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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4 04:40:39瀏覽401|回應0|推薦0 | |
非當事人。2015年,台大將退學制度放寬為「連續二一三一」,但諷刺的是,「先二一後三一」乃學業進步,「先三一後二一」乃學業退步;結果反而是進步者退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獨立評論在天下
02 Aug, 2019 「二一」退學,是一種紅線式的處罰標準,觸及紅線,立即開鍘。 其實,台灣的二一制度不是歐美進口,也非日治遺物,乃起源於1932年之北大學則。北大前身為京師大學堂,承繼了歷代太學的傳統。1949年國民政府來台, 1954年政大復校,隔年開始,政治大學的學則中即有「二一退學」規定。 1998年之前,各大學均遵守教育部的《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明訂二一退學。該辦法雖於1998廢止,但是「冥頑不靈,逐出師門」的封建思維依舊頑強,各大學仍普遍訂有退學紅線。 2015年,台大將「累計二一三一」的退學制度放寬為「連續二一三一」,也就是連續兩學期分別有1/2、1/3學分不及格,即予以退學。校方表示規則可以放寬、但不宜取消,「那一把刀還是要在」。各校的紅線鬆緊不一,林林總總,但都是恣意武斷,從未有大學對其紅線提出學理依據。 師大在2011年率先放下「屠刀」,以「專責導師」加強對學生的輔導。《遠見》的最佳大學排行榜,師大在文法商類別連續兩年「成佛」,居全國之冠。如今政大也以積極的預警與輔導機制取代學業退學。師大和政大是做對了,還是做錯了? 釋字563號的憲法規範 釋字563號是大法官對於退學規定是否違憲的解釋,其中三段話是關鍵:
學業退學的目的必須是「為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且必須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內。因此,若其規定導致學術水準較低者取得學位、水準較高者退學,則不合理、不必要,違憲。 台大A生大四下總平均分數(Grade Point Average, GPA)與總學分及格率(Credit Pass Rate, CPR)均高於同班之B生,但A生觸及「先二一後三一」紅線退學;B生「先三一後二一」,仍得以取得學位。留劣幣、逐良幣,只因二一三一之先後不同。更諷刺的是,「先二一後三一」乃學業進步,「先三一後二一」乃學業退步;結果反而是進步者退學? 另一方面,「連續二一三一」的表現,也遠優於「不連續的兩次以上二一或全當」,但卻是前者退學。顯然這個規定並無法「確保學位之授予具備一定之水準」。
成績退學的規定必須是公平公正的「成績未符一定標準」。因此,若退學規定導致成績較低者不受處分、成績較高者退學,一如上述各種「留劣幣、逐良幣」之情境,即屬違憲。 再舉一例。C生的GPA與CPR均遠遠高於同班之D生,但C生觸及「二一三一」紅線退學;D生成績遠低於「二一三一」紅線:上下兩學期全部被當!但卻毫髮無傷,只因第二學期僅修9學分,不列入退學計算。 「成績未符一定標準」退學,但僅適用於修習9學分以上之學生。此一恣意且不當之規定全國皆然。
退學規定的實際內容必須是「合理妥適」。然而,學生成績不佳,只要稍費心思即可透過棄修、減修至9學分、休學等手段避開紅線,因而產生上述種種「留劣幣、逐良幣」之情境。合理妥適嗎? 若退學規定是「合理及必要」且「合理妥適」,為何研究生卻從來不適用?碩博士學位的學術水準更應嚴格把關,卻沒有退學紅線。反觀三大過品行退學,所有學生全體適用。學業退學那把刀到底是合理必要、合理妥適,還是相反? 事實上有發生嗎?人數有很多嗎? 關於「二一」制度在學理上可能的種種不公,有反對廢除的老師質疑:「事實上有發生嗎?人數有很多嗎?」的確,科學的論證有理論與實證兩個層面,所以他們提出的問題在本質上沒有錯,但是心態可議。 如果事關自身的權益,例如,大學的升等評量或是彈性薪資的辦法可能使得「劣師升等,良師解聘」、「劣師加薪,良師減薪」,身為良師的他們會等到事實發生才發聲嗎? 如果事關重大後果嚴重,例如,刑法的規定可能導致「輕罪死刑、重罪免關」,我們也不會等到事實發生才處理。況且嚴重的後果已經發生,與退學相關的輕生事件時有所聞,大學對此不是避而不談,就是刻意淡化。 非當事人。96~106學年入學的政大學士班學生中,有一般生215人被退學,其中,有80人遭退學時GPA(總平均分數)高於60分,但在畢業生中,卻有59人畢業時的GPA低於60。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留劣幣、逐良幣」的實際證據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兩個前提: 一、是誰有責任提出實證數據?