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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8 16:12:26瀏覽248|回應0|推薦0 | |
請參考文章【馬政府 比扁政府 更可惡!? 一堆法條大鬆綁 !】 NCC 讓媒體 更財團化! 更不客觀! 2015/10/14 【靜悄悄、為害子孫 五法】巨大貪腐 進行著! ****** 社論-資訊匯流立法時效與管理、輔導缺一不可 工商時報 2015年10月18日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018000016-260202 堪稱是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通訊傳播匯流大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總算在14日對外公布涵蓋3法典加2條例中的首部曲「無線廣電事業與頻道事業管理條例草案」。NCC發言人虞孝成副主委並表示,希望接下來能以1周1法的速度,將匯流五法的其他4個法案陸續公告,以聽取外界意見,預計要在年底前將全套的匯流大法送進行政院。 檢視已經上網公告的「無線管理條例」之具體內容,最受矚目的自然是全面放寬對黨政軍投資媒體的限制。未來政府或政黨若欲投資媒體事業,將回歸「預算法」及「政黨法」,NCC將不另設門檻規範。 平議NCC此一鬆綁解禁的修法動作,無疑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回顧黨政軍條款之所以入法,自然是有其歷史背景。簡言之就是為了矯正過去在戒嚴威權體制下,一方面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另方面卻又縱容黨政軍勢力可以操控媒體,主導輿論,因此在兩千年後,實現第一次政黨輪替,乃於陳水扁主政期間,於民國92年修改廣播電視法,增列黨政軍必須退出媒體的落日條款。 此一修法動作,目的固然是在矯枉,但在當年必欲除之而後快的社會氛圍下,訂出零容忍的黨政軍退出條款,實證檢驗,卻產生了扭曲資本市場運作律則的副作用。具體以言,如果民營廣電媒體為股票上市櫃公司,則一旦購入該公司股票的外部法人團體,因其股權結構含有政府公股,就會被NCC視為觸犯黨政軍條款而逕予開罰。另外,這種矯枉過正的作法,也等於限制媒體業的籌資管道,或諸如國發基金等的投資管道,進而影響媒體產業的市場競爭力。 事實上,黨政軍條款零容忍規定的不切實際,NCC也知之甚詳,因此早在101年本屆立法院第一會期所提出的廣電三法修正草案中,就建議將不切實際的黨政軍條款修正為只要持股不超過10%就算合法。但結果本屆立法委員任期都快屆滿了,廣電三法卻遲遲未能完成修法。於今NCC又推出完全不限制的新版本,依時程推算,行政院最快也要到明年2月新一屆立法委員就任後才能送審。則屆時雖因未及完成立法的廣電3法自動失效,而可免於新匯流大法與廣電三法之間規定寬嚴不一難以適從的困擾。但是在下一屆預期將會出現大量換血的新立法委員,是否有可能在其任期內完成新匯流大法的全部立法,抑或重蹈本屆立委任內毫無進展的覆轍,致令不切實際的黨政軍條款繼續發威,還真是充滿了變數。 除了黨政軍條款的合理修正之外,「無線管理條例」的另一項鬆綁動作,即放寬外資從完全禁絕,改為得以間接投資無線廣電事業,並設定其上限為20%。如此的調整,自然有助於陷入經營困境的媒體業增添資金來源管道,進而提升產業的競爭力。但可以預見,如何區別外資與中資,或者究竟應否開放外資間接投資性質屬於公共稀缺頻道的無線廣電事業,在新一屆立法院,勢必有一番爭議。如果因而使新匯流大法立法進度受阻,則受影響的,將不止是黨政軍條款的解禁,而是將連累我們整體的數位媒體產業因為缺乏匯流的法源,而無法面對早已完成匯流的韓國、大陸所帶來侵門踏戶的衝擊與挑戰。 完整版的匯流五法,除了已經公告的「無線管理條例」之外,其他要陸續公布的四法,分別為「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電信事業法」、「電信基礎設備與資源管理法」,以及「電子通訊傳播法」。這四項法案,「有線管理條例」其實是對應「無線管理條例」,電信相關二法,則是讓電信事業跨足媒體產業取得法源依據。至於「電子通訊傳播法」,是否針對網路新興媒體,乃至自媒體網站及社群媒體的規範,答案尚待揭曉。誠然,要對網路新興媒體進行規範並非易事,但如放任已層出不絕的網路霸凌事件變本加厲,NCC還是有失職之嫌。 綜而觀之,通訊傳播的匯流已經是事勢之所必然,但NCC的匯流五法似乎主要著眼在管理,輔導獎勵相對較少著墨。再加上立法進度嚴重滯後,如此這般,恐將使台灣的資訊產業國際競爭力相形見絀,誠不知NCC在這方面有何良謀對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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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