知名建案則有中和元氣大鎮、新莊悅群等。

     城鄉局副局長曾志煌表示,「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草案將工業區申請辦公空間比例降為三○%,並規範各項商業使用總面積,不能超過單一建築基地總面積一○%,形同是關閉未來興建工業住宅建案的後門,「不給業者找巧門鑽進來」;至於已興建的工業住宅,則須支付相當代金或是土地回饋方式來變更地目,合法解套。

     城鄉局表示,工業住宅若要變更為一般住宅,以小規模、個案方式處理為原則,但也可能透過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至於繳納代金標準,是要採公告現值還是透過鑑價,仍須與內政部營建署協商,但城鄉局將會秉持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不會讓每個工業住宅都就地合法。

     若採土地回饋,則須提出一○%可建築用地回饋;其餘九○%土地,亦須提出三○%土地作為公共建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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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 發布日期:2006-01-13 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698&Itemid=57
內政部83.9.23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三八四號函訂頒
內政部84.4.20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四六八號函修正
內政部84.6.6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八一九號函修正
內政部85.8.5台內營字第八五八四二六五號函修正
內政部85.12.13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二三○號函修正
內政部86.1.30台內營字第八六七二一六八號函修正
內政部90.3.12台內營字第九○八二七八二號函修正
內政部91.4.16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五號函修正第五點條文
內政部93.2.19台內營字第0930082119號函修正
內政部95.1.13台內營字第0940087970號令修正第七點條文  
一、法令依據
 
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之一、適用範圍
 
(一)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二、辦理程序
 
(一)通盤檢討
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
(二)個案變更
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
(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
 
(一)上位計畫之指導
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
(二)區位
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三)總量管制
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
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
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
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
引言
 
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六、許可條件
(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應提供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或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
七、開發方式
(一)區段徵收
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
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確實依本規範所定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其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率並應單獨計列,不含開發範圍內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辦理抵充之部分。
 
(三)自願捐獻代金
 
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
 
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八、配合措施
 
(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
 
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十、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十一、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附件:許可條件 30.00 Kb
最後更新日期:20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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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 發布日期:2010-05-19 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706&Itemid=57
第二十七條 之一 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前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之項目、比例、計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由內政部於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中定之。

第二十七條 之二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
[工務]市府與財團掛勾,都市土地變更回饋,黑幕重重,公平正義淪喪,損及市民權益,合計市民損失達四百零六億。 八十七年十一月廿四日 台北市議會第七屆第八次定期大會議員書面質用紙  林晉章 市議員
http://www.ilovetaipei.com.tw/in-the-news/ba-shi-qi-nian-du/wubiaotidewenzhang
"...
、台北市的土地是寸土寸金,財團運用都市計劃手段,變更地目、炒地皮,常為社會各界所垢病。市府於處理都市計畫土地變更過程中,若無公平處理原則,很容易讓地主及財團利用管道蒙利。執行上若無監督的機制,則很容易形成濫權,造成損及市民權益之事情發生。財團土地經由都市計畫變更,增值利益可觀。例如工業區變為商業區,住宅區變為商業區,農業區變為住宅區,工業區變為住宅區,同一分區土地使用強度增加,使用功能增加者..等,均會涉及暴利。基於社會公平原則,及漲價歸公的觀念。財團土地變更利得部份必須回饋社會,以確保市民權益。市府經由財團的回饋,市庫增加,可以推動更多都市建設,供市民享用,並可減輕財政負擔。台北市都市計畫變更,涉及土地變更利益回饋措施,必須審慎為之,尤應注意程序、公平、正義原則。
..."
"十、未來台北市都計變更涉及回饋之大案尚有:
 士林電機中山北路工廠變更案,北投中華賓士交車中心變更案,北投嘉興麵粉廠變更案,捷運劍潭站邊工業區變更案,南港輪胎變更案,南港僑泰興麵粉廠變更案,南港公賣局瓶蓋廠變更案,南港台電中心倉庫變更案,士林紙廠住變商案,福華長春店變更案,中泰賓館變更案,中山北路海霸王變更案,百齡國小東側工業區變更案,信義計畫區十八處變更案...等。每一案均涉及高額之變更利益及回饋費用。試想未來如此大量之變更所涉及之利益及回饋措施,若再無章法,台北市將會亂成什麼樣子,市民權益會損失到何種地步。
十一、本席要求市府應對上述質疑,提出完整說明,以釋眾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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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塔建在汙染地 議員憂心
2011-07-29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0/112011072900316.html
 
