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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監造建築師關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以921震災法院判決為例
2010/06/08 15:42:13瀏覽3994|回應0|推薦0

國立台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班
民國96年 (碩士) 學位論文摘要

設計監造建築師關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以921震災法院判決為例

研 究 生:黎育鑫
指導教授:郭斯傑博士

一. 研究緣起與動機
921地震發生至今已快滿9周年,因該地震而建築物倒塌之刑事判決也陸續出爐,而令人震驚的事實是:設計監造建築師幾乎有罪!這實在是難以想像的現象,難道這不單純是天災嗎?還是台灣建築管理制度沒有給建築師應有而足夠的責任分野?依我國刑法體系觀之,設計監造建築師的刑責認定,來自於其執行「業務」時是否確實而無誤,而其「業務」的規範來自於建築法系,故我國刑法與建築法系的規範是否銜接得宜,對於設計監造建築師負責建築物結構安全的刑責,影響非常深遠。

二. 研究目的
(一). 建立「 921震災法院刑事判決」中有關「設計監造建築師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關係表。
(二). 分析歸納法院判決,瞭解法律界與建築界對於建築行為看法之異同。
(三). 藉由本研究結果,提供立法者修法之參考。

三. 研究範圍
以因921地震而倒塌建築物之刑事判決為中心,經由蒐集資料,整理比對後,分析其結果與問題點,復而提出本研究對於制度面及執行面的結論與建議。

四. 研究方法
(一). 文獻研究:蒐集國內外相關法令規章、碩博士論文及期刊文獻資料、專書論著、實務見解等,並進行閱讀與分析。
(二). 案例分析:蒐集有關「因921地震而倒塌建築物」之刑事案件判決書,詳細追蹤其前後訴訟流程之關係,並以表格方式簡化其重點與重要論述。

五. 921地震背景簡介
民國89月9月21日凌晨1時47分12.6秒, 台灣發生了芮氏7.3級地震,震央由南投縣集集鄉發生,地震深度1.1公里。921大地震以南投縣、台中縣全縣受創最深,全台死亡人數2415人,失蹤人數29人,受傷人數11305人,房屋全倒51711戶,半倒53768戶。財產損失約新台幣3412億元。

六. 我國刑法對於建築行為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於民國24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頒布至今,全文共363條,分為總則篇及分則篇。經本研究整理,有關「設計監造建築師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之刑事責任,涉及的法條計有: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業務過失殺人致死罪、業務過失傷害罪、偽造文書罪等。

七. 我國關於結構安全之建築管理制度
我國建築管理制度,由一系列有系統之建築法令組成,其母法為「建築法」。經本研究整理,有關於「設計監造建築師對於建築物結構安全」規定,則散見於「建築法」、「建築師法」、「省(市) 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

八. 921震災法院判決案例介紹與分析
本研究共5個建案判決系列:各系列判決研究結果整理如下:
表格1本研究全部判決系列總表
 德昌新世界 龍邦富貴名門 博士的家 東星大樓 大里王朝
建物坐落 台中市 彰化縣 台北縣 台北市 台中縣
設計年份(民國) 81 80 80 69 79
建物規模(地上層,地下層) 15,2 16,2 12,2 12,2 12,2
死傷人數 4死 23死 43死 73死 29死27傷
起訴行為人 建築師 通緝中 ○ ○ 通緝、死亡 ○
 結構技師 ○ × × 無委託 無委託
 結構設計人員 × × × ○ 
1審判決至定讞期間 3年9月 3年11月 未定讞 未定讞 3年8月
起訴罪名* A A、B A、B、C A A、B、C、D、E
起訴刑期 2年6月 5年 6年6月 2年6月 4年6月


定讞 罪名 A A 未定讞 未定讞 A
 有期徒刑 1年 2年 未定讞 未定讞 1年10月、1年8月
 緩刑 3年 5年 未定讞 未定讞 4年
私下和解金額 2億餘 5億餘 未說明有無 未賠償 有和解,無說明金額

