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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0 21:12:27瀏覽380|回應2|推薦22 | |
記得以前讀法律時曾有個教授說 假如你能將每一個抽象的法律條文舉出一個生活上的案例時 就表示你對於這條文已經能融會貫通了 因為抽象的法律條文是從每一個人實際生活中 將之歸納出幾個共通點再加以定義的 法律條文固然是如此佛經條文也不例外 原因很簡單兩者都是為了解決我們生活中各種問題而存在 於人方面因為交往而有了糾紛 於事因有爭執和罣礙而發生衝突 於物因起七情六慾之心而有佔有的念頭 只不過因為佛法和法律的發演地不同而發展出不同的文化 古代印度因為貧窮和不平等 因此佛陀開發出眾生回歸清淨無染本性 讓眾生雖處於貧窮也能由自身內心的安住 不受七情六慾所束縛而能入絕對境界的一真法界中 雖貧窮卻能夠享有生命的法喜 論語中提到孔子的弟子顏回居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 我認為顏回雖窮卻已經得到了所謂法喜之樂 西方文明源於兩河流域物產非常豐富人民普遍富裕 因此他們的問題重心在於財富如何分配 合乎公平正義的原理原則使大家不再起紛爭 因此如何將抽象的佛經經文落實在我們日常生活之中 對於一個有心有志於佛陀本懷的行者就特別的重要 讓無明的眾生對佛法的入手處能夠掌握得更為貼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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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