     針對台灣塔等將蓋在飽受廢棄物重金屬及變電箱絕緣油汙染的水湳經貿園區上,市議會交通地政委員會憂心忡忡,質疑恐將重蹈桃園RCA汙染事件覆轍,要求整治方案應透明化、公開化;環保局允諾監督業者,防範二次汙染發生。

     市議員林汝洲說,八十三年立委趙少康,曾舉發指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奇異公司桃園廠和竹北廠,將有機廢料倒入所挖掘的十公尺深洞中,嚴重汙染土壤和地下水;製程中需用三氯乙烯等有毒物質清洗,廢水又直接排入工廠地下,危害附近居民和員工健康。

     RCA汙染事件遭揭發後,廠區兩公里內地下水有毒物質含量為飲用水的一千倍,環保署將工廠廠區公告為永久汙染區,部份員工揭發自身罹患癌症;當地統計罹癌者有一○五九名,死亡者有二一六名,難道要讓台中重蹈覆轍?

     市議員陳淑華、何文海、王岳彬等人,要求地政局與環保局應負起責任,水湳經貿園區汙染萬一處理不好,將影響整個園區開發及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應深入調查汙染源、面積及如何復育,避免重蹈桃園RCA汙染事件。

     地政局長曾國鈞坦承,受汙染地點遍及消防班北側、電鍍廠及汙水廠、絕緣油品外洩汙染區等三類汙染地點;基地以前是軍方所屬,整治經費屬國防部權責,市府從區段徵收作業基金編列二點五億元代墊整治汙染經費。

     環保局允諾監督業者,依應變措施及汙染防治措施進行及監控,防範二次汙染發生,監控「開挖、清運、處理過程」;並在軍方改善完成後進場驗證,確認汙染已改善完成才能解除場址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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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汙染未除 在地人不安
2011-02-07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50205692/112011020700042.html

     環保署將金瓜石台金公司舊址設為「褐地再利用」的第一波目標,九份文史工作室負責人羅濟昆表示,該廠最危險的地方是蔓延山坡的三條水泥「排煙道」,裡頭殘留大量的重金屬砷,當地人都不敢靠近。令人擔心的是,老舊的排煙道已有多處缺損,一下雨就會把毒物沖出來,他建議未來若要開發成觀光區,需先處理掉這些排煙道。

     羅濟昆居住在九份二十餘年,目前是資深導覽,對金瓜石開礦歷史相當瞭解。他表示,當初台金公司沒什麼環保概念,硫砷銅礦開採後必須加熱處理,有用的銅金屬被分離出來,硫和砷則是靠著三條長達二公里的水泥排煙道,排到海拔四百公尺的山坡地外。

     他說,由於台金工廠已停工多年,硫氣大都已散逸至空氣之中,但砷卻大量殘留在排煙道中,高兩公尺、寬一.五公尺的管道寸草不生,爬在金瓜石的山坡地上宛如巨龍。壯觀歸壯觀,卻沒人敢接近,深怕接觸得到烏腳病。更令人擔心的是,水泥管道年久失修、斷成好幾截,雨水流進管道,再滲透到土壤裡並排到外海,累積在魚類體內,「吃了會變成『十八銅人』!」

     羅濟昆贊成將廢棄工廠整治為觀光景點,作為礦業歷史的見證,但首要得正視重金屬汙染,除了巨大的水泥排煙道,工廠廠房、設備也可能留有大量重金屬,應先作徹底的調查,確定沒問題再開發,以保護觀光客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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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章【全台活化國土】 工業地的污染物是否應先清除,才可獲准變更用途? 2010/3/11

引用文章工業地鬆綁 瘦人民健康 肥財團? 