九. 研究結論
(一). 有關建築結構安全設計乙節,設計建築師若受通緝,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審理時,乃起訴結構設計人員;若設計建築師未遭通緝者,則僅起訴該設計建築師,無起訴結構設計師。若依建築法體系的設計,建築結構由結構技師簽證負責,設計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則應均起訴結構設計師及設計建築師。法律界此舉未免有「有人負責就好」的意味。
(二). 有關結構計算不當之業務認定,法界實務未有統一,有應處罰有技師身份說(台中德昌新世界)及實際執行業務者說(台北東星大樓)。法律界應對於執行處罰建築業務的認定,統一採行「身分犯」或「行為犯」有統一標準。
(三). 1審、2審決書內每每見到情緒字眼,其誇飾無據化的文字否應避免?亦或吾人是否應視為法律人道德標準較高、正義感較重,所以於職權、證據外真情流露?惟每每到2審或3審,其刑度又會減低或緩刑,不免讓外界存有「高高舉起,低低放下」的感覺。
(四). 緩刑的判決理由,依判決書所示有2:有賠償和解及初犯。看似以「教化犯罪人」為出發點以減其刑,但看在受難者家屬心中又做何感想?提告犯罪人是為了討回正義與公道,不是為了教導被告的法律知識,又損失賠償並不能喚回家人的生命,但若無奈接受了被告的金錢賠償,就必須接受被告會因此被減刑。此舉在吾人的認知裡有欠公平,因受害家屬要的是挽回失去的家人,惟不可能的情況下接受賠償金,本是萬不得已,也是被告本來就應該做的事。沒想到此舉還能使被告獲得減刑,這叫被害家屬情何以堪?吾人認為民事賠償與刑責承擔應獨立執行。
(五). 法律實務認為,監造建築師未到現場查驗卻於監造文書登載簽證,係建築物於921地震倒塌之其中因素;但卻無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理由為其無到現場,無從知道現場有無不實施作,更不能說其故意令工人不實施作。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主觀構成要素為「故意」,此故意究竟僅處罰「明知不實事項而故意登載」,或「故意無參與卻登載已參與並簽認」亦應處罰?
(六). 法律實務認為,法規雖未強制規定應何種結構計算程式來模擬,或禁止平面設計為ㄇ字型等較不規則形狀,但若立於追求建物安全為第一考量之心態來從事設計,就應採用較保守與較精確之程式,與採行平面較規則之形狀,以確保建物構造之安全。故把「平面型狀不規則」與「結構模擬設計程式不當」列為建築物倒塌因素之ㄧ,並與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應負擔刑責。惟上述事項均未明訂於建築法系裡的業務定義,依罪刑法定原則,能否據以起訴?吾人認為專業技師受託於起造人,已依建築法令規定且無禁止情事下執行業務,法律界應遵重建築法為特別法,不應加注道德標準而無限上綱,使人有欲加之罪之爭議。
(七). 建築技術規則自民國63年至86年間,僅規定「建築物構造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中震區之震區係數Z值為0.8」,故當時尚無地表崩塌加速度之概念。而本研究諸系列判決,法院採納鑑定人引用86年「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震區水平加速度Z值,依各震區係數來比對921地震在該區之各向地表加速度值,說明建築物未符合當時規定「應能抵禦任何方向之地震力」。以後來之科技技術,來說明地震強度並未超出當時規範之極限,此方法是否妥當?又當時規定原意是否應如此解讀?當時的設計建築師是否得以注意?實應由當時訂定規則之建築主管機關公開回應法律界人士與社會大眾,以正視聽。
(八). 有關「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是否與「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構成要件矛盾,各法院認知莫衷一是。建築師於執行設計監造業務的一連串建築行為中,是否能同時存在、或先後存在「故意」與「過失」的構成要素,值得法律界就個案進一步討論。
(九). 有關「監造」與「監工」業務是否相同之爭議,在法律實務裡有不同看法。依當時「建築法」、「建築師法」、「民國73年建築師法修正說明」、「75年省(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業務章則」、「建築技術規則」、「內政部解釋令」等法令觀之,母法「建築法」及「建築師法」文字規定從簡,朝向「監造」與「監工」分立;惟上開相關子法中,詳細規範監造業務時,卻涉及若干材料品質形式及施工的勘驗簽認,的確與「監工」的範疇有程度上的重疊,造成法律界若干認為從事設計及監造業務之人,亦屬工程之「監工人」之ㄧ,依建築法令為實質監工。吾人認為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子法不能牴觸母法原則,法律界應尊重建築法「監造」與「監工」不同的精神,而建築法系相關規定確實亦應予修正釐清。

