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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衍了事,意料之中
2009/02/05 12:12:25瀏覽874|回應0|推薦0

〈一〉主旨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處理回覆
寄件人: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信箱 <
dohes@doh.gov.tw>

列管編號 : 200901140○○
問題主旨 : ~ SOS ~ 菸害防制新法沒有救到我 !

回覆內容 : ○○○,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為加強菸害防制、維護國人健康,自本(98)年1月11日起施行之菸害防制法,擴大規定全面禁菸之場所。本法擴大規定之禁菸場所,仍以公共場所為主要之規範對象。有關 台端所提到「樓下煙槍幾乎24小時在家」,當屬「純住宅式的大樓、社區」,一般是不在菸害防制法禁菸之範圍,但如所有住戶以自律的方式,共同決議整棟大樓之公設禁菸,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或按住戶規約處理。而在私人空間內吸菸,以致二手菸飄出影響其他住戶之問題,如確非屬公權力得行使之範圍,建議透過大樓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按住戶規約處理;如可舉證確實因此受有損害,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

營造健康無菸的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共同來努力,在此非常感謝您對菸害防制議題之關心,並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 敬復

〈二〉寄件人國民健康局局長信箱

主旨信件回覆
寄件人bhp.doh.gov.tw<
bhp@bhp.doh.gov.tw>

敬啟者,您好:
      所傳郵件,業已收悉。


      為加強防制菸害、維護國人健康,自本(98)年1月11日起菸害防制法針對出入人口較多、停留時間較長、空間密閉之公共場所,於第15條擴大全面禁菸之場所;另平衡考量尊重吸菸者之選擇及民眾健康之維護,於第16條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菸之場所。


    菸害防制法立法旨意,係考量個人之行為如妨礙他人之權利或社會公益時,公權力即有介入干涉之必要,故如非法律所規範之禁菸場所,而屬於私領域場所時,即必須有限度之介入,以符法治原則。


有關  台端所詢之有關大樓樓下煙槍幾乎24小時在家,煙味也24小時不散,影響其他住戶情形,目前是不在菸害防制法禁菸之範圍,但如所有住戶以自律的方式,共同決議整棟大樓之公設禁菸,即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或按住戶規約處理。而在私人空間內吸菸,以致二手菸飄出影響其他住戶之問題,如確非屬公權力得行使之範圍,建議透過大樓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按住戶規約處理;如可舉證確實因此受有損害,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惟您的建議,我們會列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營造健康無菸的環境,需要大家一起共同來努力,在此非常感謝您對菸害防制議題之關心,並祝您健康、快樂!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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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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