工業地的污染物是否應先清除,才可獲准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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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一處乙工區變更商業區 即日實施 自由時報 2010/3/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10/today-taipei6.htm

台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塊原工業區用地獲准變更用途,這塊地緊鄰捷運環狀線聯合開發用地,另一側聲寶公司的廠房用地96年也已變更為商業區,縣政府城鄉局認為有助藉捷運串聯商圈氛圍,擴大新板橋車站特定區生活圈。

台北縣政府城鄉局計畫審議科長海治平說,這塊基地位在板橋市中山路一段(漢生東路與板新路之間)乙種工業區街廓內,面積6975平方公尺。地主提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一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即日起公告並發布實施。查詢網址:http://www.planning.tpc.gov.tw

城鄉局解釋,這處工業區街廓被住宅社區包圍,與周邊環境極不協調,加上板橋核心發展地區的零星工業區近年陸續轉型,所以這項變更案是循「整體規劃、分別開發」原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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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上雖是小新聞,但由小可看到,全台的一堆工業地,正變更用途中,希望政府別忘了這些工業地的土壤是否已污染,在污染物澈底清除之前,適合變更用途嗎?適合變更用途為商業區、住宅、餐廳等等嗎? 還是無所謂!?

2. 官員及財團在點工業地成金之前,是否政府應先想一想,工業地的污染物是否應先清除,才可獲准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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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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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19 23:02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看 郭台銘、朱立倫合作: 工者有其屋 (鴻海員工住宅)
2012/10/06 23:41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未來大預測: 北市 科學園區 商辦 大鬆綁 成住商? 成真豪宅?
2012/06/03 11:24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看「美麗灣 荒謬的環評大戲」:法條大鬆綁 貪腐遍地開花
2011/10/23 11:39 【★★ 李深耕 虛擬世界的虛擬信賴 ★★】 【又是個歷史共業!?】 工業區都更 忽視 影響健康 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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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環署自宮 乾脆廢環評【聯合報】2012.11.13
2012/11/13 09:17

環團:環署自宮 乾脆廢環評【聯合報】2012.11.13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2/7495047.shtml

環保署建議仿照美國作法,讓主管機關主導環評,環保單位只提供專業意見,不負最後決策責任。環保人士表示,以台灣的政治文化,如果環評交給經濟部等機關主審,乾脆直接廢除環評制度。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日前紀念成立滿廿五周年,創會會長施信民感嘆,廿五年前成立時,台灣各地政府沒有環保局、環保署也才剛成立,經過這麼多年努力,原本希望環保運動可以減少,但執政黨的思維還是以開發為主,現在連環保署都希望將環評主導權交還給主管機關,顯示台灣環保運動還有漫長路要走。

環境律師詹順貴表示,台灣不比美國有責任政治的精神,才讓環保署具備否決權,近年來台灣盲目開發以求經濟成長,如果環評交給開發單位主導,乾脆不要環評制度好了。

詹順貴建議,應將環評會議拉高層級,直屬行政院的「國家發展委員會」或相當層級,在政策形成之際,環評會議就可審查並融入環境理念,減少紛爭。

【2012/11/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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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重大經建案 先送永續會評估: 不先做第三者公平的環境評估!? 卻懂先搓湯圓!? 2011/9/10
2011/09/10 08:00

看重大經建案 先送永續會評估: 不先做第三者公平的環境評估!? 卻懂先搓湯圓!?  20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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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建案 先送永續會評估
2011-09-10 工商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6/122011091000178.html
     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指出,行政院決議,未來超過10億以上重大經建案,都要先送國家永續會評估,並邀環評委員參與討論後,提諮詢意見供政院參考,若政院仍認可行,才送環保署環評,以減少類似國光石化案歷經長期環評後,仍被打回票的情況發生。

     邱文彥9日出席政院永續會,就重大開發案先送永續會討論進行專案報告。

     邱文彥說,國光石化開發案,歷經政府多年強力推動,僅因選址不當,遭環保團體及當地民眾強力反對,最後總統馬英九表達不支持,該項計畫告終,但政府、業者與反對者多年僵持,虛耗國家成本,必須被正視。

     邱文彥指出,目前業者提出重大開發案,先以重大經建計畫,送經建會討論,接著就送環評,雖然政院曾倡導政策環評,但並未具體落實,送永續會討論就形同政策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