釋字563號明言:「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所以舉證的責任當然在大學!必須從學理與實徵兩方面,證實其退學規定的公平公正與合理妥適。 二、是誰掌控了數據?大學!每所大學都有校務研究辦公室,可以輕而易舉進行相關研究。大學侵害學生權益甚鉅,卻規避舉證的責任。 經學界認可的學理論證請見《教育研究集刊》2017年9月〈大學學業退學制度的批判與反思〉一文。研究者為什麼不同時提出數據呢?因為無法取得。所幸政大產生了新校長,實徵研究計畫獲得支持,取得了經「去識別化」的相關資訊。重要的發現節錄如下: 政大於96~106學年入學的學士班學生中,於106學年第二學期結束時畢業(=已註冊滿8次且未退學)的人數為15,310人;遭學業退學人數為247人(一般生215人、特殊生32人)。本文暫且不談特殊生(含身障生、體育生、僑生、外籍生、蒙藏生、原住民、派外人員子女等),因其特殊優惠待遇涉及憲法積極平權的概念(affirmative action),我們將另文論述。 先看總平均分數(GPA)。這215人中有80人遭退學時GPA高於60分,但在畢業生中,卻有59人畢業時的GPA低於60;畢業生中累計GPA低於60的發生次數是882次。退學生中GPA最高者為79.1,是某大四下學生,而畢業生中GPA低於79.1者高達4,416人。 再看總學分及格率(CPR)。有109人遭退學時CPR高於60%,卻有16人畢業時CPR低於60%;畢業生中累計CPR低於60%的發生次數是339次。退學生中CPR最高者為87.1%,是大四下學生;畢業生中低於87.1%者,高達888人。 來看兩個極端的例子。某生大四下的GPA僅45.1分、CPR僅46.2%,未被退學;卻有大四下學生GPA為79.1分、CPR為87.1%而遭政大退學! 政大104學年放寬紅線後,有66人因「連續兩次二一」被退學;但還有多達57人為「累計兩次二一」,只因沒有「連續」而避開紅線。而從1993年到2018年,有高達117人遭政大學業退學後,重考再度入學。 研究生沒有退學紅線。96~106學年碩博士生分別有21,942人與1,955人。若適用單二一,分別會有684人與123人退學。若適用累計雙二一,仍分別會有169人與29人退學。96~106學年遭政大學業退學的人數是247人;學生死亡人數是15人;三大過品行退學人數:1人! 退學的紅線到底處罰了誰? 退學處罰的,當然是學生。然而,教與學是一體兩面,難道大學與教師沒有責任?中原大學的研究發現,二一最常發生於大一、大二,因此建議各系檢視高難度或當人率高的課程是否過度集中在低年級。政大的研究則顯示「有該科不及格且遭退學學生的課程」在教學意見分數上,顯著低於「沒有」的課程。 學生的經濟情況和退學有沒有關係?中原大學成績二一的學生中,經濟弱勢者在部分科系中的比例顯著較高。東吳大學的退學生中,有學貸、男性、數理科系、轉學生、曾休學與學測較低者比例較高;也發現學生在一次二一後,躲避退學的常用策略是停修/棄修與求情。 高雄大學反其道而行,於95學年將「連續二一」改為更嚴格的「累計二一」。管理學院院長耿紹勛的研究卻發現,學生因而策略性的選擇較寬鬆的課,尤其是有二一風險的學生;而老師亦會降低當人標準,尤其是必修課。他因此建議廢除二一退學制度。 政大校務會議做出廢除制度的決議後,校長郭明政透露自己多次受到成績求情的困擾。他玩笑的說,應該立即通知所有老師,請老師們嚴格給成績。 什麼樣的學生不求情,也不採取種種手段(修營養課、停修/棄修、減修至9學分、休學一學期),而墮入退學的窄門? 學業退學最嚴重的迷思是,淘汰的都是成績最爛的學生。事實是二一制度不僅扭曲了學習的動機與策略,導致青春與生命的浪費;也使得課程評分虛化與異化,降低了大學教育的品質。 法律是最後的防線 大學每每自詡看待學生如兒女。兒女在學習上表現不佳,父母更應教之育之,不會因此與其斷絕關係。從學業退學那把刀之恣意與冷酷,即可見大學終究是公權力之機構,學生權益最終仍須仰賴國家法律之保護。 你被退學了嗎?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是你最後的,也是唯一的手段;必須於收到退學通知次日起之「規定期限」內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各校之規定期限不同,例如台大、清大、交大、中山是30日,陽明、中央是20日,北大是15日,成大是10日。) (本文授權轉載自「獨立評論@天下」。) 非當事人。二一制度不僅扭曲了學習的動機與策略,也使得課程評分虛化與異化,降低大學教育的品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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