十.  研究建議
    針對本研究第4章的國外案例分析,及第6章的各制度磨合的課題,本文綜合整理後,從4個面向:刑法制度面、刑法執行面,及建築法系制度面、建築法系執行面等,提出本研究建議。

十一. 參考文獻
論文類(依姓氏筆劃)
1. 石浩吉,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承保範圍與投保策略之研究,台灣大學土木所碩士論文,2004。
2. 伍勝民,營建工程監督責任之研究,東海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5。
3. 吳坤芳,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以證照管制之合憲性為中心,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8。
4. 吳政吉,從現行建築法令探討建築物監造權責之合理性,中國文化大學建都所碩士論文,2001。
5. 李牧軒,台灣地區建築師專業責任保險之研究,台灣大學土木所碩士論文,2001。
6. 李錦池,台北市建築師簽證機制缺失與因應對策之研究,中國技術學院建研所碩士論文,2006。
7. 林文能,從震災建築物安全觀點探討建築師之權責,中國文化大學建都所碩士論文,2001。
8. 侯慶辰,我國建築法制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1。
9. 高秉鈞,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制度之研究,台灣大學土木所碩士論文,2003。
10. 郭高明,建造執照審查程序之研究,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6。
11. 黃至銓,由營建工程觀點探討法律上之「監工」與「監造」,超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所碩士論文,2004。
12. 葉雲卿,從建築物事故案例看建築師與主任技師之刑事責任,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2。
13. 詹聰哲,從現行營建法規論違背建築術成規罪─以身分犯規定為中心,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1。
14. 蔡志揚,論建造執照結構審查與施工勘驗之國家管制義務 —從集合住宅於1999集集地震震損案例談起,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2007。
15. 蔡宜宏,行政程序法上許可條件─以建築執照核發為例,東海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1999。
16. 賴麗芳,建築師證照制與借牌文化,清華大學社會所碩士論文,2002。

期刊類(依姓氏筆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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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丁育群,九二一震災後專業工程人員負面互動之我見--制度回歸制度,技術還原技術,1999.11,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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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田蒙潔,「新造物者時代」的到來?--九二一震災與耐震設計,2000.04,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
5. 田蒙潔,回歸「專業」基本面,萬點不是夢!談扭曲的「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2000.06,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
6. 林明鏘,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之研究--中德比較法制研究,2001.03,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7. 梁漢溪,以美、日經驗探討我國建築施工管理制度之強化對策,2003.07,聯合學報。
8. 陳坤成,建築工程受任設計瑕疵擔保責任之探討,1998.01,現代營建。
9. 陳振宗,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建築技術」與「建築行政」分立制度之研究,2000.07,現代地政。
10. 陳欽賢,探討九二一地震後的若干刑責問題,1999.11,全國律師。
11. 黃彥智,九二一震災結構工程問題探討/工程界談921大地震研討會論文集,工程,2000.09。
12. 楊裕球,九二一大地震後臺灣地區建築耐震設計構思與建議,2000.01,工程:中國工程師學會會刊。
13. 蔡克銓,九二一震災結構工程問題探討 ,2000.09,工程:中國工程師學會會刊。 
14. 蔡宗潔,建築師執行營建管理業務之風險管理認知,2003.03,中華建築學刊。
15. 蔡勝男,論行政程序法程序正義原則的適用:以建築法為例,2000.01,考銓。
16. 蔡榮堂,論草率的一刀兩命式修法--修正刑法193條之迷思與建議,2000.08,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
17. 鄭文龍,從九二一地震看建築法幾個問題 ,2001.07,律師雜誌
18. 譚四強,臺灣建築師的簽章劫--建築法令修訂與權責配套,2003.05,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

來源: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BB%BA%E7%AF%89%E6%B3%95.htm#a85

( 休閒生活旅人手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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